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2016年江苏省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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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卫生厅苏编办发…2009‟7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中心,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就医。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苏卫规[疾控][20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规(疾控)〔2016〕1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全省疫苗采购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供应,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领导全省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作为疫苗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疫苗采购的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二、采购方式省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提交省药采中心,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后,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苏卫政法〔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适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计生许可文书》,现印发各地。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2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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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和省属有关单位将贯彻本方案的具体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张炳新,电话:************;电子信箱:*****************.cn附:《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现就我省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对口支援的工作内容(一)确定对口支援关系1.省和苏南五市对口支援苏北五市。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和镇江市卫生系统分别对口支援淮安市、徐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和连云港市的卫生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关系如下:(1)省属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苏北县级医院。

苏南、苏中省属每一所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苏北五市的一所县级医院。

张国强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国强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国强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志凤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倪志凤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张国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国强【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新波张安灏【代理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国强【被告】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上诉人张国强向原省卫计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以县为单位的报名名单(具有资格参加1996年定编考试考核)中属于通州区(原通州市)的人员名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苏教体艺〔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8〕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促进全省大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普通高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的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本通知要求,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二)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场所可以设置在校内或医疗机构内,场地设施应能满足健康体检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的项目要求(一)新生入学体检。

新生入学体检项目分为必须检查项目、必要时检查项目和选择性检查项目三类。

必须检查项目每个学生均需参加(见附表)。

必要时检查项目由体检机构根据体检情况向学生提出建议并反馈学校,学生自愿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选择性检查项目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培养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其他年度体检。

其他年度体检学生自愿参加。

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各体检机构要对每名体检学生出具体检结果。

对发现异常检查结果的学生,要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要根据学校学生健康促进工作要求,分年级、分性别等为学校提供客观、准确、详细的评价分析报告,使学校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及常见病、慢性病、传染性疾病发病情况,配合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苏政办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5.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和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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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2016年江苏省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基层[2016]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2016年江苏省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
能竞赛活动结果的通报
(苏卫基层〔2016〕11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总工会: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激励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展现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勤于学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增强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41号)精神,2016年5月-10月,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竞技练兵,展我风采”为主题的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

经过各地层层选拔,10月22日至24日,来自13个设区市的78名优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参加了在南京举行的全省总决赛。

总决赛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包括个人组综合知识笔试、技能操作、知识竞答和团体组知识竞答等比赛环节,第二轮包括个人组知识竞答和团体组情境再现、知识竞答等比赛环节。

知识竞答主持人由来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4名年轻医护人员担任。

所有比赛成绩均当天公示,确保比赛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活动方案和比赛规则,个人城市全科医疗组、个人农村全科医疗组、个人社区护理组分别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5名,以及团体组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优秀组织奖5个、组织创新奖8个,特殊贡献奖3个;主持人奖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13名。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同志再接再厉,发扬“工匠”精神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常态化机制,以及提升业务技能与收入分配、职称晋升等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先进典型,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为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健康江苏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2016年江苏省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总工会
2016年11月23日附件:
2016年江苏省基层卫生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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