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21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全部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信任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含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确实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少最根本的信托,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商量至少是到达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根底上去完成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商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根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商量民法学根本理论,根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商量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判。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商量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商量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法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商量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究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商量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商量方法,对于全部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推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商量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纳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王轶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新闻'>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 A 组最受学生欢迎奖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 则》)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变动论》)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代表性著作:2009《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001《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997《合同法新论 ?分则》(合著,第二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等主要论文:2013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3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期2012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2012 “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9期 2010 “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2010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2010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2009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2008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2007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2007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2007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2006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2006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005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20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2005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004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004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 期2003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2002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2002 “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200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00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1999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99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1997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1996 “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1995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主要立法活动:2008-201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8-2009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2 —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3 —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8月被评定为副教授1999年8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

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物的支配和支配权利,包括对物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为了保护物权,法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保护方式。
一、登记保护登记保护是指将物权事项登记在相关的登记机构,以获得对该物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车辆所有权的登记等。
登记保护的好处是可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他人侵犯物权。
此外,登记保护还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物权状况,为交易提供便利。
二、担保保护担保保护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例如,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
通过将物权作为担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追索物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保护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贷能力,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侵权保护侵权保护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物权。
例如,他人侵占房屋、损毁汽车等。
侵权保护的好处是可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侵权保护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遏制他人对物权的侵犯行为。
四、质保保护质保保护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所售物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提供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购买家电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卖方要求退货或维修。
质保保护的好处是可以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所购买的物品符合预期的质量要求,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五、禁止侵入保护禁止侵入保护是指法律禁止他人在物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侵入其占有的物品。
例如,他人未经允许闯入他人住宅、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等。
禁止侵入保护的好处是可以确保物权人的占有安宁,防止他人的非法侵入和占用行为。
同时,禁止侵入保护还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
登记保护、担保保护、侵权保护、质保保护和禁止侵入保护是保护物权的五种主要方式。
这些保护方式的存在,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保护方式,以维护自己的物权。
区分原则:区分什么?

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王轶【期刊名称】《东方法学》【年(卷),期】2022()4【摘要】我国民法典就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认可区分原则,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明确区分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条件,其第215条属于区分原则的典型法律体现。
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实现区分原则的法律技术。
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都能得出第215条所表达的结论,这也是在解释论上围绕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的问题出现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
就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以及第641条第1款而言,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完成法律的构成。
区别之处在于: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相同的法律条文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会呈现不同的法律构成,这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
需要指出的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角度观察,民法典第352条但书的规定并未被赋予贯彻区分原则,以解决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使命。
因此,不宜解释为属于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但书的法律体现,第352条也并非区分原则的法律体现。
【总页数】8页(P181-188)【作者】王轶【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相关文献】1.笛卡尔对理论原则与实践原则的区分及其对中国学界的启示2.浅谈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及无因性原则3.论"来源区分"原则和"职能分工"原则在高校档案分类中的融会运用4.从身份区分到利益区分——我国隐私权限制原则的困境与重塑5."审美区分"与"审美无区分":中国书法诠释的两个维度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遵循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物权编的实务指引和案例解读。
一、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1:甲公司在租房子办公,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乙房产中介同意将该房子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后,甲公司还未得到该房子的不动产证。
后来,乙房产中介将房子又倒卖给了丙人。
甲公司认为,乙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丙人应该承认甲公司的权利并予以保护。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物权的转移条件,但是,只有依法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
根据该案的事实,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乙房产中介却未将该房子的不动产证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占有权,这违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人作为受让人,必须予以承认,否则就会构成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以物权的产生、变化、灭失等为标志,即物权是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案例2:张某、钱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张某出资60%、钱某出资30%、李某出资10%。
合伙关系维持了一年后,张某将自己的60%的权利转让给了甲公司。
之后,李某提出了出售自己的10%的权利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共有物的共有人可以就各自持有的份额独立处分,并以所持份额为限享有从共有物中取得符合其份额的盈利及分配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张某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份额的权利,张、钱、李三人的持有比例也发生变化,李某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出售。
此外,针对共有财产渐进分配问题,在物权编中还明确了各种共有财产的渐进分配规则,值得投资者深入了解。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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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总则》囿于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和功能区分,未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回应。
前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保护物权的制度选择,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出现争议,埋下了伏笔:在认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未明确承认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非损害赔偿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请求权真的能够取代物权请求权吗?这确实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可能的方案: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一如《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时,就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存在不尽相同的意见,学界主要提出了三个方案,表达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确立的物
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并在进行适度微调
的基础上,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
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理由在于:首先,第一种观点是以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
法总则》确立的侵权责任制度为基础,
并予以适当改造形成的。
其次,以《民
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为前提,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
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的,没有
用物上请求权来解决的”。
可见,如采
纳第一种观点,可在整体上延续我国自
《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所确立的立法传
统和司法传统。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回归传统民法,
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
同时认可独立于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
权,二者结合完成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使
命;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其与我国的法
学教育背景具有相对较高的适应性。
理由在于:无论是中国的民事立法
还是民法学说,都具有明显的继受特点。
就民事立法而言,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
一段时期内,主要是继受苏联民法。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则体现出混合继受的
特点: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
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洲际或国际示范法,
中国民事立法都兼容并蓄。
这就出现了“学说”与“立法”的
二元结构。
在法科学生课堂上讲授的侵
权责任法学说,未必是对中国现行的民
事立法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
(既然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间的分
歧,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歧,就应从
何种观点对应着更为妥当的立法技术入
手予以分析,做出取舍。
必须指出的是,
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
却存在何者更为可取之别,唯有结合立
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
律传统,才能做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有
适应性的判断。
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
技术即属更为可取的立法技术)
第三种观点主张一方面坚持《民法
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所
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还要认
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共同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
(首先,它一方面在侵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中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并要求这些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条件;另一方面又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作为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取得这些类型的请求权根本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
很难想象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物权时,会弃简就繁,放弃主张物权请求权,而去选择主张对应的侵权请求权。
这样有关侵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就会沦为具文!
其次,请求权竞合应属人类智慧有限的副产品,而不应是立法者刻意追求的结果。
这一做法人为地制造请求权竞合,恐非良策。
所以,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当放弃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的其他收获:
其一,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当然也就不能完全归属于债法的范畴,这就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制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成为未来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提供了制度基础。
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是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
一个重要特征。
其二,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由于侵权责任
制度将统一发挥对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
和利益进行保护的功能,则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
责任承担方式将有适用于各类民事权益
保护的可能,而不仅仅如传统民法那样,
仅将其作为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这就可以避免传统民法在相对权和民事
利益的保护上因侵权救济方式单一可能
带来的困难。
其三,除损害赔偿外,尚
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就
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中国元素”。
比较法上值得借鉴的探索:法国(停
止侵害),德国(扩大侵权责任承担方
式)台湾、日本
简短的结论: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
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就
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笔者建议
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
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
权的任务。
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确
立如下规则:
第条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责任,不以行为人
存在过错为要件。
第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物
权、知识产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推
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则,如能配合确认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以及登记
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则,当属民法典编纂过程
中更为可取的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