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doc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每小题1分,共10分)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共15分)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而获得的财物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二、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力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2)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一、多项选择1、关于占有推定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
B. 占有人不得利用此种占有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证明。
C. 占有权利的推定,不仅适用于现时的占有人,也适用于过去的占有人。
D. 受推定权利的占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权利,免举证责任。
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正确的有:(A;B;C )A. 成立的原因不同B. 分割的限制不同C. 享有的权利不同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A;B;C )。
A. 主债权的消灭B. 担保物权的实现C. 债权人放弃4、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 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要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B. 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C. 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D. 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5、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A;B )。
A.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B.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6、甲因生产需要而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则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质押给乙?(A;B;C)A. 甲向买家收取的保证金B. 甲对丁的债权C. 甲拥有的某桥梁的收费权7、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享受所有权利益(A;B;C;D )。
A. 占有B. 使用C. 处分D. 收益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A;B;C;D )。
A. 建造房屋B. 接受赠与C. 买卖合同D. 生产9、下列不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即可为之行为有:(A;B;D )A. 财产的保存行为B. 财产的改良行为D. 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的行为10、甲有一只白兔,爱不释手,邻居乙甚为羡慕,趁甲不在,盗得白兔。
不料乙家所养的狗将白兔咬死。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上传时间:2005-11-20目录一、引言二、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2、对三种学说的分析(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担保说(义务说)2、后果说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三、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一)《民法通则》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3、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特点与优点(四)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四、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诸学说及分析(二)建立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与理由1、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多种侵权责任形式2、从相邻关系侵害与环境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3、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从请求权的关系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四)侵权责任与债及物权的关系1、以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的民法体系2、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3、侵权责任与物权的关系(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2、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七)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形式体系安排的设想(八)侵权责任与法律规范结构及法律思维规律五、结论一、引言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称物权法草案),其中专章(第3章)规定物权的保护,这一章是民法学者讨论和争论的热点之一。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学者将物权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2)

物权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A 质权B 留置权C 地役权D 国有土地使用权2.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该归谁所有?(A)A 甲B 乙C 甲和乙D 甲或乙3.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A 甲B 乙C 丙D 甲乙共有4.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行使的是(B)A 排除妨碍请求权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 返还原物请求权D 消除为限请求权5.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6.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 )A 金星B空间C光 D 尸体7. 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 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 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8.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
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
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规定的异同。
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是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侵权责任,首先稿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
什么是侵权行为?这是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不作详细论述,只将与本文主题有关的问题作简要阐述。
首先看看有关立法例。
现代侵权行为法根源于罗马法。
罗马王政时期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
私犯是指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违法行为。
罗马对致人损害行为的制裁方式最早是自由复仇,后来改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发展为赎罪金制度,私犯上的损害赔偿就是由赎罪金演变而来的。
罗马法上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112]《法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已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
人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第823条的标题为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采取折中于列举与一般概括原则之间的方式,规定了三个基本侵权类型:1、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2、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认为目的之法律者,负同样之义务。
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第826条的标题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故意损害,具体规定是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专章规定了不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差别,具体规定均为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
另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变为其他概念,例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章)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第59章)不用侵权行为、不法行为或侵权之债的概念,而是规定因损害所发生的债。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称为因过犯所生责任,葡萄牙民法典、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民法典,不用侵权行为,而用民事责任。
以上各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规定的称谓不同,其内容大同小异,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在称谓上反映的着重点是有区别的,有的重在行为,有的重在损害赔偿之债,有的重在责任。
《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