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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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

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

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摘要:一、物权保护方式的概述二、我国现行的物权保护方式三、物权保护方式的运用与实践四、物权保护的局限性与完善建议正文:物权保护方式是指在法律框架下,采取何种手段和措施对物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物权保护涉及多个层面,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其目的在于确保物权的稳定、安全和有序流转。

一、物权保护方式的概述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物权法保护:通过立法对物权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合同法保护: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物权的内容、范围和限制,防止物权纠纷。

3.侵权法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通过侵权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恢复物权的完整性。

4.行政保护: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物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二、我国现行的物权保护方式在我国,物权保护主要依据《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登记制度、征收补偿制度等,以确保物权的实现。

1.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措施,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合同法保护: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物权的内容、范围和限制,防止物权纠纷。

3.侵权法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赔偿标准,为物权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4.行政保护:我国行政机关通过开展登记、审批、执法等工作,对物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三、物权保护方式的运用与实践在实际操作中,物权保护方式的运用需结合具体情况。

如在购买房产时,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房屋权属、共有份额等内容,防止纠纷;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恢复物权的完整性。

四、物权保护的局限性与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物权保护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待提高,执法力度不足,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等。

为完善物权保护体系,建议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物权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确保物权的透明度和流转安全。

论民法的物权保护制度及共完善

论民法的物权保护制度及共完善
青 海 民族 大学 学报 ( 育科 学版 ) 教
J oUR AL OF QI GHAIN I N N AT oNA I I SU V R I Y L T E NI E S T
( d ct nS i c dt n E uai c n eE io ) o e i 2 1 第 2期 0 0年
之 , 害 物权 的方 式一 般有 非法 侵入 、 侵 损 等 四类 。 对 于 以上 情 形 , 律 为 法 利益 , 其实施 救 济 , 对 就应 赋予 物权 人
权 权属 发生 争议 、 使 物 权 遭 遇 妨 碍 或 物权 受 到 侵 行 害等情 况 , 通过 民事 法 律 赋 予 物 权 权 利 主体 相 应 的 诉 讼请 求权 , 使其 进 人 民事诉 讼程 序 , 由人 民法 院判 令 违法 者 承担 民事责 任 , 此 维 护其 合 法权 益 。 以
主义 法治 国家 的 目标 都 还有 一 定 的差 距 , 待 从 制 亟 度和 机制 上加 以不 断 完善 。
则》、合 同 法 》 《 保 法 》 《 权 法 》 一 系 列 法 《 、担 和 物 等
律中, 建立 了债 权 制 度 和包 括 所 有 权 、 益 物 权 、 用 担
保物权 的 物权制 度 , 确立 了合 同 自由原则 以及 国家 、 集体 、 私人 的物权 和其 他 权 利 人 的物 权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护 的原则 。 我 国 民法 的一 项 重 要 原 则 就 是 对 权 利人 的权利 实行 平 等保 护 。主要 表现 为 国家针 对 物
《 权法 》 《 物 在 民法通则 》 的基础 上 , 为 全 面地 对 物 较 权保 护 做 出 了规 定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和 民事 诉讼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涉及步入民事生活领域的每个人其调整范围极其的广泛所涉及的又是每个人切身利益这导致物权法不得不对同类事物进行抽象分类概括以期所有物权都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物权的刑法保护

物权的刑法保护

论物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物权法即用于保障人们物权的法律,它作为私法,通过赔礼道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方式对于物权加以保护,这些私法上的救济措施显然无法对可能侵害物权的行为加以预防与禁止,因此,刑法对侵害物权的行为施以刑罚,作为保护物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法;刑法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9-02加大刑法对物权的保护并非简单增加刑法条文,由于《物权法》所调整的关系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而《刑法》则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这就像坐标轴中的两段抛物线一样,需要去界定它们交会的那些点,因此,通过明确刑法与物权法中的术语与法条内涵,对于物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一、物权的刑法保障的必要性(一)刑法是保护物权的刑罚手段物权法通过制定各项原则与制度保障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这些原则与制度规定了人们享有的物权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物权法通过民事的方式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刑法则以拘役、徒刑等刑罚对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物权法的救济手段无法达到刑罚的严厉程度,因此刑法对侵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能够更好地保护物权。

(二)刑法是保护物权的最后手段凯尔森在分析物权保护的民事和刑事手段中认为,民法和刑法的不同在于两种法律的制裁方式不同:民事制裁在于赔偿,而刑事制裁却在于威慑和预防[1]。

物权法在保护物权方面主要运用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措施,而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则在于威慑和预防作用,即通过刑罚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方式来抑制他人对于物权的侵害。

因此,刑法是物权保障的最后手段。

(三)物权法与刑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护物权民法的制裁附带地服务于预防,如消除危险;而刑法的制裁中也同样附带地存在赔偿,如附加刑中的罚金。

由此可见,民法与刑法在制裁方式上具有不同,且其侧重点不同,但是并无根本不同。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物权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构成的、用于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体系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

物权法要求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以实现物权法的公正性。

其次,物权法的原则还包括权益平衡原则、合法性原则和有序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确保了物权法体系的稳定和健全。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对物权的界定、取得、内容、限制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物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等。

再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等。

此外,物权法还对物权的限制和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的调整。

首先,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

其次,物权法也适用于动产,包括汽车、家具和珠宝等。

另外,物权法还适用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物权法的广泛适用范围,体现了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五、物权法的保护机制物权法的体系中设有一系列保护机制,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其对物体的合法支配权。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优先顺序,以确保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以便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补救。

六、物权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物权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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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三种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物权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通过对该重大理论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更明确的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1](78),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

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

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

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

[4]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

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

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

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

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

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其次,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来看,物上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问题举证。

而侵权行为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体,需要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

若将所有的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中,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该请求权需要过错为要件,二是以过错为中心的侵权行为法演变为无过错责任法。

显然,这两种结果都是不能接受的。

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问题。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等物上请求权用于一般侵权,并不需要过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过失为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样会出现一般侵权行为法内部的不和谐。

[5]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

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

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1](79)二、物上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

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需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

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

在德国民法中,关于所有权与占有人的规定自成一个体系,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况外,它不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问题。

[6]如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权返还之诉后,第987条至993条为所有权人提供了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请求权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

依据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即(正当)占有既不负收益返还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对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中的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排除除了第987至992条之外法律条款的适用,即排斥了812条以下以及第823条一般规定的适用。

这样物上请求权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该条因此也被称之为封闭性特别规定。

[7](123)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

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

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

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

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

一是行为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

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

二是所有人责任说。

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

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

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

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

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

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担问题实质上只是物上请求权体系中众多附随性请求权中的一种。

费用之所以难以合理分配,主要在于物上请求权是不区分过错的。

但在涉及费用、利益返还与损害赔偿之时,却不能不依据相关的责任原则来确定,否则会与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并使无过错责任扩大化,这不能不说是物上请求权封闭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二种学说,由于没有触及到责任分担时的有责性问题,因此往往顾此失彼,即所谓按下葫芦又浮起瓢;第三种学说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其技术上有欠成熟。

第四种学说将请求权的行使与责任隔离,通过责任原则加以解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事实上,即使在采取封闭性的所有权请求权方式中,并不能排除有责性检验。

在德国民法中,有责性一方面通过第993条的反面解释而介入:第993条的第1款的立法目的排除了占有人的进一步的责任,但这种占有人应为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人过分(例如损坏出租屋后主张该屋不宜居住,依据993条第1款不承担责任)、占有人具有恶意、权利未决状态开始之后或者占有人有违法行为时,第823条就可以单独或者与993条第1款同时适用。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附随性请求权中,为了避免导致无过错责任的扩大化,均规定了有责性检验标准。

如德国民法第987条规定占有人权利未决状态开始后,由于过失导致其占有中应收取的利益未收取的,对所有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在第989992条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统一的物上请求权的物权保护体系,但却并没有在实质上否定有责性的存在。

有责性与物上请求权及其附属请求权总是如影随行,对物权进行全面保护。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但如何对二者的调整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则成为理论上的难点。

综合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物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加以区分。

有学者认为,若物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物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

二是以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将过去的、已经结束的损害划入侵权请求权的范畴,而对于持续性的妨害排除或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预防,则为物上请求权。

三是以是否合法作为标准,因合法的原因引起的物权状态变异(如不可抗力、自然形成等),只能采取物权的请求权;而不法原因造成的,则既可以采取物上请求权,也可以利用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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