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保护的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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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是指个人对物品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物权是现代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物权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而物权的基本原则则是保障和限制物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保障私有财产权和限制权利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们是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根本依据。

下面就来对物权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所有权原则所有权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核心。

它是指个人对某个物品享有占有、使用、获取、支配、处置权利的最高权利。

在物权关系中,所有权人拥有对物品的绝对支配权,可以自由支配、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

同时,所有权原则也体现了财产权作为一种人权的重要意义,确保了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和控制权。

二、合法取得原则合法取得原则指的是物权只有在合法的取得之后才能得到保护。

合法的取得手段主要包括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捡得等方式。

如果物品的取得是违法的,例如偷盗、抢劫、强夺、侵占等,那么相应的物权也是违法的。

因此,合法取得原则是物权制度的基石,也是确保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三、优先顺位原则优先顺位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于多个当事人对同一物品的权利,应根据物权的取得时间先后原则确定权利先后的顺序。

依据优先顺位原则,所有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其次是物抵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等。

这种权利先后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法律上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合理的竞争关系。

四、登记原则登记原则是指在法定登记制度下,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将自己的权利登记在公共登记机构中,以获得权利的合法认定和保护。

登记原则可以使物权关系的真实情况更加明确和公开,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登记原则还可以提高物品转让的效率,便于市场交易。

五、不得冲突原则不得冲突原则是指当多个权利人在同一物品上拥有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在物权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守协商一致原则,协商者之间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当情况要进行补偿和反补偿。

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限制

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限制

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与限制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物权保护旨在保障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民法典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以及限制。

一、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

物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合同的订立、法定继承和法院判决等。

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或违反合同约定而获得的物权都是非法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及。

2. 继承性原则继承性原则是指物权是可以继承的。

在物权保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英国法系国家的物权保护原则,物权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的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同时,继承人也承担原物权人的义务和责任。

3.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在物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应遵守公平、自愿、等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一方物权取得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时,法院有权撤销相应的物权行为,保护交易受损害的一方的权益。

4. 占有保护原则占有保护原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自然人或法人占有的财产享有保护。

只要符合占有标准,即对某一物品进行实际控制和支配,便可享受到法律保护。

二、物权保护的法律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公共利益限制是指物权保护受到国家公共利益的限制。

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特定条件下,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例如,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设立了一些法律限制,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2. 物权保护限于法定范围物权保护是有限制的,它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权益。

只有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保护的权益,才能享受到物权保护。

例如,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所获的财产,法律不予保护。

3. 与他人权益的平衡在物权保护中,法律应该平衡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益。

当物权行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侵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前言物权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是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法律。

我国物权法经历了多次修订,经过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入手,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二、保障物权自由1. 物权自由的含义物权自由是指物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的自由。

它是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2. 物权自由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私有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依照本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等物权。

”这些规定都为保障物权自由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基础。

3. 物权自由的限制尽管物权自由受到广泛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法律可以对物权自由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保障物权安全1. 物权安全的含义物权安全是指物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它是保障个人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2. 物权安全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物权。

”这一规定为保障物权安全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保障。

3. 物权安全的限制尽管物权安全受到广泛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保护公共利益1. 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

2. 公共利益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保障。

3. 公共利益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个人财产权进行限制。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涉及步入民事生活领域的每个人其调整范围极其的广泛所涉及的又是每个人切身利益这导致物权法不得不对同类事物进行抽象分类概括以期所有物权都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保护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

“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

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

所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它是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民法典》物权编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遵循“特别法优先” 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依据。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确立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等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物权的确权与合法性:即法律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的合法性和确权。

物权法强调保护合法取得和合法转让的物权,以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2. 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法律确保物权人对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赋予物权人追索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权利。

3.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物权:物权法要求平等对待不同形式的物权,不偏袒某一类物权或物权人,确保各类物权的平等保护。

4. 公示原则:物权法鼓励物权人通过合法的登记、公告等方式公示其物权状况,以提供对外第三人的知悉机会和保障公平交易。

5. 第三人善意保护原则:物权法要求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善意取得他人物权的第三人。

在满足合法获得物权的要求下,第三人在合理情况下可以取得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6. 不得滥用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注意禁止滥用物权,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人的行使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7. 物权保护与公益平衡原则:物权法要求平衡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确保物权保护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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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保护的原则(一)摘要物权保护应当遵循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和效益原则等三项原则。

其中,平等保护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不排斥针对不同物权的特点实行不同的保护规则,特别是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特殊的保护规则。

关键词物权保护;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效益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对于物权保护究竟应遵循那些原则,民法学界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认为仅指“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1]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2]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等。

3]笔者认为,物权保护的原则应当包括一体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效益原则三项。

试结合民法典的制定阐述之。

一、一体保护原则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对所有的物权,不论其性质和内容如何,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即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在所有权中,不管是公有性质的所有权还是私有性质的所有权;在他物权中,不管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只要其是合法的物权,都应当给予承认和保护。

一体保护是针对不保护而言的,其重点是所有权。

强调一体保护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对私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几乎不予承认,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曾经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承认过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例如剥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允许城市手工业者自主经营、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等。

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被全部取消。

整个社会的经济成分变成了清一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既然私有制经济被取消,私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就得不到承认和保护。

政策和法律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不承认、不保护,不仅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天灾和人祸,使得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文革”结束时,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人民普遍贫穷。

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所改变。

随着政策的放宽,个体、私营经济逐步地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活力有所增强。

国家立法也开始承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性。

1982年宪法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至此,在宪法上初步建立起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但是还没有建立起平等保护原则。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建立起了对不同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

表现在其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宪法和民法都已经确立起一体保护原则,因此不必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保护原则予以阐述。

但笔者认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理论研究中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

至于在立法上,是否要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保护原则予以规定,笔者的看法是,在《物权法》中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不过,应将其与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一并予以规定。

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对任何一种合法取得的物权都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针对物权保护的不平等而言的。

在平等保护原则中,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平等;二是,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平等。

前者主要是针对传统物权法理论和立法上对他物权保护与所有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后者主要是针对我国立法和现实中对私有物权保护与公有物权保护的不平等状况而言的。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主要在于:第一,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

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是每一个交换者都必须承认对方和自己一样,是自己商品的平等的、独立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否则,商品交换将无从谈起。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只有坚持对不同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的所有权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也是以竞争为动力的经济。

竞争的动力就在于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

如果不对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予以保护,市场经济就会失去动力和活力。

要保护市场主体的财富进取心,就要保护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这其中自然包括物权。

只有对市场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的保护,其才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有有效的市场竞争。

没有平等的保护,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竞争;第二,平等保护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

每一种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种分配方式都是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认可的公民合法取得收入的方式。

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现实,必然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

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财富迅速增加。

虽然财富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大多数公民的个人财产都来源于劳动所得。

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

”4]因此,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也就是保护其劳动;第三,平等保护是法律上权利平等的要求。

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权利,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物权也是这样,并不存在一种物权比另一种物权优越的问题,因此,也不应当对一种物权给予比另一种物权更优越的保护;第四,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对我国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物权保护不平等现象的纠正。

在我国的物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重视所有权保护、轻视他物权保护,重视公有物权保护、轻视私有物权保护的不良倾向。

这种倾向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已确立起物权保护的一体原则,但其并未确立起物权保护的平等原则。

其突出的表现在于,第一,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的保护,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3条),而对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则无此规定;第二,在所有权归属不明时,推定为归国家所有(第79条)。

这显然与各国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实行“国家主义”、动产实行“社会主义”的原则不相一致。

5]此外,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当国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还不适用诉讼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除民法通则的规定外,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多对国家所有权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

例如,《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其他投资主体在公司中的财产,其所有权则属于公司,投资者只享有股权。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台湾“国有资产法”第4条第3项的规定。

该规定为,“国营事业机关使用之财产均属之(指属于‘国有资产’——笔者注),但国营事业为公司组织者,仅指其股份而言。

”又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受损失。

”其实,企业经营的盈亏乃正常之事,国家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可在事先要求经营管理者提供担保或者事后依承包合同向其求偿,怎能要求经营者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呢?与国家财产权受到特殊法律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国家财产权不仅在立法上得不到相同的保护,而且在实践中,歧视和侵害非国家财产权的情形比比皆是。

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各地行政机关滥用征收权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极为严重。

导致物权保护不平等现象的根源,一方面,是受前苏联有关财产权保护理论的影响。

在前苏联,有关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维幸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AB维涅吉克托夫“国家所有权理论”和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上的。

这些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属是为了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其共同要害是把国家权力即政府权力至上主义学说或称之为公权力崇拜主义学说抬高到绝对的、神秘的、无所不能的地位,从而把决定社会的经济事务的权力交给国家,并彻底排除了社会、民间、个人对经济的积极参与。

同时,从前苏联引进的所谓经典的社会主义民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权应当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这三种所有权反映了生产资料社会化的不同阶段:其中,国家所有权反映生产资料社会化的最高阶段,集体所有权反映生产资料社会化的一般阶段,个人所有权反映着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段。

因此,他们认为以国家所有权为代表的社会化所有制代表历史发展的趋势,故应当得到优先保护,集体所有权代表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只应当得到一般的保护,个人所有权所代表的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私有制,故应当受到严格限制;6]另一方面,是受当时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基本点就是限制和消灭私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

在此经济政策之下,私有制经济的不到保护,公有制经济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值得庆幸的是,在经历了一段很长时期的历史曲折以后,对于物权保护的观点和立法终于逐步地从不平等走向了平等。

表现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七章对一切财产权利规定了同样的诉讼时效,废除了国家财产权利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旧原则;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这是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的宪法基础;1995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中国在不动产法方面对各种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的、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特别重要的是,经过1999年修正的现行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经过激烈的讨论,民法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在民法典中,既不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规定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条文表述上,应和前述一体保护原则规定在一个条文中。

以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一体保护和平等保护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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