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王利明)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试论物权半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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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 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产生深远影响。
一、物权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作为民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表现在: 一是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这样市场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 物权法确认了各类物权, 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 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
根据该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是物权法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当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 与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关的。
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 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 实现民富国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地得到了增长, 这就迫切需要物权法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类型予以了确认,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 从而完善了我国财产法律制度, 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 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由于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因而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可以说,这部草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草案。
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在立法目的和原则方面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
物权法是平等保护各类所有财产的法,而不是仅仅强调保护一类财产的特权法,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第50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目的表明了物权法所应当奉行的基本宗旨,而物权法草案就是按照此种宗旨展开的。
2.物权法规定了各类所有权,从而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
在物权立法中,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只规定单一、抽象的所有权,还是按照所有制进行类型化。
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借鉴大陆法的模式,采取单一的所有权模式,物权法只规定所有权的一般规则,不需要具体列举各种所有权,没必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作出规定。
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各国物权法都具有很强的固有性,各国物权法必须与其固有传统一致,这就是说,要反映各国基本经济制度。
由于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单一所有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对国家所有权则是通过单行法来调整的,一般不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如果我国物权法也照搬这一模式,将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于私人财产权,而不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完全与现实不相符合。
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王利明)

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5-9-22自新合同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加快了物权法立法的步伐。
我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订和颁行将会极大地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并将与合同法构成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然而,由物权法自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物权法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研究与思考,我认为,在物权立法中,下列问题尤有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物权法的性质物权立法首先涉及物权法的定位问题,我认为应当明确物权法具有如下性质:第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尽管现代物权法越来越重视对物权的行使、移转等方面的国家干预,但物权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否则物权法也难以为民法所包容。
既然物权法在本质上属于民法的范畴,物权法应当确认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充分的自由。
物权法也应当从民事权利角度规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例如,物权法所确认的国家所有权主要应当具有私法上的权利的特点。
从实践来看,尽管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常常很难严格分离,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往往要借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活动来实现,但在物权法中,对国有财产权应当按照民事权利来构建,而不应当按照公权利来规定。
第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物权法的强行性的特点集中地表现在物权类型、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必须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其协议改变法律的规定。
同时还表现在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方面,物权法也实行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
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如确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身的意志设立、变更以及转移物权,每个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其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正当行使,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抛弃、处分其权利,等等,但总体上说,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

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作者】王利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分类】物权【中文关键词】物权法;物权;物权法定原则【英文关键词】 law on jus in rem; jus in rem;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文章编码】 1673-8330(2007)01-0005-17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2007年【期号】 1【页码】 5【摘要】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英文摘要】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determines the essenti 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won jus in rem. It also strictly li mits the parties’freedom of intention in creating new jus in re m,modifying the content of existing jus in rem. The connotations o f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mean that the catego-ries,content,effects and means of public notice of jus in rem are designated by law and in principle cannot bestipulated by normative docu ments outside law. Nor are the parties concerned allowed to create categories of jus in rem and establish the contents,effects and means of public notice for jus in rem. The writer co mparesthe means of description and basic functions of the doct rin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and think that the“law” in the stat utory jus in rem in the Chinese law on jus in rem should mainly be limited to law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have certain functions of creating jus in rem while c ases cannot create jus in rem.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violating the principle of statu tory jus in rem should be determined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29824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英语为“Numerus clausus”,拉丁语为“numerus clausus”,德语为“ typenzwan g” ,葡萄牙语为“tipicidade” ),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TDclass=text15 valign="top" id="contenttd" style="padding: 15px;">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
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
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
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所以,可以这样讲,我们的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这里,我想谈一下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和平等保护原则完全一致的。
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
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
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
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
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
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草案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王利明)

《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6-4-3《物权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未能提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而引起不少猜测。
有人说,《物权法(草案)》与《宪法》精神相左,更有人说,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会加剧贫富分化。
尽管有关部门表示,《物权法(草案)》将于今年下半年提交常委会第五次审议,但人们心中仍难免有所质疑,《物权法(草案)》是否真的违宪了呢?带着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违宪说”是误解◆《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违宪说”,您怎么看?您觉得为什么会造成这种争议?◆王利明:那种认为物权法不对公共财产实施特殊保护就是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物权法本身的误解。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都明确表示,要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这就表示多种所有财产权形式将并存发展,即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因而,对宪法意识的正确延伸应该是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根本◆《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怎么体现?◆王利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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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8-7-27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但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形式平等,比如,确认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是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
(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
个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物权法》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
此种观点显然是对《宪法》的误解。
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第1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
因此,我们必须要彻底抛弃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二公”及对国家财产优先保护的观念。
(二)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所以,整个物权法都应当围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如果讲平等保护,就离开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有人认为,德国、日本等国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单一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保护由公法来解决。
物权法要保护各类财产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
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
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
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在现在而且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当是我们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将物权法仅仅理解成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
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
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类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当然都体现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当然我们所说的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的私有财产永远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出处:《法学杂志》,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