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原则_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

中国实行物权法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 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方式。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途径。
- 物权保护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物权救济途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 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中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们说我们这一说的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的、鲜明的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想给大家说几个。
第一个,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15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了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
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15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朱钰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刊名:法制与社会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年,卷(期):2010,""(9)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王泽鉴民法物权 2001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 20063.魏振瀛民法 2000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程保栋对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29)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2.学位论文严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2009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法律范畴,从总体上说,物权的法律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可分为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以及诉讼法保护。
私法保护主要表现为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侵权请求权立法模式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结合的二元的立法模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两种类型。
笔者将自己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与民法保护方式的认识融合,并在详细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制度的意见。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原则。
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法理基础以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其次,文章简要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着重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分别与物权的民法保护的关系,提出二者是保护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物权立法/平等保护/平等原则/私法自治/法律保护内容提要: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不但来源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同时也是私法自治理念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其经济基础则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
平等保护原则实施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关键是规范政府的各类涉及公民财产的公权行为。
平等保护原则不但与我国宪法的规定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而且也与所有权主体的区别立法并不发生实质性矛盾,其实质并非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一、物权立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一)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制度基础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使用方法:第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或) 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
在平等主义的理论中,本质上的平等常常被用来证明分配上较为平等。
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
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
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 [1]德沃金认为平等主要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涉及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的权利。
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而不是接受某些义务或利益分配的权利。
[2]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实际上是平等观念在民法领域的反映和应用,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对此,梅因写道:“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
‘人类一律平等’是当时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
它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显著特点、主要内涵、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供政府、研究和企业等相关人士参考。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正是这样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推出的一部保护中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
1993年,中国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这部历时15年制定的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
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终于在目前结束的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施行。
《物权法》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
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和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
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对物权法进行深刻的剖析与介绍可以发现关于平等的维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然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标签: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平等实质上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指出同种物权主体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这些主体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体现。
有时候,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保障受害物权主体的权利,防止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
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明确的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损害。
此外,还有一条也明确说明了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私人财产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但是,关于这条法律有些人提出了异议。
其一,国家的利益与机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保护上不能够一直对待。
但是,还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私人的物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其顺利运行,就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只有在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为指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能够平稳有效的进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规定不甚明了,有的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也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
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
因此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时,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