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闫冠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54-02作者简介:闫冠宇(1986-),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
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个权利人主体一体保护。
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
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及其效力变动的方法。
4、所为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所为公信,是指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可见,公司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补充。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效果

第二, 物权 法 只有确 立平等保 护原 则 , 才能够维
着 国有 、 集体 身分 在私 法保护 问题上 的 降低 , 意味 也
着对私 有财产 提供 法律保 护 的庄重 承诺 , 此 而言 , 就 物权法 确实 “ 具有 时代意 义” 。 《 物权 法》 平等保 护原则 的必 要性
《 权法 》 四条 确立 “ 物 第 物权平 等 保护 原 则 ” 承 ,
认 对 于 国 家 、 体 和 私 人 物 权 的 “ 等 保 护 ” 按 照 集 平 。 通行 认识 , 为物 权 法 在 观 念 上 取 得 的 最 大 进 步 。 此 众 所 周 知 , 平 等 保 护 ” 物 权 法 起 草 中 的 核 心 观 念 “ 是
政策 、 市场 准入 、 收优 惠 、 款 发放 等 方 面 对不 同 税 贷
的所有 制企 业可 能会 采 取 不 同 的政 策 , 总 的政 策 但 是 对各 种所有 制 一 视 同仁 、 等 保 护 。这 也是 我 国 平 社 会 主义初级 阶段 社会 主义所 有制 的基本 特点 。财 产 关 系是最 主要 的经 济 关 系 , 各种 财 产 权 是这 种 财 产关 系在法律 上 的 体现 , 于上 层 建筑 的范 畴 。上 属
一
、
( ) 定 和 实 施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是 规 范 社 会 主 一 制 义 市场 经 济 秩 序 坚持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的 需 要
第一 , 这是 我 国 基本 经 济 制度 的准 确 反 映 。按
等保 护原则 符合 我们 国情 , 是 中国改 革 开 放取 得 也 伟大 成果 、 国经济迅 速腾 飞的关 键所在 。所 以 , 中 我
是 维 护 广 大人 民群 众切 身利 益 的 需要 。《 权 法 》 物 平等 保 护 原 则 使 “ 权 入 宪” 宪政 理 念 得 到 落 实 , 现 人 的 体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思考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几点思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朱镕基总理改革以来,国企与民企的权利与地位之争一直甚嚣尘上。
随着近些年油价的一路高歌、通讯费用的不断增加等等一些跟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上对于国企对众多行业比如石油、电信、自来水等等行业的垄断心存芥蒂,社会上很多人借助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述说开放垄断行业,允许民间资本与国家资本平等竞争。
还有不少人认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针对的是保护穷人的利益不受富人的侵害。
对此我表达几点自己的看法。
1、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而物权法仅仅是民法中的一部分,其地位根本无法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提并论。
物权法等民法是私法,而宪法是公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平等保护的含义是在市民社会的范围内对于财产权提供平等的保障。
因为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市场交易为其典范。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生活中主体的平等。
在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因此,诚如民法学者所言,“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所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由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物权法无法撼动国有经济的地位。
所以,那些吆喝要求民间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电信等行业的人忽视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忽视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指的是保护穷人的利益不受富人侵害?社会上很多人都想当然的认为富人拥有财产,在社会中占有有利地位,只可能是富人侵害穷人。
在见惯了社会上众多的炫富、斗富甚至富二代的胡作非为之后,普通民众心理都有一种仇富心理。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杨玉良(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摘 要: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意义中图分类号:DF 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18-02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杨玉良(3),男,云南陆良人,从事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回顾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和《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物权平等保护并不是昭示不同物权的权利自身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强调对不同主体之物权的平等保护,仍在强调主体的不同与平等。
这彰显了“人人平等”的理念。
《民法通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也当然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这是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 庞赋超
学号: 200612603082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 06应用经济学
《经济法》课程作业
题目: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我国《物权法》依照宪法的规定将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并且笼统规定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
这样的立法模式虽然简洁明快,但却出现了一些疑问。
财产平等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秉承平等保护原则,建立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范。
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我国《物权法》在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规范。
引子:我国《物权法》把平等保护原则纳入到市场经济关系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项规定的价值就在于,将我国《物权法》直接与市场经济对接起来,提升了我国《物权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这项规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区分民事关系与市场关系,没有看到民事关系与市场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我国《物权法》定位出现了问题。
区分民事与市场关系
我国《物权法》是确认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础性法律。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论属于何种所有制形态的财产,都应按照平等的原则加以保护。
如果认为“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那么,就等于宣告我国《物权法》不具有确认财产归属的功能,这显然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由于我国生产关系还处于激烈变动时期,所有制形态以及所有制之间的关系经常性地发生变化,所以,我国《物权法》不得不将所有制改革中一些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纳入到法律规范中,而这样一来,又使得我国的《物权法》顾此失彼。
特别是由于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如果强调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势必会与现实生活中不同所有制形态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要求发生矛盾,所以,我国《物权法》贴近了市场经济,却迷失了自我,在立法中出现了作茧自缚的现象。
我国《物权法》与其它国家的《物权法》一样,都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所以,我国《物权法》与市场经济没有关系,或者说没有直接的关系。
立法部门在我国《物权法》中塞入生产关系的概念,加入经济运行机制的表达方式,不仅不利于我国《物权法》自身的和谐,而且会使我国《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面临十分困难的处境。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物权法》依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不同所有制财产权利人实施平等保护。
但这种保护只限于民事关系,一旦进入到商业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之中,那么,必须按照特别法的规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举个简单的例子,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国家、集体的房屋所有权都受到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城市规划修改、涉及到房屋拆迁,那么,必须优先适用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特别法律,对公民的房屋实施拆迁。
不能以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可以拒绝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实施房屋拆迁。
立法模式有待改善
我国《物权法》的困境就在于,把我国《物权法》定位为市场经济的法,而不知道我国《物权法》只是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
正因为《物权法》直接切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经常性地受到现实中特别法律的挑战。
这不是普通公众对我国《物权法》的误解,而是我国立法者没有区别民事关系与市场经济关系,人为地扩大了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物权法》依照宪法的规定将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并且笼统规定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
这样的立法模式虽然简洁明快,但却出现了致命的漏洞。
我国《物权法》在规范国家财产的时候,应当区别民事关系中的国家财产和非民事关系中的国家财产,如果只规定国家财产,而没有规定国家财产所体现的法律关系,那么,片面地强调平等保护原则,只会徒劳无功而已。
国家在民事关系中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在其它国家的民法中,一般不涉及到国家财产的问题,即使在处理国家财产的时候,也是把国家财产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财产加以处理。
而在我国,由于国家掌握著庞大的社会资源,国有企业在市场主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所以,我国《物权法》没有把国家财产与国有企业的财产仔细区分开来,而只是强调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而这样一来,就给人以错觉,以为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处于平等保护的状态。
事实上,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才会给予平等保护,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财产优先保护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换句话说,一旦脱离了民事关系这个最基本的假定,那么,平等保护原则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平等保护”勿陷误区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民事关系强调不够,特别是在我国《物权法》总则部分引入了所有制的概念,引入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表达方式,所以,人们在理解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误区,以为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以为我国《物权法》在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时候,自始至终都必须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民必须让渡自己的财产。
这是宪政逻辑的必然,也是各国财产法的常态。
我们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确保公民在国家征收征用自己财产的时候有知情权、参与权、合理的补偿权,但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公民不得以平等保护原则,拒绝交易、拒绝让出自己的财产。
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强调我国《物权法》的性质、强调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消除人们在平等保护原则上种种错误认识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