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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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论文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所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其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只有这项原则得到了很好的确定,才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的自由度更高,平等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说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物权法的平等观及其制度体现

物权法的平等观及其制度体现

物权法的平等观及其制度体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意愿日益提升。

《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筹备以来,一直受到各方关注,经历了多年的审议和数次的修改,终于在2007年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当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物权法》分为总则(包括基本原则、物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五编、19章247条。

其主要内容涉及: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和保护问题,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关于集体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有权;关于房屋等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关于征收补偿的方面。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因此,物权法如同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核心是在产权上,因此财产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正因为物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故各类型的主体通过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以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将所有权的类型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因此在财产归属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给予平等的保护。

而《物权法》出台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这几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在其制度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物权法》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恒翼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对于公民物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重点。

对于物权法中“关于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是否应当区别对待或者平等保护”这一观点,仍旧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物权法在立草案的过程中仍旧坚持了“对待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应当平等保护”这一原则。

这一立法原则切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直观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立法原则,具有鲜明的立法方向和很强的可实践性。

本文从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与外延出发,结合到物权法的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探究。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司法实践众所周知,物权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我国的法理和国情,物权法中明确了重要的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在法理上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在实践中,平等保护原则则有效地提高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

一、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这是一个相对于物权主体的概念。

物权主体在享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法律地位,物权主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物权法的平等、无差别保护。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看作是民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我国民法的制定旨在调节公民主体相互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原则(公民主体平等)成为了民法发挥价值的重要基础。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于公民主体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对于部分学者持有的“应当区别对于不同类型物权的保护”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如果物权法放弃了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其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就相互背离,这不仅脱离了物权法之于民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也与我国社会制度和国情不符。

关于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性。

物权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复杂的,但所有的物权主体都包含在民事主体的范围之内。

我国民法一贯坚持注重平等原则,即公民主体在法律上的人格是平等的,法律对待不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以予平等对待。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

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

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对物权法进行深刻的剖析与介绍可以发现关于平等的维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然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标签: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平等实质上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指出同种物权主体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这些主体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体现。

有时候,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保障受害物权主体的权利,防止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

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明确的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损害。

此外,还有一条也明确说明了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私人财产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但是,关于这条法律有些人提出了异议。

其一,国家的利益与机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保护上不能够一直对待。

但是,还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私人的物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其顺利运行,就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只有在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为指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能够平稳有效的进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规定不甚明了,有的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也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

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

因此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时,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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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由于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因而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可以说,这部草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草案。

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在立法目的和原则方面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

物权法是平等保护各类所有财产的法,而不是仅仅强调保护一类财产的特权法,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第50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目的表明了物权法所应当奉行的基本宗旨,而物权法草案就是按照此种宗旨展开的。

2.物权法规定了各类所有权,从而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

在物权立法中,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只规定单一、抽象的所有权,还是按照所有制进行类型化。

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借鉴大陆法的模式,采取单一的所有权模式,物权法只规定所有权的一般规则,不需要具体列举各种所有权,没必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作出规定。

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各国物权法都具有很强的固有性,各国物权法必须与其固有传统一致,这就是说,要反映各国基本经济制度。

由于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单一所有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对国家所有权则是通过单行法来调整的,一般不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如果我国物权法也照搬这一模式,将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于私人财产权,而不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完全与现实不相符合。

另一方面,公有财产确实有其特殊性。

从客体上看,有些财产,如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所有;从取得方式上看,国家所有权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从权利行使上看,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往往要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采“招拍挂”的方式。

这些都表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具有其特殊性。

如果物权法漠视这种特殊性,将不利于法律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调整。

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这也有利于总结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立法。

例如,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首先需要改变长期以来集体所有权与成员利益相脱离的状况,在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面真正体现XX原则。

集体所有权要恢复其作为集体所有的性质,就要强调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XX管理。

这种管理决不是抽象的,而应当通过具体的措施加以落实,并要通过成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加以确立,才能保障这种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所以,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单独规定集体所有权,并对集体组织的成员权加以详细规定。

还要看到,如果对各类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则对物权法中的他物权制度是无法加以规定的。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如果不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加以规定,则无法说明其来源。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能将所有权类型化,在物权法中详细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就根本不可能建立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的体系。

确实,翻开任何一部西方国家的物权法,都找不到同样的规定。

可见,这些规定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3.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各类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明确了国有财产的X围和归属,这对于保护公有财产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还专门规定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具体措施,如第71条、第72条等。

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这些方法,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尤其是,物权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这是广大人民的衷心期盼。

因为有恒产才有恒心,通过物权法强化对这些财产的保护,才能真正形成投资的热情,置产的愿望,创业的动力,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

如果我们不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不敢添置创业,企业不敢做大做强,就会出现许多财富的大量浪费、资产大量外流现象,民穷国弱,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无从谈起。

就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言,我认为这部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比较严密、周延的,主要体现在:第一,物权法规定的确认、保护物权的各项规则,都适用于对私人享有的物权的保护。

在财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难以找到有效解决争议的办法,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解决了这些难题。

第二,物权法在所有权一章当中专门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安置以及补偿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及合理补偿的标准,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

在实践中,征收、征用一直是广大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便拆迁公民的房产,且不进行有效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给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也产生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广大群众也期盼该规定的出台,物权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公民与政府的和谐关系,也非常重要。

第三,物权法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一章,实际上是对公民房产的保护。

由于在城市中房屋的区分所有是公民的主要财产,也是实行公民居住权这种基本人权的保障,通过区分所有制度的规定,来强化对公民的物业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

据统计,我国城市居民的拥有房产的数量已经超过了整个美国个人拥有房产的总和,随着许多城市房屋的升值,公民所拥有的房产的价值在大幅度增值,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第四,物权法强化了对八亿农民得保护,很长时间农民的财产权益一直未引起法律的关注,这也是因为我国农民拥有的财产价值非常有限,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物权法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广大农民利益的保护。

尤其是,物权法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为物权,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因为他物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

使承包经营权产生一种排他的效力,排除对第三人的侵害。

如果承包经营权等仅仅是一种合同债权的话,那么,它就很难产生这样一种效力。

只有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才能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这样才有利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为合同债权是不能流转,在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才能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以承包经营权为中心设计一些管理制度。

比如说,过去对因为政策的需要调整承包地。

比如,征地补偿,过去是不和承包经营人协商,如果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恐怕还要协商。

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还可以得到侵权法的更充分的救济。

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还体现在,不论个人是否存在着地位的差异、财产的多寡的区别。

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要受物权法的保护。

富人的厂房别墅要保护,穷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格言进行保护。

严格的说,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

所以,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既不是仅仅保护富人,也不是仅仅保护穷人,其与所谓的私有化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只能通过政策的安排,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原则,但并不排除在此原则之下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则,以关注现实中的某些问题。

规定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关注现实问题的相应规定是不相违背的。

有学者批评我曾经建议在物权法中规定禁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国有财产是搞不平等保护。

在我主编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确实规定了个别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规则,当时,某些参与起草该建议稿的学者考虑到目前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资产的产权的不清晰等体制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增加有关维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则。

我认为,这些建议不无道理,所以,写进了我所主编的建议稿,个别规则也被物权法草案采纳。

建议稿中的个别规则是否合理,可以进一步讨论,实质上,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就是物权法必须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分别对各类所有权进行确认和平等保护。

如果仅仅凭借建议稿中存在个别有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就认为我实际上主X对国有资产实行特殊保护,此种理解显然曲解了我本人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一贯主X。

还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立法就不能对现实中保护某一类特定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国有资产法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国有资产法也必须要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相对于国有资产法而言,物权法是基本法。

物权法要保护国有资产,但它更要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所以物权法不是单纯地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

不能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任务都加在物权法上,这显然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因为国有财产不过是物权的一种具体形态,严格说,应当先通过物权法,之后才应当继续制订国有资产法,这样才能够防止法律规则之间的重复和矛盾。

但在起草国有资产法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基本原则。

出处:《城乡建设》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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