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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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者:闫冠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从民法的平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项原则符合我国的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物权方面的规定也不存在冲突,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方面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制定原因和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54-02作者简介:闫冠宇(1986-),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

我国在依法治国中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时也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保护。

而且这项原则在世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所以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快的发展当中,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物权主体的相关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其相关的权利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主要就是保护公民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等,这些物权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物权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物权保护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指导思想。

而且这项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物权法制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原因(一)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存在各类经济主体,为了保证他们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上得到正常的发展,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必须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市场正常的运行。

物权法主要就是对财产归属和相关利用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辩论辩题正方,动物权益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是有感情和痛苦的生命,它们也有权利不遭受虐待和残忍对待。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是地球上的生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许多科学研究表明,动物也具有智慧和情感。

例如,大约98%的哺乳动物和鸟类都具有同人类一样的情感系统,它们能够感受到快乐、悲伤、恐惧等情绪。

因此,我们不能将动物简单地视为人类利益的工具,而应该尊重它们的生命和权益。

再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法律保护动物的权益,例如《动物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表明社会对于动物权益的重视,也证明了动物应该与人类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最后,如果我们不平等对待动物的权益,就意味着我们在道德和伦理上存在缺陷。

正如印度的伟大领袖甘地所说,“一个国家和它的道德进步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如果我们不能平等对待动物的权益,那么我们也就无法谈论人类的道德和伦理。

综上所述,动物权益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这不仅是对动物的尊重,也是对我们自身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反方,动物权益不应该与人类权益平等对待。

首先,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和统治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利用动物资源。

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说,“人类有责任对动物进行合理的利用,这是我们作为地球上的主宰所应尽的责任。

”。

其次,动物与人类有着本质的区别,动物没有人类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因此不应该与人类平等对待。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动物的权益与人类的权益相提并论,这是对人类特有价值的否定。

再者,动物的权益和人类的权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例如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人类可以利用动物进行实验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如果我们将动物的权益与人类的权益平等对待,那么就会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法律保护动物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应该与人类平等对待。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涉及步入民事生活领域的每个人其调整范围极其的广泛所涉及的又是每个人切身利益这导致物权法不得不对同类事物进行抽象分类概括以期所有物权都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分析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

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

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

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

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

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

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

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

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3篇)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案件是民商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享有、行使、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法律、经济、政策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纠纷的类型、物权保护措施等方面对物权案件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供他人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3.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同一物上,债权和物权同时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纠纷的类型1. 物权设立纠纷物权设立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设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设立纠纷。

2. 物权变动纠纷物权变动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转让、继承、赠与等变动行为产生的争议。

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3.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的争议。

如侵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

四、物权保护措施1. 请求确认物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某物的物权。

如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请求排除妨碍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自己的物权。

如请求排除对土地、房屋的占用、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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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平等保护/规则平等内容提要: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引起激烈争议。

物权法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定位,宪法性条款大规模的纳入以及令物权法负载过多的期待,不利于物权立法的科学化。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不意味着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其实质应当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的核心是拘束公权力。

我国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有两种方案,即“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和“区别对待,平等保护”。

最终物权立法的平等保护采取了折衷方案,但总体而言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性选择。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然而该原则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招谤惹讼,某些否定意见和“违宪”指摘横空出世,导致了物权立法一度“叫停”。

平等保护的违宪争论,分歧之巨大,反响之激烈,牵涉之普遍,体现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公正理念,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中国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

问题在于,这种分歧和矛盾及其背后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否定平等保护原则来实现,能否通过一部物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的制定来解决,诚值得考量。

本文拟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以及物权法的现实策略展开探讨。

一、宪法民法化: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故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上一个重大课题。

依学理通说,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方面,即公法的保护和私法的保护。

其中公法的保护除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外,主要包括一般宪法基本权利性的保护、针对征收行为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序等。

[1]也有学者划分为针对立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行政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司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等, [2]此皆赖宪法所以申张,私法不足为凭。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平等保护的含义是在市民社会的畛域内对于财产权提供平等的保障。

因为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市场交易为其典范。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3],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生活中主体的平等。

在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 [4]因此,诚如民法学者所言,“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所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由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

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当然也要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为什么不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物权法?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原则是宪法的原则,是公法的原则,而不是私法的原则即私权神圣。

[5]即便否认平等保护的学者也认为,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是否应该予以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其真实含义并不是指在民事交换领域不同所有制主体应否权利平等的问题,不是指私法上的平等,而是指国家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责时,在公法领域是否对不同的财产权主体平等对待,在权利保护上是否有等序差别。

[6]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宣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确立“法律保留”、“公共利益”、“比例原则”等原则及征收征用制度限制政府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夺而实现的。

就宪法的调整对象而言,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提供“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7]所以,宪法旨在约束政府,而非约束人民,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政,宪政实为“限政”。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只不过近代国家基于“夜警国家”理念,多承担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的消极义务,现代国家基于“福利国家”的理念,多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归根结底都是国家承担的义务,而非公民之间承担的义务。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主要依靠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等的具体化实现的。

物权法所承载的宪法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神价值以及“中国特色”,主要应当通过技术性的规范设计体现立法者的意旨,而绝非是将宪法条款在部门法中机械地再现一遍。

因此,物权法作为私法,其制定本身就是对宪法条款的具体化落实,而涉及国家所有权、国有资产保护等国家根本制度问题应当并只能由宪法予以确认。

宪法的归宪法,民法的归民法,则各得其所。

而宪法民法化,过多的宪法条款纳入物权法,同一内容双重规定,流弊甚多,择其要者有三:其一,体系紊乱。

宪法条款的重复规定,导致公、私法混同,法部门分工失调以及民法的不合理膨胀,从而将宪法的“限政”精神淹没于公私法不分的大民法之中,无疑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二,法律解释和适用上人为设障。

例如,物权法草案第50条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该条文重申的是宪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但这种援引不完整的重复性规定,导致立法资源上浪费和适用中宪法解释和民法解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三,违法后果难以处理。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在现实中不可能违反这种宪法性条款,法院也不可能援引该条款,则违法者到底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违宪责任?是由民事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院管辖还是交由全国人大进行违宪审查?这都是无中生有的司法难题。

总之,物权法毕竟只是一部私法,所谓平等保护原则也只是贯彻私法最基本的功能而已,物权法不是有求必应的万应灵药,它不可能负担起财产权保障的所有使命,也不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所有价值诉求。

现代社会,法律分工的专门化和精细化,同一调整对象往往由跨越法域和法部门的多种法律予以规制,例如不动产,除了物权法提供一般保护之外,还受到宪法、不动产登记法、市政建设规划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强制执行法,甚至税法的综合调整,方臻其功。

然而这决不意味着所有这些规则都须纳入一部物权法,否则将会出现一个公私不分、诸法合体的庞然大物。

这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二、平等保护是规则平等: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茅屋是否平等?平等与公正、公平等概念相似,虽然是法治的重要价值之一,但却如同冥王普露透斯之面一样从来没有明确的含义,一般可以将平等区分为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

[8]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9]可见,物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实质是规则平等,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使命。

起点平等只能是理论的抽象或乌托邦式的幻想,真实世界不可能存在,更不可能通过努力而实现。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我们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

但是,如果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制度的抽象形式,而是个人实实在在的福利的话,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

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非常不同。

[10]正如美国政治学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议论》中认为,个人所无法选择而又会导致不平等的因素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因素,如种族、阶级、性别、社会关系等;另一类是自然天赋因素,如个人的智商、体力、健康等,这两类因素不是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它们都是由人们出生的偶然机会获得的。

[11]起点平等只有在一个通过强制实现社会整齐化一的体制下才可能实现,这意味着割裂历史的自然进程,一切推倒重来,重新洗牌,整个社会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也必将导致个性价值的丧失,从而塑造出一个万马齐喑、死气沉沉的无差别社会,例如,“文革”就是一个极力消除差别、人为制造起点平等的社会实验。

当然,起点平等虽然不是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宗旨所在,也不可能在社会大范围贯彻实施,但对于国家所有权制度来说却是意义重大。

国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资产保护不单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确认或追求违背市场规律的特权地位,更需要增强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控制和共享的可能性。

而后者是在更积极和广泛的意义上保护国有资产。

转轨时期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最需要的恰恰就是起点平等。

在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各阶层在公共财富的初始配置上都享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机会,形成一个公平的起点。

即便最终通过自由、公正的市场交易和竞争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改革的起点平等也足以证明改革的正当性而取得公众的认同。

例如,开始大家共享大锅饭,如果分家时采取的是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的方式,那么自然不会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众人恐怕也更在意夺回家产而不是公平交易了。

此即所谓,“以起点平等找到最初所有者,以规则平等找到最终所有者”。

[12] 结果平等不是依赖物权法所能实现的。

尽管平等地保障财产权、自由地发挥物的效能,可以带来财富增长和社会繁荣,但由于无法否定的先天差别和偶然因素,即使在同样的条件下自由竞争,人们获得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长期以来,小农经济、君主专制、儒家思想造就中国成为一个“平铺”的社会, [13]其文化传统更强调结果平等,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

这种对结果平等的偏好和追求,历经数千年农民起义的轮回和数十年社会主义集体生活的积淀,又深受近二十年改革开放贫富分化负面效果的刺激,籍此次物权法制定而勃发,其情固有可原,其理却未必尽然。

无差别的平均主义,决不是真正的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平,而是抑制优越,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换取“廉价”的稳定。

市场经济必然优胜劣汰,结果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容忍的,对于弱势群体的补偿则是通过社会保障法、累进税制等予以调整。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财富而不是对财富进行再分配,通过物权法达到结果平等无疑于缘木求鱼。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实质上是规则平等。

这种规则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上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学者归结为三: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14]物权法旨在确保各方在规则适用上相同的地位,赋予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通过自由的博弈,形成公平的社会秩序。

公平是博弈的结果。

公平不是天生的或者与生俱来的(人生而不平等即起点不平等),同时也不是自动实现的。

[15]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诺齐克认为,一个富可敌国的人,只要他的最初财产来路清白,嗣后的财富积累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那么他的富有拥有完全的合法性,在道德和法律上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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