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形式
最新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里程碑。
作为全面调整和完善民法的重要法典,其中包含了涉及个人和财产权益保护的一系列规定。
尤其是在物权保护方面,新的民法典中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订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个人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主要包括对不动产权利和动产权利的保护、对财产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确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就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首先是对不动产权利的保护。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和转让应当依法登记,无法登记或未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防止不动产权利的侵犯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不动产权利所享有的附着物、自然和人工增殖物等其他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对不动产的综合保护机制。
其次是对动产权利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动产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了对财产交付和流转的规定、对物权取得的要件和形式的规定以及对权利物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动产交付,新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交付方式和时效,明确了交付的要件和效力,进一步明确了交付的法律效果。
对于权利物的保护,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占有保护和对不当占有的追回等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民法典还对财产秩序的维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比如,对于财产权利的滥用和虚假处分,新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和法律责任,从而维护了财产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对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新民法典还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行为的违法后果,加大了对侵权方的处罚力度,以更好地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民法典还关注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新民法典规定了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条件和方式,明确了对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并规定了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和利益损失的赔偿等措施,以确保合法权利的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之物权的保护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最后,当物权人向侵夺其物品的人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未获实 现时,其应当向法院提起判处之诉,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物; 当物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未 获实现时,其应当提起的是不作为之诉与容忍强制执行之诉,这属 于给付之诉。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物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之诉的首要价值在于确认绝 对权利的存在,如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当然,确认之诉中也 可以请求确认债权关系、身份关系的存在。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作为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 很大的不同: ❖首先,物权请求权可以由物权人直接向侵夺人或妨碍者加以行使, 而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确认物权的请求是向法院提出(例外情形 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最终的确认权在法院。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3.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因为司法裁判具有 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终局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 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物权。此外,对于有些物权归属的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前置程序,则应当遵循这一规定。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 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 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 之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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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XX.XX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携手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关键 词 请 求权 侵权 请 求权 物 权请 求权 多元 化 归责原 则 作者简介: 王圣祥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0 1 1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法学。 中 图分类号 : D 9 2 3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0 8 . 0 2
错 承担举 证责 任 , 如果 受害人 不 能证 明加害人 具有 过错 , 则加 害
、
问题 的提 出
德 国法 学家温 德沙伊 德首 次提 出“ 请求 权” 概念 , 让人们 认识 人 不承担 侵权 责任 。 在 物权 受到侵 害时 , 权 利 人无 需就侵 害人 的
到在 诉权 之外 , 还存在 着实 体法上 的请求 权 , 解 决了诉 之前 的 民 过错 举证证 明 , 权利 人仅 需就 自己物权 的侵害事 实进行 证明 即可 事 实体权 利遭 受侵 害的状态 , 连 接和 区分 了实体 法与 程序法 。 行 使物权 请求 权 。 其 次是行 使对 损害 结果有 不 同的要 求 。 《 侵 权
承袭 。 这 些法律对 物权 请求权 的 不同规 定呈现 出 多样化 特点 , 因 并不 苟 同。 绝对 权之 所 以为对 世权而 区别 于相对 权 , 不适用 诉 讼 而如何 保护 物权 成为 困扰法律 工作 者 的问题 。 二、 民事权 l 保护请 求权 概述 ( 一) 原 权请 求权 与次生请 求权 ’
权, 学者称 为 次生请 求权 。 次生请 求权 是基于 侵权 行为法 所保 护 三、 大陆 法系对 物权 的保 护方式 分析
( 一) 外 国立法 例的考 察
民法中的物权与所有权保护

民法中的物权与所有权保护民法中的物权与所有权保护是确保个体和集体对财产充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民法中的物权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物权的基本原则民法中的物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的权益。
保护物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体现了个人和法人在财产权利上的平等地位。
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权保护原则:物权的确权是保护个体和集体财产权益的前提。
法律规定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程序,确保权益的公正合法。
2. 客体化原则:物权是以具体、确定的物质财产为客体的。
个体和法人对具体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是物权保障的核心。
3. 绝对性原则:物权享有人对物权的支配权是绝对的,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个体或法人无权侵犯他人正当的物权。
4. 排他性原则:物权享有人对物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具有排他性。
他人无权干涉物权的行使。
二、物权的种类民法中的物权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形式,是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绝对支配权和排他权的权益。
所有权保护的是个人和法人对财产的完全控制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个体或法人有权占有和利用特定财产,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属于他人的情形。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债权。
3. 依附物权:依附物权是指由物权归属的财产和物权归属的财产依附在一起的状态。
例如,建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往往是依附关系。
4.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支配权,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5.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不能移动的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民法中最重要的物权形式,对所有权的保护是保障个体和法人财产权益的核心。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所有权保护措施:1. 所有权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所有权登记制度,是确保所有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上传时间:2005-11-20目录一、引言二、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2、对三种学说的分析(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担保说(义务说)2、后果说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三、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一)《民法通则》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3、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特点与优点(四)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四、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诸学说及分析(二)建立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与理由1、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多种侵权责任形式2、从相邻关系侵害与环境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3、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从请求权的关系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四)侵权责任与债及物权的关系1、以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的民法体系2、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3、侵权责任与物权的关系(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2、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七)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形式体系安排的设想(八)侵权责任与法律规范结构及法律思维规律五、结论一、引言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称物权法草案),其中专章(第3章)规定物权的保护,这一章是民法学者讨论和争论的热点之一。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学者将物权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作者:王圣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摘要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多样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囊括了物权请求权的规定。
由此引发了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争论,一元说、分离说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
构建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对竞合说进行修正,实现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的共同保护,更利于我国未来统一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多元化归责原则作者简介:王圣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8-02一、问题的提出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首次提出“请求权”概念,让人们认识到在诉权之外,还存在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连接和区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
豍《民法通则》并未沿袭传统大陆法系的特点,在其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而没有在物权部分规定物权请求权。
此做法为多数学者所称赞。
而《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一系列请求权,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物权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产生了不协调。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列举了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即将侵权责任予以统一规定,此做法是对《民法通则》的承袭。
这些法律对物权请求权的不同规定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因而如何保护物权成为困扰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二、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概述(一)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民事请求权存在两个分支,一是基于民事权利本身而产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称为原权请求权;二是民事权利受侵害时,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保护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学者称为次生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因此,次生请求权是专门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存在的请求权,与原权请求权分支在不同的两个阶段共同保护原民事权利。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
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
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
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
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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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夷时,物权人未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火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学界颇有争议。
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债券的请求权。
对于此观点,本文从之。
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来之于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其是物权排他性、绝对性效力衍生出来的一种防护性的权利。
由于物上请求权对说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它的昌盛和形式只是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状态,所以此种请求权是典型的附属性权利,不能脱离物权的独立存在。
物上请求权的设立,其母的在于排除妨害、使物权的行使回复到圆满状态,因此按照妨害形态的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分为三种状态:
1、物权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2、物权行使受到其他现实妨害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3、物权受到妨害危险时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二、债法上的保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与物权法的保护不同,债权法的保护并非基于物权本身而产生,其更多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这也决定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的不同。
债法上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相应的制度来实施,本文主要以侵权为行为为主,来阐述一下其性质与特点。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是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作为公民生产生活的最重要一部分,其当然为我国人民的财产即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客体。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债法对物权的保护正是通过规定侵犯物权为一般侵权行为来实现的。
三、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作为从不同方式上保护物权,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许多的区别,本文简述如下:
1、规范功能的不同。
物上请求权重在排除对物权的妨害的排除,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于损害赔偿。
民法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方面,主要是使权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而在现实侵害中,对权利的害主要在妨害与损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正是从这不同的两个方面保护物权的.
2、成立要件不同。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说,现实的损害为必须;而对物上请求权来说,因为其的产生是基于物权本身的排他性绝对性,其无论是否有现实的损害,只要是妨害了物权人行使物权,就可以产生。
再者,前者为一般侵权,其以过错为其一般要件;而对于物上请求权来说,过错大可不必。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乙的抗辩是不能成立了,因为甲行使的是物上请求权中妨害排除请求权,其基于物权本身而产生,只要物权存在,其就可行使权利,并不因为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而有所不同。
3、二者抗辩的理由不同。
对于侵犯物权的抗辩,我国现法上存在着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对于物上请求权,其抗辩只能是基于物权已灭失。
4、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传统民法认为,物上请求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而侵权损害行为则受着诉讼时效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