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二1-3物权的保护-讲课版
2.1保障各类物权课件

课堂练习: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二人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 时在地底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场价 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丁主张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课堂练习:
下列哪些情况下甲、乙之间所有权没有转移( )
①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珠宝卖给乙
②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
屋
③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
乙
④甲购买乙的孕牛一头,约定15天后交付,结果3天后孕牛就提前生产了小牛
一、定纷止争——所有权
[知识拓展]: 不动产所有权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
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一、定纷止争——所有权
5.共有财产
(2)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温馨提示】: ①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 ②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 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2.用益物权
(3)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宅基地 使用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2-1 保障各类物权 (教学课件)—— 高中政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国家所有的地,城镇)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 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生活中,这些权利 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商品房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究与分享
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开饭馆,他跟着到城里上学。为生 活方便,他家在城里买了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一处宅子和两亩承 包地。当地乡政府要修公路,需要征收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包括小汪 家的宅子和承包地。
追问:如果同一只野兔被一人抓住后,带到市场售卖是否同理?
我国的 财产制度
(1)地位: 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 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意义: P12 ① 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 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 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
思考与分享:野地里有一只兔子可能引来上百人追逐,市场上有 那么多兔子,却没有一个人可以擅自去拿。这是为什么?
野兔因其归属(所有权)不确定,于是给了众人争抢的动力。 谁抓到,其就属于谁。 市场上售卖的兔子,因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他人不能再 争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由此可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非常重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上对各种财产权利进行确认,这就是 定分止争。
债权人通过质押在他人财产上享 有的权利就是质权。
比较
财产或物的范围 是否转移占有 权利效力
抵押
动产、不动产 无须转移财产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
动产 转移财产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想一想:买房时办理按揭贷款,急需用钱时在典当行用自己的财产 作担保换取相应的资金。这两种担保方式分别称作什么?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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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4:
甲等5户农民承包本村土地经营,后因 政府需要占用土地而经市国土局批准征 收了甲等农民承包的土地。后因故没有 使用,甲等人仍然继续耕种。政府把该 片土地又批准给乙厂使用。甲等人提出 异议。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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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权的功能
1、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化大生 产越来越高的条件下,所有人不可能 也不必要亲自全部的行使其所有权的 权能,必须有一部分权能让渡与他人 行使。
2、鼓励和监督所有人对物的利用,以 发挥物的效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
设例3·1
甲和乙为二婚夫妻,二人没有子女,但是 甲有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丙。甲立遗嘱确定, 甲所有的房屋A归丙继承,但是在乙有生之 年再婚之前,可以在A居住。
(一)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
1、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时体现了意 思主义的特征。
2、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体现了登记对
抗要件的特征
(二)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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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3:
甲女系乙村农民,与居住于丙村的丁男 结婚,婚后居住于丙村,乙村委会于是 收回甲原承包的土地。后甲和丁离婚, 甲回到娘家,要求乙村委会发还承包地, 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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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6:
甲公司和市国土局签订了A土地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投入了一部分 资金开发了一段时间后,甲公司改变了 原开发计划,市国土局对甲公司实施了 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甲公司未纠正自己 的行为。后市国土局决定收回A土地使 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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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物权课件

· 主物与从物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
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 关系。
·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
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 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 而居于从属关系;
· 主物与从物
· 区分的意义:
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 为不可分物;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区分意义: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
分割);
·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
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 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
·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 区分标准
·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权 与担保物权
2.3 物权的分类
· 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 自物权 · 他物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 不动产为对象(经济价值、公示方法等决定);
·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 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 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 其效力及于从物。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 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
· 主物权与从物权
·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民法课件第2编

民 法 学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私 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 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 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是有关私人所有权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 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 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2)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 国家所有权内容中的权利一般并不由国家直接行 使,而是由其授权的机关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 (1) 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 (2) 从客体上看,集体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也很广,除 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以是其他 任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 从内容上看,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它所 有的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
• 2. 继受取得 (1)买卖合同 (2)赠与、互易 (3)继承、遗赠
引导案例
•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以市场价卖与不 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 丁戴上3 天后在街头被戊偷 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 派出所。 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1 年后,该手表仍无 人认领。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 卖。该手表后来被A 以拍卖价买下。 • 请问:(1)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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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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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处理中的误区 民法(二)
案例1:甲购买乙的房产,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甲,但未办 理房屋过户登记,现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甲所有。
分析:甲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因为甲只有合同债权。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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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案例2:甲购买乙的房产,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甲,但未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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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3.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民法(二)
案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 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 理过户登记。问题:谁对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 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 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 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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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前提: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 争议。
☆确认物权请求权须采取公力救济,向登 记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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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物权请求权与更正登记请求权
民法(二)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 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因乙欠丙的借款未还,法院判决乙偿还丙的借款。 乙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丙申请执行,法院预拍卖该房,甲以房屋 系其所有提出异议。 问题:甲可否提起确权之诉?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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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债务关系
民法(二)
申请执行
所有权
乙
房产
买房合同 甲已付款
提出确权之诉?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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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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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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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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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3.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民法(二)
案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 房价上涨,甲欲毁约。问题:甲能否向乙提出返还原物请求?
解析: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 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 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小结: 1、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二)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人:失去对物占有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 相对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前提:原物还存在 特殊: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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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民法(二)
又称物权去除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 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 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案例2:甲在工商部门申请开办迪厅,可以 预计,相邻居民日常生活将遭受威胁,如何处 理?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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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恢复原状请求权
民法(二)
是指:当物权人的不动产与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害 并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权利人可以请求加害 人加以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恢复物 的完整性的权利。
1.可以由所有人提出 2.也可以由物的合法占有人提出。 例:承运人得到加害人对货物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赔偿后,应 将扣除运费后的余额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货物的所有人。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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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物权请求权与异议登记请求权
民法(二)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 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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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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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二)
3.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1)无权占有人,包括: ①直接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人 (2)是否包括善意占有人? ①不包括动产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制度 ②包括:不动产善意占有人,还未完成公示要件。 (3)包括:对现无权占有物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即财产 代管人、遗产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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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二)
案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问题:谁对谁有 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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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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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二)
案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问题:谁对谁有返还原物 请求权?
行使条件:有损坏事实存在,出于他人违法行为,有修复的可能。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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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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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二)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排除妨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联系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仅限于除去妨害, 并不包括恢复原状。 如果妨害行为给所有物造成损害,所有人有权: 请求妨害人赔偿损失 或要求其通过修补等方式恢复原状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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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4.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联系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 的间接占有人。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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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二)
案例5:甲有自行车一辆,被乙盗去。乙将该车租给丙使用,
乙为间接的非法占有人,而丙为直接的非法占有人。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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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二)
(一)概念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 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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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民法(二)
1、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存在为前提。
例如:甲的花瓶不慎被乙打碎,甲能否要求乙返还原物?如果不能,如何救 济?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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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2、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
例如:晚会结束后,甲乙相互误以为对方的夹克是自己的,穿戴回家后方发现, 如何处理?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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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该房屋已经被拆除,现乙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系 其所有。
问题2:如果房屋没有拆除呢?
答:可以凭离婚协议提出确权之诉。此案与前两案不同,在离婚前有共同共 有的所有权;乙可以提出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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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领域,确权之诉具体表现在:
确认物权归属之诉 确认物权的内容之诉 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2.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 讼等多种途径
3.物权的民法保护是物权保护的主要途径, 以是否主要以物权人自己在保护中的作为进行 区分。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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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自力保护
民法(二)
自力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 侵害时直接以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完满的物权保 护方式。
抵押权人虽然不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抵押物的价 值遭受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则须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以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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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二)
案例1:甲乙为不动产相邻人,甲园中的枯树日久 具有倾倒危险,天气预报夜晚有台风,乙能否要自行 锯树?如果甲拒绝,如何处理?
民法(二)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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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二)
占有权能受侵害
1.概念: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 权。
2.请求权人: 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 (1)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人? (2)丧失占有即丧失他物权的留置权人? (3)质权人? 注:上述三类主体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自力防御
(1)自力防卫:正当防卫,指权利人的物权遭受 他人非法侵害、请求国家机关立即救助有明显的 困难时,使用适当的强力来维护自己的物权的救 济方式。
(2)紧急避险:权利人为避免物权受到现实危险 的危害,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力取回
2021/3/14
权利人的物权受到非法侵害后,为恢复物权的 原有状态,而对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的 必要强制措施。被侵夺占有的物时,自力取回。 以公力救济不能及时行使为前提,采取的措施 以足以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恢复权利为限。
民法(二)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 物 权概述
2021/3/14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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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一、物权保护的含义和特点
物权的保护是指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使物权 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的各种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