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法 - 广东基础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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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96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96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96号1986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如何列支。

现明确如下:
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集体企业,其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应根据该文件规定“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乡镇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社会性开支。

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因此,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解决,不得再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粤价[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二○○八年二月三日粤价〔2008〕76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在全省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为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户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书杂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外户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本省户籍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

三、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政策,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监督。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我省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2008年春季开学后,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予以严肃处理。

《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 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 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 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 、报送事项。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 限内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 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024/1/24
实施要求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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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制度及操作流程
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按照法定期限 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
的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
操作流程
纳税人领取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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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2024/1/24
1
目录
• 课程介绍与背景 •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税务机关职责与权力 •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 税务检查与稽查制度 •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2024/1/24
2
01
课程介绍与背景
2024/1/24
3
《税收征管法》概述
《税收征管法》的立 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案例二
某纳税人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通过认真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对庭审等方式 ,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被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深 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接受法律制裁,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 错误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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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 税收征管实际问题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税收遵 从意识
2024/1/24

法规名称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5日【生效日期】1999年2月1日【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八条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办学申请书;(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学校章程;(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六)学校招生范围;(七)学校经费概算;(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税〔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c30523--011128wjk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

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

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税法 (2)》课程教学大纲

《税法 (2)》课程教学大纲

《税法》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34 (理论教学34学时)学分:2基本面向: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一、本课程的目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由税收基本理论和中国税制两部分组成,主要介绍税收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管理学、经济学专业的主干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达到以下教学目的:1、掌握税收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了解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税收同经济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2、掌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主体税种的开征作用、税制要素、税额计算和申报缴纳;3、掌握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课程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税收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知识,了解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了解税收同经济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及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掌握主要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明确各税种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等相关知识,掌握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内容。

该课程实用性强,理论性复杂,学习本课程要求理论指导实践, 注意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对理论问题要理解透彻;对业务方法要熟练掌握。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先修课:财政学后续课:国际税收、税务代理相关课:经济法、财务会计、财务管理、金融会计法规四、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第一章税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作为税法基础知识的介绍,是本课程学习不可缺少的部分,学习时重在理解,以便为7、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申报和缴纳。

(三)教学深广度税法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科目之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了解、适应或达到资格考试的要求,特别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本课程涉及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计算与征收,以及其他各国税制的介绍与比较,同时还包含了法规、财政及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六、课程学时分配:七、教学建议1、课程内容涉及各税种的会计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等问题,学习该课程时应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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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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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立法体制的分类
✓ 一级、多极; ✓ 一元化、多元化;
➢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构想
✓ 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 权限;
✓ 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授 权机关之间,6%;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 目;
✓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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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小规模纳税人
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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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有偿转让,起运地或到达地在中国;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偿,不包括本单位人员为雇主提
供的上述劳务; ✓ 进口货物: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无论是否有偿; ✓ 视同销售货物; ✓ 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体不同,分别对待(增值税/营业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 ✓ 代购货物;
14
第二节 预算管理职权
➢ 预算管理职权
✓ 权力机关:审查,批准; ✓ 行政机关:编制,执行; ✓ 财政部门:编制,执行; ✓ 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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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三节 预算管理程序
➢ 预算的编制原则
✓ 平衡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 预算的编制形式
✓ 复式预算: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
第三节 新中国的财政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立法
✓ 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 决定》;
✓ 预算管理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税收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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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 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 取的增值税税款;
税收基本法; 税收实体法; 地方税收法; 税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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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六节 税收法律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的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 纳税主体的义务;
✓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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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七节 税法的要素
➢ 税法要素
✓ 纳税人; ✓ 征税对象;
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 计税依据,税源,税目;
✓ 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 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 ✓ 减免税; ✓ 税务争议; ✓ 税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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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流转税法
2021/3/7
33
第一节 流转税法概述
财政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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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路艳平
1
第一章 财政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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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财政经济学基础
➢财政的本质含义
✓国家分配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 活动,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 的需要;
✓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财政的目的是 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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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节 财政法概述
➢ 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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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节 中国财政立法展望
➢ 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
✓ 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 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 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2021/3/7
8
第三章 财政收支划分法
2021/3/7
9
第一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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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 国家预算的类别
✓ 单式预算,复式预算:经常预算、资本预算; ✓ 绩效预算和资本-项目预算; ✓ 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 预算法的概念
✓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 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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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财政部(发行外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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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六章 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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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一节 税收的经济学基础
➢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 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 分配关系的活动;
✓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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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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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一节 国债及国债法概述
➢ 国债的分类
✓ 国家债券、国家借款; ✓ 定期国债、不定期国债; ✓ 国家内债、国家外债; ✓ 自由国债、强制国债; ✓ 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 上市国债、不上市国债;
➢ 国债法的概念
✓ 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 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 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 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 设立财政级次; ✓ 划分财政支出职责; ✓ 划分财政收入权; ✓ 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类型
✓ 分立型、集权型、分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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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 税基列举法; ✓ 税基相减法; ✓ 税额扣除法: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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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 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等三项;
✓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 价格偏低、视同销售行为:核定销售额的方法; ✓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核定销售额的
2021/3/7
28
第五节 税法体系和税收立法体制
➢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流转税; ✓ 所得税; ✓ 财产税; ✓ 行为税;
➢ 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想
✓ 建立在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收 体系;
✓ 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实体税法体系; ✓ 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较高的
✓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预算管理关系、税收关系、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 经济原则; ✓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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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章 财政法的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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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财政法 第二节 中国历史上的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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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
第二节 外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新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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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四节 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划分财政级次;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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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法
➢ 流转税的概念
✓ 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 象的一类税收;
➢ 流转税法的完善
✓ 提高流转税法的立法层次; ✓ 改生产型增值税法为消费型增值税法; ✓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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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
➢ 增值税的概念
✓ 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 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要素的固定性; ✓ 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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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法的历史演进
➢ 1979年至1993年中国税法的变革
✓ 围绕国有企业利改税进行税收立法; ✓ 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 涉外税收立法; ✓ 单一税制到复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到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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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
✓ 一般纳税人
货物生产、应税劳务,年应征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经申请认 定;
货物批发、零售,年应征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经申请认定; 未超过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直接税和间接税; ✓ 累进税和累退税; ✓ 从量税和从价税; ✓ 对人税和对物税; ✓ 价内税和价外税; ✓ 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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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概述
➢ 税法的特征
✓ 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 税收法规结构的规范性:税种与该种税法的相对应性,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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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外债法律制度
➢ 国家外债的概念
✓ 是一国政府或政府的部门、单位在国外举借并承担具有契约 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一般由政府借款和在国外发行外币 债券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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