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永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永政发〔200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转转变,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各级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逐步完善,质量显著提高;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法行政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政府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更加增强。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永政办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实施。
《规划》是指导我市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随着《国务院中部崛起战略规划》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形势将更加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规划》的贯彻实施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大《规划》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力度,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土地资源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完善《规划》实施制度。
一是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规范完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合同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复核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
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土地使用者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中的责任,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体系。
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题-空间布局

一、现状分析(一)现状城市结构与城市发展永州现状城市形态为双核结构,含冷水滩和芝山两个组团,中间以零陵大道连接。
上版总规主城区范围内还包括岚角山镇和接履桥镇,零陵机场位于两城区之间(图1)。
永州中心城区本在芝山,芝山古城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历来为华南地区的文化中心、交通枢纽和战略要地。
至1996年撤地建市前总人口已达57.90万,以卷烟、化工、造纸等为主的工业区已形成一定规模。
1938年湘桂铁路建成通车并在冷水滩区设站,给冷水滩带来较大发展,到1996年之前经济实力已与芝山不相上下,城市人口和建成区面积已高于芝山。
1995年,永州撤地改市,市政府所在地由芝山迁到冷水滩。
行政机关的迁移带来了几年间冷水滩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经济中心逐步向冷水滩转移,同时也带来了芝山区建设上的停滞不前,城区内甚至出现了相当程度的衰败迹象。
虽然两区的产业发展侧重点有所不同,加上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存在一定滞后现象,但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来,双城模式加上重点发展冷水滩的战略并没有在近五年内带来冷水滩经济比重的增强,1995年冷水滩区国内生产总值占永州市的44.2%,2000年仅增加了0.2个百分点。
1995年冷水滩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永州市的46.2%,2000年反降了2个百分点。
同时经济发展中心的迁出、城市建设的停滞使得芝山的发展陷入了放任自流的状态。
如何对永州市的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做出一个全面而合理的判断,如何通过对现有城市的调整和改变最终实现城市综合效益上的最大回报已成为本次专题研究的最终目标和本次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环境永州四面环山,潇水湘江穿流而过的地形特征决定了城市的空间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均衡性的扩张不会成为用地增长的主要方式,有目的、有选择性的拓展应当成为城市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永州的自然因素与地质环境来看,除湘江、潇水流经区域内,尤其是在宋家洲电站建成后其上游的淹没区由于防洪、排涝以及水运问题将对城市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以外,永州周边的丘陵地区将成为城市发展的最大限制因素。
永州市城镇体系总体规划(2001-2020)

永州市城镇体系总体规划(2001-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市域城镇的建设和发展,贯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合理有序的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促使城镇发展与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按照国家、湖南省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制订《永州市城镇体系规划( 2001-2020 )》。
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宏观指导和调控永州市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全市城镇化与城镇发展的基本战略、方针和政策。
市域内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协调。
本规划指导全市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编制本规划的基本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3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4 .《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5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为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包括芝山、冷水滩两区和祁阳、东安、双牌、道县、江华、江永、宁远、新田、蓝山九县,总面积 2.24 万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期限为 2001-2020 年,其中:近期 2001-2005 年;中期 2006-2010 年;远期 2011-2020 年。
第六条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指文本中黑体字条文。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镇发展战略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第八条永州市城镇发展的总目标是:将永州市建设成为风光秀丽、生态环境优良、经济繁荣、人民富裕、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名副其实的“锦绣潇湘”。
第九条经济与产业发展目标1 .调整产业结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永政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1992-2001年个人用地遗留问题,加快永州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条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审批;(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签订了有效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领取了土地证书;(四)按规定的标准交足有关税金和费用。
第四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即道路、公用绿地、广场、公园、供电、给排水、邮政、电信、消防、环卫等用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的标准为土地成本加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第五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影响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街景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要求的,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
永州市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规划背景与规划依据一、规划背景(一)、国际与国内背景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三大基本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并对世界经济产生决定性影响。
我国加入WTO,国内经济将与国际经济全面接轨,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格局日益凸现。
永州地处湘南,毗邻两广,面对日益明显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因“入世”而即将出现的新一轮开放潮,作为湖南的南大门和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湘南地区的二级中心城市,永州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二十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城市和区域发展的新思路面临新的国际国内形势,针对发展中的问题,永州市新一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市发展的新思路。
永州市“十五”计划提出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逐步形成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格局,在区域布局上,要以芝、冷两区为重点,相向发展,联成一体,强化聚集辐射功能”。
(三)、区域交通设施建设与上版总规编制时相比,永州市的区域交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洛湛铁路、衡昆高速公路、永连公路相继动工,太澳高速公路、1812省道改线、贵福铁路、厦昆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已纳入国家及省建设计划,区域交通设施的建设将对永州市域城镇体系的总体结构和布局产生一定影响。
(四)、国家和省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2002年5月15日,国务院以13号文件的形式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针对近年来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问题,提出了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健全机构,加强培训,明确责任;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等六项要求。
最新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区域概况 (2)第二章规划修编简要过程 (4)第三章规划修编背景分析 (12)第四章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22)第五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30)第六章有关基础数据的说明 (35)第七章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说明 (43)第八章有关中心城区规划控制的说明 (61)第九章有关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的说明 (66)第十章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落实 (75)第十一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82)第十二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7)第一章区域概况第一节历史沿革永州市历史悠久,前身是零陵地区。
史载“舜南巡狩,崩于苍梧之野,葬于江南九嶷,是为零陵”,零陵由此得名。
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撤消零陵地区,建立地级永州市。
现辖冷水滩、零陵两区和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华县、江永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金洞管理区以及回龙圩管理区13县(区)第二节地理位置永州市地处湘南西部,湘江流域上游,湘粤桂三省区结合部,是湖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地理位置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
北邻邵阳、衡阳,东接郴州,西临广西桂林,东南与广东连州接壤,南北长245公里,东西宽144公里,总面积为2.23万平方公里。
第三节自然资源永州市地势西南部较高,东北及中部较低,呈现向东倾斜的“山”字形地貌总轮廓;境内属中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湿润气候区,太阳辐射较强,无霜期长,四季分明,农、林、牧适宜性强;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已发现矿产资源56种,占全省135种矿产资源的41%,主要矿种有锰、钨、锡、铅、锌、锑和银;动植物资源丰富,有乔、灌等7类植物;野生动物有51科,118种,占全省同类野生动物总数的23.6%;河流密布,有大小河流733条,大致分为两个集源区:一是长江洞庭湖水系;二是珠江流域。
第四节社会经济永州市现辖4区9县、188个乡镇、5355个村(居)民委员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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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