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黑建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2012]9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建设局、森工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住房和建设部已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已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启动第四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经我厅研究决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法定程序,并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规划委员会审查(以申请审查请示文件报的送日期为准)的总规修编成果,可以沿用原《标准》,也可采用新《标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总规修编报审成果,必须实行新《标准》,未按要求实行新《标准》的,按不合格成果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其它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部县盘龙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部县盘龙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南府函〔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部县盘龙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南部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修改南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南府〔2020〕74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48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改南部县盘龙镇、谢河镇、楠木镇、富利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同意调出南部县盘龙镇有条件建设区指标4.7277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423公顷),调出地块保留原地类,作为限制建设区。
同意调入南部县盘龙镇土地1.0691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6983公顷),谢河镇土地2.76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105公顷),楠木镇土地0.5516公顷(无耕地),富利镇土地0.33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39公顷)。
合计调入土地4.7277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423公顷)。
调入地块作为有条件建设区,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图为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
你县盘龙镇、谢河镇、楠木镇、富利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变更永久基本农田位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不得减少。
四、你县盘龙镇、谢河镇、楠木镇、富利镇等4个一般乡镇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此复。
南充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引言概述: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
土地利用数据是指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分析,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地利用现状1.1 黑龙江省总体土地利用情况黑龙江省总面积约为45.48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占比较高。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黑龙江省的耕地面积为XX万公顷,占总面积的XX%;林地面积为XX 万公顷,占总面积的XX%;草地面积为XX万公顷,占总面积的XX%。
1.2 不同地区土地利用特点黑龙江省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东部地区以耕地为主,主要种植水稻、大豆等作物;西部地区以林地为主,森林资源丰富;南部地区以草地为主,适宜畜牧业发展。
1.3 土地利用变化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龙江省土地利用也在发生变化。
农业现代化推进,农田面积逐渐减少;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不断扩大;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草地和湿地保护力度加大。
二、土地利用监测2.1 土地利用监测技术黑龙江省采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进行土地利用监测。
遥感技术可以实现对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信息的快速获取,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分析。
2.2 监测结果应用土地利用监测结果广泛应用于土地规划、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农民可以根据监测结果选择种植作物,企业可以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用地规划。
2.3 监测数据更新土地利用监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监测数据需要不断更新。
黑龙江省政府每年都会进行土地利用监测,及时更新数据,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三、土地利用规划3.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黑龙江省根据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区划、用地政策等内容,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指导。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一、背景介绍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份之一。
土地利用数据是对黑龙江省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对于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相关内容。
二、数据来源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这些数据经过严格的统计和审核,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三、数据内容1. 土地利用类型分布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黑龙江省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
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耕地:占总土地面积的40%,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等农业发达地区。
- 林地:占总土地面积的30%,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和松花江流域。
- 草地:占总土地面积的20%,主要分布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地。
- 水域:占总土地面积的5%,主要分布在黑龙江、松花江等河流和湖泊附近。
- 建设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5%,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等城市地区。
2.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近年来黑龙江省土地利用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业用地扩张,黑龙江省的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 林地面积增加: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林业发展,黑龙江省加大了林地的保护力度,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 建设用地扩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黑龙江省的建设用地面积逐年扩张,城市化进程给土地资源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3. 土地利用效益评价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还包括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
根据相关指标,对黑龙江省各地的土地利用效益进行评价和排名,以便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四、数据应用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规划和管理: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为土地规划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可以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年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汇交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do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提交资料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按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分级提交,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及市(地)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2010,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规划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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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35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国土资函〔2017〕3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请示》(黑政呈〔2016〕68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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