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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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

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三)征地拆除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集体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城保费用)等。

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等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皖国土资〔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7〕10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办:为进一步落实征地信息公开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从我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看,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取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征地实施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针对征地信息公开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认真扎实做好工作,依法、全面、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全面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既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着关键作用。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畅通公开渠道,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军用土地调查是全国土地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7月全面展开。

两年来,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军用土地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

军用土地调查时,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组织相邻单位对军用土地进行指界确认。

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应当在地籍调查表或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故缺席指界或不签字盖章确认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1.1.4 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1.3《土地管理法》总则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5-51条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 征地批准权限;第46条征地公告及补偿登记;第47条规定补偿安置;第48条规定方 案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第50条支持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兴办企业; 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
2017年4月,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乡(镇)村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71 号),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作了规定:
2.2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一是对用地面积小于400㎡的村民单独建房用地不提供勘测定界图,为减轻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勘测定界成本,具体工作中,400㎡以上的用地勘测 定界可只提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技术说明和界址点坐标 成果表,不再单独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00㎡以下的用地勘界可只提供界址 点坐标成果表;
省级人民政府
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02]23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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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
《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
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
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
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
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
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
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
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
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
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
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
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
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
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
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
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
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
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
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
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
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
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
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
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
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
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
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
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
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
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
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
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
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
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
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
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
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
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
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
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
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
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
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
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
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
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
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
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
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
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
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
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
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
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
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
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
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
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
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
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
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
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
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
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
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
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
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
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
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
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
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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