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等内容。
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分则则具体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效力等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内容。
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保护弱势、信用诚实、有偿原则等。
平等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形成应当是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结果,没有外部的强制或者威胁。
公平合理是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偏向一方主体。
保护弱势是指法律应当重点保护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劳动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等。
信用诚实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信守合同内容,言行一致,不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有偿原则是指按照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物权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则,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随行物、增殖物、自然界的所有物和自主权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依法取得和依约取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依约取得物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于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等。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段波民法笔记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42、侵权责任法:1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 4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2】监护人“七不免责”3】暂时无意识致害,适当补偿。
4】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没有能力并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
民法分论整理资料(哥哥努力整理的!别辜负了咱的心意啊~~~)献给大二的同学们~~~

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一)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民法分论授课人:未知授课时间:未知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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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 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2. 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 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4. 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
主要包括:1. 物权排他效力。
2. 物权优先效力。
3. 物权请求权效力。
4. 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资源使用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70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的法理原则物权法的法理原则是指物权的基本原理决定的物权法必须采取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理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由此决定了物权法必须采取物权种类的内容法定、物权变动公示、物权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1. 物权的种类强制,在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2. 各类物权的内容强制,在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才去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有一下理由:1. 物权本质属性的要求。
2. 物尽其用和所有权自由的需要。
3. 交易便捷和安全的需要。
4.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主权的需要。
(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1.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得丧变更须有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表征始生变动效力或者处分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的原则。
2.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意义。
3.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4. 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三)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制,否则权利人就会利用物权的排他性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
因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的原则就是法律规定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要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这一指导思想就体现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从权利方面来说,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从权利主体方面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人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要件二:公示一)公示概述1 .公示的含义。
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之周知之义。
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须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开显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效力的制度。
2. 公示要件的意义。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之所以奉行以公示生效要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保护物权人对物权的享有,维护社会静态的财产占有秩序。
物权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社会公众。
第二、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的安全。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人必须以法定的、可以从外部识别的方法,将物权的权状及变动对外公开显示,只有这样,第三人才可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状,进而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仅免除了买受人调查物权权状的费用和麻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而且也防止了在物权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3. 公示的方法。
近现代各国民法均规定,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因物权标的为不动产或动产而有所不同。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登记1.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含义。
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3.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程序。
4.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
(三)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交付1. 交付的含义。
所谓交付,是指对物的占有的转移。
2. 交付的种类。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对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请求确认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33 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依我国《物权法》第33 条规定,请求权确认物权的方式,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以消除争议的方式。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为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对妨害其物权圆满支配的人发出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它是由物权的排他权能这一消极权能所产生的,当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和可能的妨害时,需要物权人积极行使以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救济性请求权。
(一)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是在权利人的物被他人占有,而该他人无权占有,使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物的占有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 须原物存在。
返还原物,以原物的存在为条件;原物在无权占有人的占有期间,已经灭失的,则无法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因此权利人就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 原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请求。
(二)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的行使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的现实妨害时,权利人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要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请求。
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 物权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的现实妨害。
2. 妨害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利益,面临来自他人的可能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他人采取措施,防止妨害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以保全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享有的物权,是民法中最为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
正是由于所有权作为支配权和绝对权的本质规定性,所有权便具有了一下特征:1.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
2.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
3.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
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原因在学理上,对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内部限制是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权利应当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的不可侵性和行使自由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性,例如以民法的诚信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
国家专属财产制度(一)我国的国家专属财产国家专属财产是指只能由国家拥有所有权并禁止集体和私人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二)国家专属财产的民法地位国家专属财产属于传统民法中典型的“不融通物” ,也称“不可有物”,即私人无法拥有所有权的物。
征收征收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典型制度。
征收的条件1. 征收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 征收应当对被征收对象做出相应的补偿。
征用1. 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时,直接、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
紧急需要时指因抢险、救灾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
2. 征用的特征(1)征用也属于对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2)征用的对象是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3)征用是一种国家强制使用,不发生征用对象所有权的移转,在征用结束之后,应当将征用对象返还给被征用人。
(4)征用的权限和程序都体现在紧急需要的前提下,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特色,而与征收中必须保护被征收人利益并且在征收程序中给予被征收人表达意愿机会的特点不同。
(5)在征用的补偿标准方面,依据我国《物权法》第44 条的规定“..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的条件1. 征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紧急情况。
2. 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 国家在使用征用对象后应当将其返还被征用人,并且给予补偿。
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一定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对本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或者一定的城镇集体对本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一定小区,即村、村民小组、乡等小区范围内的农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的利益,对本小区范围内的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集体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一定小区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
2.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属于本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3. 集体所有权依照集体成员的集体意志行使4. 集体所有权要由本集体成员的集体代表机构代表成员集体行使。
5. 集体所有权不可分割。
6. 集体所有权以实现集体成员的利益为最终目的。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物权法》第64 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本条是对私人所有权客体范围的规定。
据此规定,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一)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私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货币或者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