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论文
养老金并轨、推迟退休时间、放开计划生育论文

关于养老金并轨、推迟退休时间、放开计划生育的看法养老金并轨养老金并轨的概念源于养老金的双轨制的出现。
养老金双轨制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这些财政供养的人员与企业单位的人员缴纳与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和份额不同。
前者是由财政支付缴纳养老金,后者则是企业人员与企业一起缴纳养老金。
且前者在老年的时候领取养老金的份额比企业人员的多。
且近些年由于经济发展,两者的差距越来越大。
凡事都要综合看待。
看待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不仅要看退休后,还要看退休前,应该有一个综合评价。
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以及一些垄断企业,他们的职工在职时待遇很高,可以超过一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他们退休后除了有在职时形成的较大积累,有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有企业年金。
这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所无法享受的。
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目的在并非像很大一部分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为了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问题。
我的看法是,我国实行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改革的方向,但应视条件稳步推进。
推迟退休时间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人口出生率逐渐降低,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年龄寿命的总体延长,社会的青壮年劳动力比重下降,社保的资金不充裕等问题的出现,延长劳动人员的退休时间成为现今的热烈的议题。
我认为在改革的攻坚期,延长退休时间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一刀切。
对各个行业、男女退休时间等应该区别对待。
例如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将个人退休问题更多地交给劳动市场决定。
允许个人能者多劳和愿者多劳,实行劳动光荣、多劳多得、劳动致富和劳动自由,为人们通过自己参加劳动就业提高老年收入及生活水平提供可能性,为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城以及进城后长期安居乐业提供制度支撑。
又例如应推进男女平等和制度公平。
消除制度歧视,平等对待男女同志,将工作、退休和养老分开,深化基本养老金制度改革,二者机会均等,待遇平等。
对于含高技术的行业,应鼓励人才延长退休时间,为行业发展贡献余热。
社会保障之养老保险论文

中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研究一、养老保险制度简述(一)概念“养儿防老”是我们的传统社会心理。
随着“421家庭”的潮涌,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明显的态势,再加上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和家庭小型化的结构叠加在一起,养老问题异常严峻。
这种倒金字塔结构,实在让塔尖的人不堪重负。
另外,现如今人们面临的竞争异乎以往,教育、医疗、住房这“新三座大山”已使他们气喘吁吁、举步维艰。
我们需要有一种制度来建立社会保障,需要有一种制度来提高人民的福祉,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相应地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性。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依法规范并以社会保险形式所体现的一种政府行为。
(二)发展在20世纪的后几十年内,世界各国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关于应该实行哪种养老保险制度,学术理论界从未停止过对它的讨论,改革实践也从未停止过脚步。
近几年党中央和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2009年,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11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中国共产党91岁华诞的时期,全国所有地区全部实施这两项制度,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基本建立,数亿城乡居民都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到目前为止政府主导的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面覆盖①。
当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在改革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从发展的眼光看,这是一个波浪式前进和循环式上升的过程,改革本身就是发展。
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的思索_初中作文

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的思索
本文是关于初中作文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的思索,感谢您的阅读!
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支出,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审议通过,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即将走完上层涉及,正式拉开了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的序幕。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运行有一定的争议。
随着今年5月《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实施,规定事业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已经标志着我国由财政全额供养退休人员的时代的结束,这次行政机关养老保险的改革正式拉开了改革序幕。
笔者认为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有利于社会主义公平省的体现,凡是从事社会劳动的都由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社会人才流动,行政机关存储着我国大量的人才资源,他们大都具有高学历、高素质,过去由于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导致人才流动一般只是社会人才流入体制内,体制内人员很少流向社会。
这次改革将促进人才的流动,使更多人学有所用,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但是“双轨制”的破除,应该在不降低现有公职人员的现有薪水和预期内的收入为代价,改革薪酬制度应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时进行。
让“双轨制”并轨成为全社会都欢迎的模式。
中国的双轨制

精心整理
养老金双轨制小论文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内,存在着独有的双轨制度,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竟然如此明显,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度这样的分配不公在其他各国中是十分罕见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相差甚远,虽然自05年元,“双轨模式”?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想事成经济转型的特殊产物,企业先实现了社会化,而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并没有随着是时代的发展而发生根本的改变。
政府人员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受益者,退休双轨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特权阶层维护自身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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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国的养老金不是完全用来过日子的,还要用于老年时的医疗开支,如得了大病有自付的部分。
从这个角度讲,其实事业单位也不高,也就三四千块钱一个月,过日子外要预留医疗费用的话,这其实也并不高。
如果要简单处理这个问题,那就还是要继续把企业职工养老金往上提,而不是把事业单位的往下拉。
事业单位里有将近3000万的教师和1000万的。
论养老保险“双轨”并成“单轨”的必要性及未来走势

一
、
养老保 险并轨 的概念
( 四) 职业年金制度推进并轨 , 建 立 基 金 的管 理 与监
养老保险 “ 双轨制” 是 指 事 业 和企 业 分 别 采 取 两 种 不 督 体 系
论养 老保 险 “ 双轨’ ’ 并成 “ 单轨" 的必要 性及未来走势
谭 春 燕
( 四川外 国语 大学 重庆 4 0 0 0 3 1 )
摘 要 : 生 育 率 低 , 人 口 结 构 老 化 , 这 一 系 列 现 象 宣 告 我 国 正 迈 入 老 龄 化 社 会 。 与 之 而 来 的
制 度
’ 的
( 一) 提 出总的改革方针 : 实 行 统 账 结 合 的基 本 养 老 机 制 未 变 , 依 然 由 国家 财 政 给 予 拨 付 。 因而 将 原 本 几 乎 ‘ 统” 指社会统筹 , ‘ 账” 指建立个人账户 , 统账 结 合 的 制 ” 。 事 业 单 位 人员 在 任 职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由 国家 支 付 ,
养 老 问 题 越 来 越 受 关 注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不 断 目益 凸 显 , 改 革 已 经 迫 在 眉 睫 ,2 0 1 5年 1月 1 4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以下 简称 《 决 定》 ) , 这 一 决 定 拉 开 了 并 轨 的 序 幕 ,这 标 志 存 在 了 近 2 0 年 的养老 金 “ 双 轨 制 ” 的 终 结 ,实 现 了 养 老 金 的 正 式 “ 并轨 ” 。 本 文依 据 这 一 《 决 定》 对 养 老 保 险
申论:养老金双轨制

申论:养老金双轨制什么是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养老金双轨制问题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
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双轨制的成因“养老金双轨制”最直接的表现是养老金金额的差别,深层的原因则是养老金计算方式、来源、管理等方面的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实质是财政负担,这种单位负担制形成了社会保障的制度性区隔。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则是社会化,养老金水平与企业、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直接挂钩,缴费基数普遍按照企业的“基本工资”执行,直接导致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数额偏低。
养老金双轨制的危害这种局面的危害性是严重的,直接导致相关群体产生深刻的被剥夺感、被抛弃感,不利于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
养老金是社会对劳动者的“反哺”,公平公正理应是首要规则。
近十年来,尽管国家在社会保障等社会政策、社会立法领域进行了积极的调整和改革,对解决企业养老金偏低的问题也作了很多努力——比如,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6年7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翻了近一番——但因其基数过低,差距仍然很大。
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利于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
近期,在《人民日报》和人民网联合推出的两会热点调查中,有超过九成网友认为,企业职工和机关单位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双轨制非常不合理。
养老金双轨制解决措施温总理已经提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进行试点,逐步积累经验”。
第一,继续提高企业离退休职工待遇、第二,在企业具有年薪的地方应拿出一部分来增加退休职工的工资、第三,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
第四,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迟迟得不到推进,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既是养老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受益者,双重身份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可以预料,如果要削减现有群体的养老金待遇,自然会面临很多阻力。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妨走“帕累托改进”或增量改革的路子,不减少各群体现在养老金的数额,但增量部分绝大多数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福利增长。
浅析“双轨”到“并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双轨”到“并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当前,我国主要分两类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和公务员、机关单位养老制度。
这被称作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就是一种区别对待两种方法并举的制度设计。
简单说来就是对于机关单位和企业员工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人员,享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养老退休待遇。
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的是在202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政策,即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句满1年发给1%,账户养老金标准是由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养老金计发月数得出的,而计发月数是由当地人口平均顶期寿命和退休年龄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计发办法是待遇确定型的,也就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是事先规定好的,依据离休及退休人员离退休时的工资标准来计发的,并参照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领取,工作年限越长相应的比例也就越高。
然而这种方式明显不合理,主要是因为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往往是工作岗位上的最高工资,结果是导致退休金的代率太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困境分析基于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及老龄化日渐加快的时代背景,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在实践中遇到厂越来越多的挑战,从社会角度看,由于我国企业和机关单位的养老金制度方面的差异,在两者相互转移接续存在困难,在筹资方式上企业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是义务性的,而机关单位员工的养老金却是国家财政进行统一拨付的,在待遇发放环节中也缺乏公平合理的分配。
例如企业员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的发放会根据物价的浮动,经济的增长等因素作出相应的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浮动要同在职人员的涨幅保持一致,这必然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也会导致双轨制下的不公平分配。
养老保险论文精选范文

养老保险论文精选范文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运行,造成较大的待遇差,更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有损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和谐,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一: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研究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的探索与发展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
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
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
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整。
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
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因为需要承担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
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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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论文
摘要:养老金“并轨”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拨付,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才会普遍低于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而在“并轨”后,若是工资水平依然维持不变,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获通过。
①这就意味着,未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
此次的并轨改革,在养老保险改革历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养老金“并轨”的消息一出,就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欢呼与认同,多年来养老金“双轨制”一直受人诟病,“并轨”的出现无疑能消除人民对“双轨制”不公的呼声。
然而,一个政策的实行总是意味着多重困难的开始,没有一开头就一帆风顺的政策。
一、养老金“并轨”面对的难题
其主要面对的难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国家财政如何支撑补齐空账
目前,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达到将近4千多万,离退休人员一直由国家为其缴纳保险费用,个人账户为空账,养老制度一旦并轨,这无疑将构成巨大的转制成本。
这个“并轨”成本该由谁来买单?经专家测算,这个改革成本可能相当于全国一年的财政收入。
可想而知,在养老金双轨制下,纳税人光公务员养老金一项,就背负了多少税赋。
这本空账不可能全由中
央财政来一力承担,而地方财政更是没有如此庞大的资金来运营。
无论是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都是无力支撑的。
尽管财政难以支撑,但在群众的呼声下,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而对于账本的亏空应当如何补齐,无论是对于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这都是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难题,而这一难题也必须解决,才能扫清“并轨”前路的最大障碍。
(二)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在对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在立法上,层次较高的是《社会保险法》,其规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
但是《社会保险法》针对的是我国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人员,对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多的交予国务院的另行规定。
②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的实施大多是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之前,就有行政法规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了规定,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更是完善了这一方面的内容。
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上,却是没有明显具体的立法法规。
在养老金“并轨”后,法律法规必将落后于政策的实施。
法律体系方面的不健全也将是“并轨”后具体实施的一大阻碍。
二、对养老金“并轨”的建议
针对“并轨”将面临的难题,笔者在此对养老金“并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健全法律法规,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保障的是公民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
从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来看,都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现阶段,我国通过《社会保险法》对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予以了规定和保障,但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而言,其养老保险更多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
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和支撑,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的进程。
此时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空缺,更是对此次的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重大阻碍。
养老保险立法势在必行。
当然,养老保险立法不是想当然就能顺利进行的。
我国需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实践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立法理论体系,使得养老保险险法律制度尽快的健全、完善。
(二)推迟退休年龄
上文提到,养老金“并轨”最大的难题在于“补齐空账”,而空账的补齐显然需要财政的支撑,然庞大的资金不是国家财政能一口吐出的。
此时就需要在细节上找出出路,而推迟退休年龄显然能填补资金的缺口。
养老金“并轨”后,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则下,受影响最大的不是退休人员以及刚入职的人员,而是在职人员,这部分人退休后,当期支付或许不成问题,但从长远来看,中间的资金缺口依
然需要填补。
若是推迟退休年龄,多交几年养老保险,虽然只是杯水车薪,但所谓积少成多,总能积累一定的资金来填补空账,这对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更为有着长远的利益。
(三)提高公务员的待遇水平
养老金“并轨”后,若是公务员依然领着同样的薪水却要缴纳之前没有支出的养老保险,不匹配的收入和支出显然已不公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必然要上调。
然而,有人认为,“公务员要普涨工资,通过涨工资弥补改革带来的利益损失”,就是再次让既得利益群体独享改革“红利”。
但笔者却有着相反的观点。
养老金“并轨”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拨付,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才会普遍低于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而在“并轨”后,若是工资水平依然维持不变,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但此处所说的上调工资水平,并非意味着大幅上涨工资,而只是与“并轨”之前公务员的待遇相似而已。
只要工资的涨幅足以覆盖社保支出的部分,此举对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无实际影响。
职业年金缴纳也事关重要。
但是,由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而企业年金则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为职工办理,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在养老金“并轨”消息出来后,有许多人反对缴纳职业年金,甚至认为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
然而,在养老金双轨制改革中,职业年金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
职业年金一方面可以弥补改革后公务员的待遇落差,使改革前后公务员的退休收入水平大致相当;另一方面也会同时“抬高”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尽管职业年金的强制性与企业年金的自主性两者之间的性质上的不公平造成如此多的争议,但不可忽视职业年金的重要性。
事实上,笔者认为,与其关注于缴纳职业年金是否必要,更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年金的缴纳。
我们在加强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水平的同时,也要关注企业职工的待遇福利。
由于企业年金的自主性,我们更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也许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渐加强对企业年金的强制性,但此举必然是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进过程需徐徐图进。
注解:
①http:///a/20141226/13385794_0.shtml
②刘华:《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法制博览》2014年2月,第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