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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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

对以上机构以外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也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第六条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

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预算,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九条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2024年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多份

2024年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多份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管理体系3. 资金申请条件4. 资金支持方向5. 资金支持方式6.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7. 资金使用与管理8. 监督与评估9. 法律责任10. 附件1. 总则1.1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由江苏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

1.3 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管理体系2.1 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估等工作。

2.2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2.3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

3. 资金申请条件3.1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4)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资金支持方向4.1 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1)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2)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3)创新能力提升;(4)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5. 资金支持方式5.1 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5.2 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5.3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5.4 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6.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6.1 企业根据创新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6.2 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6.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6.4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印发)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印发)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2013年重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制造和信息产业企业担保业务和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的补助。

现将有关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资格和条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求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1.截至2012年12月31日,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主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012年担保费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0%以上;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012年日平均担保余额高于2012年日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

2.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2012年末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12,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10,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10,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不低于8,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省辖市的区属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比照省辖市标准;撤县改区所在地的担保机构,自变更起3年内按县(市)的注册资本标准,超过3年的一律参照省辖市标准) 。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江苏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提供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理解政策要求并正确申请和使用资金。

一、资金管理目的与原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目的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业高效以及风险可控。

二、资金申请与评审流程1. 资金申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的申请。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金需求及用途等内容。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 资金评审流程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经过资金评审程序,以确定资金的拨付情况。

评审流程包括:•初步评审: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专家评审:通过邀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技术水平、创新性等。

•终审决策:根据初步评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金拨付项目,并报经相关部门审议决策。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1. 资金使用范围•技术研发与创新项目:包括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专利申请等。

•人才培养与培训:包括聘请高级人才、开展培训等。

•创新能力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

2. 资金管理要求•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范制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组织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展相协调。

•资金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报告。

•资金归集与使用支出:确保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或滥用资金。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评审、审批、拨付、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申请企业必须在江苏省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 申请企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技术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4. 申请企业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资金,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企业向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并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技价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科技厅;3. 省科技厅对初审意见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4.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资金拨付,并将批准资金的信息通知申请企业;5. 申请企业根据批准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6. 项目完成后,申请企业需按照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省科技厅进行验收,并确定是否支付最后一笔资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1. 批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仅限于项目实施中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 申请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拨付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将标准细则的结果进行报告;4. 申请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才,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并保证项目按时完成;5. 省科技厅有权对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申请企业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资金管理责任1. 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协助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活动;3. 申请企业负责真实提供资料并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4. 相关专家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5.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

为进一步贯彻文件精神,营造江苏省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也将依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出台江苏省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

各地在贯彻文件精神,引导创业投资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章阶段参股第四章跟进投资第五章风险补助第六章投资保障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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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2008年10月22日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

(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聚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

(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具有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

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资助和奖励为主。

第八条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位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对产业集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经贸活动除外)。

第十一条对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节能技改的技术设备投入额以及融资财务费用支出额的5%安排资助,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纳入规划的重点中小企业连续支持3年。

第十二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助和奖励按以下分类计算:(一)担保费及风险补助: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

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不收保费的担保业务不予补贴。

(二)增资奖励:在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额基础上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助和奖励,一般其总额度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对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项目金额的3%。

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上一年度已支持过的项目,本年度不再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及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基础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二)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条件:(一)中小企业新产品必须是新开发并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证书。

同时实现批量生产,市场前景较好。

(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必须是近两年内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是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示范单位。

(四)配套服务和提高升级项目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品牌产品或为品牌产品配套的。

第十八条申报产业集聚项目的具体条件:(一)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省重点培育产业集群(园区);(二)负责产业集群(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产业集群(园区)新建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

对苏北地区适当放宽标准;(四)产业集群(园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五)产业集群(园区)内通过市、县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六)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底前竣工投产的。

第十九条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具体条件:(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并运作。

(二)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专项服务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服务机构、培训机构须承担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相关任务。

(五)申报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区总体规划,创业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以新创办的小企业为主,在本地区具有较强的服务和示范功能。

第二十条申报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的具体条件:(一)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缴税收在600万元以上;(二)通过扶持,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过30%,实现利润总额和入库税收每年增长超过20%。

第二十一条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的具体条件:(一)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9,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6,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苏北五市不低于3,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6,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4,000万元;苏北五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项目的具体条件:(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共同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省级项目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县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项目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共同组织相关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的结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共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量化标准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43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和《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实施办法》(苏财企〔2007〕14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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