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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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一、凡例说明本文档是关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详细说明。

下面将按照不同的章节来介绍具体内容。

二、目录内容1、药品分类说明1.1 西药分类1.1.1 中成药1.1.2 化学药品1.2 中药分类1.2.1 贵重中药材1.2.2 普通中药材1.3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药品选用原则2.1 根据临床诊断2.2 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2.3 按病种和级别选用药品2.4 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选用药品3、药品目录编制与更新3.1 编制原则和方法3.2 目录的申报和审核3.3 目录的更新和调整4、目录的使用与管理4.1 医保定点单位的用药管理4.2 药店和零售药店的用药管理 4.3 目录外用药的报销与用药管理4.4 用药限制和特殊情况处理5、药品目录的监督与评估5.1 药品使用监督5.2 药品目录评估方法和指标5.3 目录评估结果的运用三、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2、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分类表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统筹部门、用于预防、医疗和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致工作能力丧失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和待遇补偿的保险制度。

五、全文结束。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受益水平,促进药品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类别。

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甲类药品是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合理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药品。

中药饮片则分为常用中药饮片和非常用中药饮片。

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类别。

工伤保险药品主要覆盖工伤事故导致的伤痛治疗和康复需求。

在工伤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合理选择工伤保险药品,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类别。

生育保险药品主要用于保障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后康复等方面的药品。

在生育保险范围内,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生育保险药品,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四、药品目录的管理和更新药品目录的管理和更新工作由我国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药品的价格、疗效、生产供应等因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还应当充分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确保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药品目录的使用和实施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目录的规定,为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对患者使用的药品进行支付。

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当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不得擅自更换药品或自行购买药品。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受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

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二、规范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凡例

医保凡例

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45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79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833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表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表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表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以下是一份包含1000字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表:一、内科类:1. 降血压药: 氨氯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缬沙坦、氯沙坦、厄贝沙坦等。

2. 全身性抗感染药: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庆大霉素、利福霉素等。

3. 抗心绞痛药: 硝酸甘油、异山梨酯、曲美他嗪等。

4. 治疗高血脂药: 西咪替尼、阿托伐他汀、辛伐他汀等。

5. 抗感冒药: 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维生素C片等。

二、外科类:1. 消炎药: 磺胺类、头孢类、红霉素等。

2. 止血药: 高效止血绷带、凝血酶制剂、七叶皂苷钠等。

3. 创面修复药: 万金油、红霉素软膏、氧化锌软膏等。

4. 风湿骨科药物: 消炎止痛药、抗风湿药、加杜鹃膏等。

5. 免疫调节剂: 化学治疗药物、生物制剂、中药调养等。

三、妇产科类:1. 激素类药物: 雌激素、孕激素、激素替代疗法等。

2. 妇科抗感染药: 红霉素、甲硝唑、克林霉素等。

3. 妇科止痛药: 乙酰氨基酚、布洛芬、舒痛因等。

4. 妇科肿瘤治疗药: 高效治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放疗药物等。

5. 妇科调节药: 避孕药、促排卵药、月经调理药等。

四、儿科类:1. 儿童感冒药: 对乙酰氨基酚、小儿氨酚黄那敏等。

2. 儿童消化药: 乳酸菌、胆固醇酯酶、益生菌等。

3. 儿童维生素类: 多种维生素、钙镁锌等。

4. 儿童骨科感染药: 头孢菌素、青霉素、氨苄青霉素等。

5. 儿童调节药: 注射用类固醇、皮质激素、重组人生长激素等。

五、眼科类:1. 外伤性眼病药: 抗感染药、止痛药、抑菌消炎药等。

2. 眼部炎症药: 激素类眼药水、抗过敏药、抑菌消炎药等。

3. 眼部护理药: 人工泪液、充血缓解剂、角膜保护剂等。

4. 青光眼治疗药: 激素类、抗感染药、降眼压药等。

5. 白内障治疗药: 系类抗生素、流体调节药、抗炎症药等。

以上是一份包含1000字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表,涵盖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和眼科等多个领域的药品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46 托拉塞米
注射剂 限需迅速利尿或不能口服利尿剂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
47 七叶皂苷 48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49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50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注射剂 限脑水肿的二线治疗,支付不超过10天
支付不超过10天
口服常释剂型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 口服常释剂型 的患者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多潘立酮
2 格拉司琼
3 托烷司琼
4 促肝细胞生长素
5 多烯磷脂酰胆碱
6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
7 甘草酸二铵
8 谷胱甘肽
9 还原型谷胱甘肽(谷胱甘肽)
10 门冬氨酸鸟氨酸
11 水飞蓟素
12 异甘草酸镁
13 蒙脱石
颗粒剂
限夜盲症、儿童佝偻病 限有硒缺乏检验证据的患者 限儿童佝偻病
注射剂 限与肠外营养药物配合使用时支付,单独使用不予支付
口服常释剂型 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
限高磷血症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患者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 口服常释剂型 患者
注射剂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且 无法口服的患者
14 洛哌丁胺
15 重组赖脯胰鸟素
16 重组甘精胰鸟素
17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18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弧Ⅰ 19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Ⅲ
20 阿格列汀
21 利格列汀
剂型
2022年目录备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前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药品目录,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药服务。

本目录内容详细,包括药品分类、药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报销政策。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本目录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等。

2:中成药:中药的制剂形式,如丸剂、片剂、颗粒剂等。

3:中药材:指采用植物、动物等自然物质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药材。

4:中药饮片:指以中草药为原料经过破碎、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片剂。

三、药品清单1:西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西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2:中成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成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3:中药材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药材清单的内容,包括药材名称、性味、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四、报销政策本目录规定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药品的相关报销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西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西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2:中成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成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3:中药饮片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药饮片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附件:1: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一2:附件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2:工伤保险:指对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致伤、致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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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 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一、 凡 例 二、 西药部分 三、 中成药部分 四、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 中药饮片部分
1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简称《药品目录》 ) 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 参保人员购 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 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 是对《药品目录》 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 名称 与剂型、 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是《药品目录》 的组成 部分, 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 目录构成 (一) 《药品目录》 西药部分、 中成药部分、 协议期内 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 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 1279 个, 中成药 1316 个(含民族药 93 个) , 协议期内谈判 药品部分 48 个(含西药 43 个、 中成药 5 个) , 共计 2643 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 西药甲类药品 398 个, 中成药甲类药品 242 个, 其余为乙类 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 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 892 个外, 同时列出了不得纳
3 合并归类的剂型见下表:
合并归类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液体剂
丸剂 颗粒剂 口服散剂 外用散剂 软膏剂 贴剂 外用液体剂 硬膏剂 凝胶剂 涂剂 栓剂 滴眼剂 滴耳剂 滴鼻剂
吸入剂
注射剂
、 、
4 (九) 中成药剂型中, 丸剂包括水丸、 蜜丸、 水蜜丸、 糊丸、 浓缩丸和微丸, 不含滴丸; 胶囊剂是指硬胶囊, 不含 软胶囊; 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十) 除谈判药品外, 《药品目录》 收载的药品不区分 商品名、 规格或生产厂家。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 《药品目录》 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 而酸根或盐基不同 的西药, 属于《药品目录》 的药品。 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 的药品单独列出。 (十一) “备注” 栏标有“◇” 的药品, 因其组成和适 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 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具体如下: 1 .西药部分第 179 号“缓解铝片、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复 方碳酸钙咀嚼片、 复方消化酶胶囊、 复方胰酶散、 复合乳酸 菌胶囊、 铝镁颠茄片、 铝镁混悬液。 2.西药部分第 726 号“抗艾滋病用药” 是指国家免费治 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 1093 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 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 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 的处方制剂、 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 1149 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 OTC 制剂”
药品名称 氨酚伪麻胶囊 氨酚伪麻颗粒剂 氨酚伪麻美芬胶囊 氨酚伪麻美芬片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苯酚 伪麻片 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氨酚伪麻那敏片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氨咖麻敏胶囊 氨咖愈敏溶液 氨麻苯美片 氨麻美敏口服溶液剂 氨麻美敏片 氨麻美敏片(Ⅱ) 氨麻美敏片(Ⅲ) 贝敏伪麻片 布洛伪麻分散片 布洛伪麻胶囊 布洛伪麻颗粒剂 布洛伪麻片 酚咖麻敏胶囊 酚咖片 酚麻美敏胶囊 酚麻美敏片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序号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药品名称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复方氨酚葡锌片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复方锌布颗粒剂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咖酚伪麻片 美酚伪麻片 美敏伪麻口服液 美愈伪麻胶囊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美愈伪麻口服液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扑尔伪麻片 双扑伪麻颗粒 伪麻那敏胶囊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愈创维林那敏片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愈酚维林片 愈酚伪麻片 愈美胶囊 愈美颗粒剂 愈美片
6 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 由医生处方 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 发生的费用, 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三)“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 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 可按规定由 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 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 应核查 相关证据。 1.“备注” 一栏标有“▲” 的药品, 仅限参保人员门诊 使用和定点药店购药时医保基金方予支付。 2.“备注” 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 是指参保人员出 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 实验室 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使用该药品所发 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 的修改, 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3.“备注” 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 支付时应有使 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四)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备注” 规定该药品
8 体内培植牛黄、 体外培育牛黄的药品不予支付。
包含的具体剂型 普通片剂(片、 素片、 肠溶片、 包衣片、 薄膜衣片、 糖衣片、 浸膏片 、分 缓释片、 缓释包衣片、 控释片、 缓释胶囊、 控释胶囊 口服溶液剂、 口服混悬剂、 干混悬剂、 口服乳剂、 胶浆剂、 口服液、 乳液 丸剂、 滴丸 颗粒剂、 肠溶颗粒剂 散剂、 药粉、 粉剂 散剂、 粉剂、 撒布剂、 撒粉 软膏剂、 乳膏剂、 霜剂、 糊剂、 油膏剂 贴剂、 贴膏剂、 膜剂、 透皮贴剂 外用溶液剂、 洗剂、 漱口剂、 含漱液、 胶浆剂、 搽剂、 酊剂、 油剂 硬膏剂、 亲水硬膏剂 乳胶剂、 凝胶剂 涂剂、 涂膜剂、 涂布剂 栓剂、 直肠栓、 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液 气雾剂、 粉雾剂、 吸入剂、 吸入粉雾剂、 干粉吸入剂、 粉吸入剂、 雾 化溶 液剂、 吸入气雾剂、 吸入(用) 溶液、 吸入(用) 混悬液、 (鼻用) 注射剂、 注射液、 注射用溶液剂、 静脉滴注用注射液、 注射用混悬液、 注 射用无菌粉末、 静脉注射针剂、 注射用乳剂、 乳状注射液、 粉针剂、 针
2 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 《药品目录》 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 的品种 6 个; 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4 个。 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 乙类。 二、 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 类(ATC) , 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中药饮片按中 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 选择其主要 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 不受《药品目录》 分类的限制。 (六) 西药、 中成药、 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 , 并在括号内 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 义。 三、 名称与剂型 (七) 除在“备注” 一栏标有“◇” 的药品外, 西药名 称采用中文通用名, 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 酸根部分, 剂型 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 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 简洁, 在甲乙分类、 给药途径、 备注相同的情况下, 同一通 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 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 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 “制剂通则” 为基础进 行合并归类处理, 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 标注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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