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要三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机构名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名称应当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如“国际”“双语”“艺术”等字样,除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 市 XX 区 XX 幼儿园”。
三、办学场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学场地,远离污染源、危险区和噪音区。
(二)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三)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例如,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 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设施设备(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床铺、玩具、图书、教学用具等。
(二)设施设备应当安全、环保、卫生,无锐利边角,无有毒有害物质,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根本要求一、根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平安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平安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视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与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与从业人员安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那么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与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与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到达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表达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儿童教育机构创办条件

儿童教育机构创办条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人们教育观念的更新,儿童教育机构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创办一家儿童教育机构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本文将从资质要求、场所设施、师资队伍、教育理念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论述儿童教育机构的创办条件。
一、资质要求首先,想要创办一家合法的儿童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教育管理条例和规定。
创办者需要具备相关教育背景或经验,并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登记手续,合法纳税。
保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遵守教育法规,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
二、场所设施儿童教育机构的场所设施是创办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构需要提供安全、舒适、整洁的教育环境,如教室、游戏室、活动区等。
教室应具备合理的布局和多媒体教学设备,以便于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同时满足儿童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此外,机构还需要提供安全的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三、师资队伍一个优秀的儿童教育机构必须拥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需要具备专业的教育背景和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教学方法。
他们应该具备耐心、细心和爱心,并具备与儿童有效沟通的能力。
机构需要通过面试和专业评估来筛选教师,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素养。
四、教育理念儿童教育机构的教育理念是其成功运营的核心。
机构应该明确教育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教育理念应注重儿童的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个性差异,并考虑儿童在学习过程中的需求。
机构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此外,机构还应该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合作,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良好教育共同体。
五、服务质量儿童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是家长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
机构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规范教育服务流程,确保家长和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机构应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及时回应家长的关注和问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办理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办理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条件1. 教育资质在办理教育培训机构之前,首要条件是确保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
通常需要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认证,确保机构有合法的教育培训资质。
2. 教学设施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适当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这些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
3. 教师资格机构需要拥有合格的教师团队,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
确保教师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
4. 课程设置教育培训机构需要设计合理的课程设置,确保内容丰富、符合学生需求并具备教学有效性。
课程设置应当符合相关的教学标准和要求。
5. 经营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
确保机构的运营稳定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 学生招生机构需要有效的招生渠道和推广策略,吸引更多学生入读。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障学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7. 教育质量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定期进行教育评估和改进,提升教育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
8. 法律合规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规、劳动法等。
确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不良后果。
9. 经济实力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资金、房屋等各方面的投入。
确保机构能够稳健运营并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结语办理教育培训机构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只有确保机构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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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统筹管理全区普通、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
拟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全区各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工作;组织开展扫除文盲工作,参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全区普通初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培训和学校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建设;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的考察、审批、指
导及管理工作。
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要三条件
2009年01月07日13:24生意社
生意社01月07日讯民办高校的出现可谓应时应势而生,庞大的市场让民间资本纷纷抢滩教育,锦州亦如此。
近日,一名英语“高手”想搞英语培训,让记者帮忙问问需要啥条件,没想到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刚答复了另一个人的相关咨询。
想涉足民办教育机构的人越来越多。
个人办学要满足相应资格条件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则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申报专业相应资格证件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记者还特别强调的是,举办者不得是在职人员。
举办“培训班”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由同一人担任。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底金要足
我市对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实行办学风险规避制度。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须进行验资。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办学资金标准为:学历教育50万元(含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10万元;培训中心5万元;培训班2万元。
办学风险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学历教育20万元(含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10万元;培训中心5万元;培训班3万元;分支机构1万元。
教学场所面积要达到规定标准
教学场所是教学条件的保证,记者了解到,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商贸市场、车库、地下室、仓房等建筑内,民宅(门市除外)以及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是不能作为教学场所的。
举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条件,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举办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教学场所的规模面积,我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对此也有严格规定。
举办培训班规模的教育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招生规模150人以内。
培训班原则上要有自有教学场所。
举办培训班规模的教育机构只允许开设1—2个专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举办培训中心规模的教育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允许开设4个以下专业,设立2个以下分支机构。
举办培训学校规模的教育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允许开设4个以上专业,设立3个以下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都要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所提交的材料须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办学申请书,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章程。
办学条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构成资料,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财会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谁审批
根据办学规模、层次不同,设立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审批部门也不同。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等教育;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及主城区自考助学、非学历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非学历教育机构。
各县(市)区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须冠以所在县(市)区的名称及“培训”字样(如锦州市××区××培训班)。
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名称也有说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辽宁”等字样。
记者刘领
芜湖县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工作告知单
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来源:教育科(民管办)阅读:594更新:2011-1-26 17:01:39一、审批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
二、申报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条件。
3、本局管理并审批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及中等以下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简介
3、资金有效证明
4、房屋验收报告
5、消防验收报告
6、办学章程(具体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7、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职责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
9、学校的规划方案
10、审批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A4纸,一式一分)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幼儿园报所在中心学校,其他层次均报县教育局民管办
2、资料初审
3、实地考察论证
4、局党委研究通过
5、下发批文,颁发办学许可证
6、凡经批准者后的民办学校15日内凭许可证到民政、税务、卫生、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
六、联系电话:8791095
芜湖县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