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管理办法
计量设备管理办法

一、计量设备管理方法第1条目的1.1 为加强公司计量管理工作,使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形成一个闭环管理系统,符合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提高计量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精确性,确保生产经营物料消耗及发运计量精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2条要求2.1 全部公文、技术标准、图纸、统计报表、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安排、账簿、票证、产品铭牌等全部运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3条定义3.1计量设备是指生产经营中运用的各种喂料秤、配料秤、计量秤和各类衡器等。
第4条计量工作目标4.1 以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吩咐、条例、方法等文件内容为指针,切实抓好计量工作,使企业的计量工作形成一个闭环管理系统,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真正发挥计量技术基础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供应最优质服务,确保计量设备配备满意生产、经营的须要。
第5条工作职责公司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保全部是计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计量设备管理体系、计量管理细则和计量管理网络;各生产单位均配备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5.1 公司分管领导工作职责仔细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吩咐、条例、方法和上级计量部门下发的有关计量文件,并组织实施。
熟识公司计量工作状况,并能刚好处理有关计量工作问题;对计量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规划、有措施。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计量工作会议,刚好探讨、解决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主管计量工作负责人、专职计量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组织制定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计量方面的技术措施,并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状况。
负责审批公司有关计量文件的制定和珍贵计量仪器的购置安排;负责审批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仪器、设备报废的申办事宜;负责重大仪器、设备的平安运用及对相关责任事故的处理。
5.2 主管计量工作负责人职责在公司主管领导的干脆领导下,负责公司计量学问及法规的宣扬教化,使计量工作渗透到企业各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四)样机测试报告;(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
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
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
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
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磅房管理办法5篇

磅房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磅房管理办法地磅管理办法1.总则电子汽车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计量设备,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规避商务风险,维护客户的利益和公司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划分2.1技术部是磅房设备的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部门。
负责磅房设备的安装调试、故障排除、精度维修和设备运行状态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及设备的更新改造。
2.2业务部是磅房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
负责磅房内外设备的使用、保管和日常保养维护。
2.3 总经办负责磅房基础建筑设施的建设与维修。
2.4 按属地管理原则,库场管理单位(库场队、东锦劳务队)负责维持电子秤外部卫生;设备维护维修单位配合做好电子秤机械、电子设备维护维修工作2.5 生产部负责安排维修保养、校验校正所需设备。
2.6 公司各部门务必通力协作,保障磅房正常运转。
3.管理内容 3.1电子秤操作守则3.1.1业务部每周检查一次限位构件是否正常,秤体是否能晃动。
限位螺栓与限位板之间的间隙应在3~5mm之间,且两边基本均等,不符合要求的请与技术部联系,进行调整。
3.1.2 秤体底部与基础之间、称重传感器四周不能有异物堆积,不能有积水。
除交班前保持定期清理外,在工作中出现影响精度的抛撒现象也应及时清理。
3.1.3保持秤体之间的连接件紧固,且连接件之间涂有黄油,检查秤体是否有锈蚀现象。
技术人员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司磅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异常,听到磅体异响,应立即停磅,并及时与技术部联系。
3.1.4 技术部每半年对称重传感器电缆线普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5技术部每月检查一次称重传感器位置是否有位移现象,称重传感器是否垂直,电缆线绝缘是否破损,接地线、跨接导线是否正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6 司磅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检查:接通电源后是否正常工作、称重后是否回零、计量值误差是否大于100公斤、显示是否稳定、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1.7 司磅人员应对上磅车辆严格监督,汽车上磅速度不得大于5Km/h。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以下简称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是对货车、集装箱进行科学计量及安全检测监控,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包括计量衡器和安全检测监控设施两大类。
计量衡器是指汽车衡、吊钩秤、轨道衡等衡器类设备;安全检测监控设施是指超偏载检测装置、超限检测装置、轮(轴)重测定仪、安全门、货车装载状态监控装置等非衡器类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车站站场、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办理直通货物运输的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
被授权对指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铁路局,同时负有行使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的职责。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与其接轨的铁路局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运用管理,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相关技术条件和资质审查,不断提高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科技水平。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依据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管内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和运用管理。
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目标是卡住源头,网络监控。
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建立全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实时检测、监控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超限及危险品气体泄漏等危及运输安全情况。
零担、集装箱、整车货物的检斤率达到100%。
危险品办理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能力。
主要货检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超偏载、超限、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安全检测、监控能力。
计量装置检定管理制度

计量装置检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量装置的检定工作,保障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检定的计量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计量泵、温度计等。
第三条计量装置检定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计量装置检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准确的原则,保障被检定计量装置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检定机构第五条计量装置的检定工作由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资质的检定机构承担。
第六条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检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确保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定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计量装置检定合格认定证书,合格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抽查,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审核。
第九条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检定申请第十条企事业单位需要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应当向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提出检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一条检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的基本信息、使用场所、使用环境、使用要求等。
第十二条检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检定,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检定工作。
第十三条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并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检定证书。
第四章检定程序第十四条检定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检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初次检定、定期检定、复检、计算器检定等。
第十六条检定工作应当在固定的检定室内进行,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检定过程中如发现计量装置的故障或不合格,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检定标准第十八条检定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计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检定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检定标准应当根据计量装置的类型和用途进行确定,并在检定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检定结果应当在检定证书中标明,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图表以供参考。
29-生产车间计量衡器(器具)的使用管理

目的:保证计量衡器准确无误。
范围:用于生产的计量衡器(器具)管理。
责任:车间主任、操作人员、计量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规定:
1生产车间计量衡器(器具)的配备。
1.1必须根据产品工艺规程的要求和生产量的大小,申请配备一定量的计量衡器(器具)。
1.2必须根据产品工艺规程对参数指标的精度要求,申请适合的计量衡器和型号。
1.3领用新购入的计量衡器(器具)必须是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衡器(器具)。
1.4计量衡器(器具)包括附加在设备上的所有计量器具。
2计量衡器的使用和维护
2.1计量衡器(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才准使用。
2.2每一个计量衡器(器具)应有责任人,负责平时使用监督、状态检查、清洁卫生等,一旦发现有问题及时报告计量小组。
2.3每个计量衡器(器具)应定置存放,不得随便搬动、拆卸或借出其他部门使用。
2.4配合计量小组按“计量器具的周检和抽检制度SMP-EM-267-00”对计量衡器(器具)进行检定。
2.5每年一次对本部门使用的计量衡器(器具)进行一次配备适用性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年度改进计划和计量衡器(器具)流转和报废计划。
计量器具A、B、C分类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A、B、C分类管理办法A、B、C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测量设备产品的可靠性、测量设备在生产和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国家对该种测量设备管理要求,对不同用途和类别的测量设备实行“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办法。
使公司的测量设备都能按照不同规定的要求,严格科学管理。
以确保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各种测量设备的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满足国家计量法规和ISO 9000族标准的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B.1分类B.1.1 A类测量设备a)公司的最高测量标准和用于量值传递的测量设备,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测量器具;b)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能源和经营管理对测量数据要求较高的关键测量设备;c)准确度高和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差的测量设备。
B.1.2 B类测量设备a) 用于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测量数据要求的测量设备;b) 用于公司内部核算的能源和物资管理用的测量设备;c) 固定安装在生产线或装置上,测量数据要求较高的、但平时不允许拆装、实际检定周期必须和设备检修同步的测量设备;d) 对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有一定要求,但测量设备寿命较长,可靠性较高的测量设备;e) 测量设备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而使用不频繁的测量设备;f) 专用测量设备、限定使用范围的测量设备以及固定指示点使用的测量设备。
B.1.3 C类测量设备a) 用于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能源管理中以及在流程生产线和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测量设备;b) 测量设备性能很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的、量值不易改变的测量设备;c)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测量设备;d)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测量设备以及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测量设备;e) 国家没有检定和校验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验方法的测量设备。
但根据使用要求有些器具可列入A或B类。
B.2 测量设备A、B、C分类管理办法B.2.1 A类测量设备管理办法a) 凡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测量设备要按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检定工作器具的检定管理办法执行强检;b) 其它列入A类管理范围的测量设备,由公司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定检定、校准技术机构,根据生产管理的实际要求确定周期,制定周检计划,检定周期不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c) 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没有检定规程的,由公司试验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订校准方法;d) 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专、兼职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加强对大型衡器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衡器是指用于港口货运计量的汽车衡、轨道衡、定量斗秤、平台秤、皮带秤等衡重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间接控股)与经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大型衡器原则上实行集团、公司、司衡部门三级管理。
1.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是集团公司大型衡器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规定及对各公司大型衡器采购、转让、报废等的备案、审批。
2.各单位计量主管部门是本单位大型衡器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衡器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负责对大型衡器计量设备的选型、购置、检定、维护保养、封存、启封、维修、转让、报废及大型衡器的日常管理,以确保大型衡-1-器符合计量要求。
3.司衡部门是各单位大型衡器的使用部门。
第三章大型衡器的分类及代码第五条大型衡器分为强检和非强检计量设备两种。
用于贸易结算的大型衡器,为强检计量设备;用于工艺控制、内部考核的大型衡器为非强检计量设备。
第六条大型衡器按要求在仪表上粘贴彩色代码标志。
第四章大型衡器的技术管理第一节大型衡器的购置、选型和安装验收第七条各单位被列入固定资产的大型衡器购置应遵照《**公司设备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按照**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码头要求,在购置大型衡器时结合项目和市场实际状况,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基础上,按满足需要、产品质量好、使用维护方便可靠、售后服务好等有关原则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建设过程中兼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第九条各公司对首次购置的大型衡器,应查验其《型式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记录CMC编号,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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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衡器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衡器系指案秤、台秤、地秤、电子皮带秤、料斗配料秤、电子秤、汽车衡、火车衡等,衡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条公司范围内从事衡器使用、维修、检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信息控制中心是公司计量器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衡器的选购第四条需求部门根据标准规范、生产工艺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应用衡器选型标准流程向信息控制中心提出采购需求,信息控制中心根据其申请确定衡器的量程、精度等级、数量型号,在统一把关、保障重点前提的下,编制衡器需求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再由采购部门招标购买。
第五条购入的衡器应具有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严禁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衡器。
第六条衡器购进后,由信息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开箱验收。
1、检查衡器的数量、规格型号、量程精度、生产厂家等是否与购货合同、随机出厂资料相符。
2、检查衡器的随机资料是否齐全。
3、将出厂使用说明书、图纸、出厂合格证、出厂检定证书、验收单等技术资料收集齐全,建立衡器技术档案。
4、简单及精度较低的衡器由信心控制中心指导使用单位根据出厂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
5、复杂或精度较高的衡器由信控制中心联系生产厂家到现场安装。
第三章衡器的检定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衡器,由信息控制中心按相关的规定进行自检、送检或联系现场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并经审核后,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检定合格的衡器,由信息控制中心填入《衡器登记表》、《衡器检定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经验收或检定不合格的衡器,由信息控制中心负责及时联系供应商或厂家修理或退换。
第四章衡器的使用、维护、保养第十条衡器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流动性衡器应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发现故障、损坏或有不正常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信息控制中心进行维修、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案秤1、秤上有明显的合格印记并处于有效期内,秤上零部件完好无损,增铊配套齐备,封盖完好,有检定印记。
2、使用时,应将秤放在稳定坚实的平台上,秤体底座的3个支点应全部落实,秤体不得有明显的倾斜。
3、称量前要估算一下被称物体是否超过秤的最大量程,不要将超重的物体放在秤上称量,以免压坏秤件。
4、放置被称量物体时,要注意小心轻放,不要冲击碰撞承重盘,并尽可能将物体放在承重盘的中央位置5、游铊指示边应与标尺分度线平行,读数时注意对正分度线,预置游跎时,游跎指示边应对准相应示值分度线。
6、连续使用的秤,要经常校对零点,保持增铊、增铊盘、承重盘上的清洁,及时清除称量过程中的洒落物。
7、秤的使用范围为最小量程至最大量程。
注意:小于最小量程的不宜使用,超过最大量程的禁止使用。
8、称量完毕后,及时做好案秤的清洁工作,不准在刀子、刀承工作面上涂油。
称过腐蚀性物质后要及时擦拭干净。
(二)台秤1、使用前,将台秤放置平稳,落实在一个坚实且平坦的地面上,四轮(脚)同时着地,秤体不能倾斜。
2、使用具有检定合格标志的秤,并在有效期检定周期内使用。
3、秤上领部件应完好无损,增铊配套齐全,封盖完好并有检定印、证,游铊移动自如。
4、连续称量时,要经常注意秤的零点状态,每称量10-20次要调整一次零点。
5、游铊指示边应与标尺分度线平行。
读数时,应注意对正分度线。
预置游铊时,游铊指示边应对准相应示值分度线。
6、放置被称物体时,应注意轻放,且尽量放在承重板的中央位置,不要靠碰立柱。
7、不要超出秤的最大量使用,也不要称量小于最小量程的物体。
8、使用完毕后,做好台秤的清洁工作,妥善保管,不准在刀子、刀承工作面上涂油;称过腐蚀性物质后要及时擦拭干净;不要置于腐蚀、潮湿和露天场所。
(三)地秤1、审查该秤是否具有有效合格证、分度值及有效量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2、检查秤的技术状态是否处于正常;零部件应完整、不损坏;计量杠杆、承重台能摆动自如。
3、不要超出秤的最大量程使用,也不要称量小于最小量程的物体。
4、放置被称物体时,应注意轻放且尽量放在承重板的中央位置。
5、物体放稳后,先预测其重量,首先移动主游跎在开启示准器,然后再移动副游铊调整平衡,并关闭示准器进行读数,记录。
6、连续称量时,每10-20次检查空秤零位漂移并校正。
7、在称量过程中,不得移动影响称量准确性部件,如平衡调整铊等。
(四)电子皮带秤1、电子皮带秤应由专人使用。
使用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操作方法,掌握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2、要注意运行过程中物料的加放是否均匀,若变化太大应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称量的准确。
3、要注意防止皮带跑料、漏料。
4、电子皮带秤的主要器件(传感器、秤架)应注意保护,要加封记,必要时应加以隔离,确保不受人为影响。
5、秤体上严禁站人或受其他外力作用,尤其是在更换皮带进行调修时更应注意,防止损坏称重传感器或造成秤架变形。
6、要定期检查皮带运输机的拖辊,防止皮带跑偏等情况,做好记录,确保皮带运输机运行良好。
7、每天清除秤架上的积尘、异物,保持传感器的清洁。
8、要经常保持称量仪表的清洁、干燥,不得随意打开其表壳。
9、定期检查秤体与仪表间的电缆是否有损伤、脱接并做好记录。
(五)料斗配料秤1、使用中的秤应有检定证书或检定印记,并在有效期内。
2、每周检查秤体基础,看有无裂纹、剥落等影响强度的缺陷,做好记录。
3、每周检查电缆、电线有无破损,接插件牢固,接触良好。
4、使用前检查各开关、按键、旋扭动作是否正常。
5、使用前检查加料门、卸料门是否开关方便、活动自如。
6、每周检查料斗是否牢固、稳妥,有无晃动,7、每天检查料斗秤的零部件有无外伤、缺损、变形和锈蚀,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8、每天清除料斗周围的物料,特别是称重传感器四周,保证料斗和传感器清洁。
(六)电子秤1、使用前,将电子秤放置平稳,落实在一个坚实且平坦的地面上,四脚同时着地,秤体不能倾斜。
2、使用具有检定合格标志的秤,并在有效期检定周期内使用。
3、连续称量时,要经常注意秤的零点状态。
4、放置被称物体时,应注意轻放且尽量放在承重板的中央位置。
5、秤的使用范围为最小量程至最大量程。
注意:小于量程不宜使用,超过最大量程禁止使用。
6、使用完毕后,做好台面的清洁工作,称过腐蚀性物质后要及时擦拭干净。
7、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定期检查,做好记录,保证案秤处于完好合格状态。
8、使用完毕后要保持称量仪表的清洁、干燥,不得随意打开其表壳。
9、定期检查秤体与仪表间的电缆是否有损伤、脱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火车衡和汽车衡要由专业计量人员根据使用操作说明书编定操作规程,并按以下进行操作和保养:1、使用前应清除称重台面杂物,检查是否有顶卡现象,检查设备各螺丝、接线是否松动,并调整紧固,定期对各部件及螺丝进行润滑保养。
2、接通显示器电源,预热至少15分钟,待确认显示器状态正常后,进行空秤调零,然后开始称量。
3、被称车辆的载重量不得超过该衡器的最大称量,上下衡器时的速度不的超过20公里/小时。
4、计量车辆应全部压在称重台面上,应停稳方可检斤。
5、进行仪表的电气连接时,应先切断电源,仪表电气连接好后再送电。
6、传感器工作状态下,秤体严禁使用电焊,以防止击穿传感器。
7、传感器及秤体的限位间隙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间隙不合适立即调整(间隙控制在3-5mm),如果间隙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称量。
8、基坑内不应有积水,因暴雨等原因造成基坑积水,应立即疏通排水道。
传感器一旦泡水,应全面检查,采取措施后方能通电,接线盒进水后应用电吹风将接线板吹干后在对仪表通电。
9、如对衡器计量精度发生疑异时,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及衡器检修管理人员。
10、下班后,应将计量设备运行情况详细记载在交接班记录上,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切断称重显示器及电脑电源。
第五章衡器周期检定第十二条公司在用的衡器实行周期检定,信息控制中心负责根据各类衡器检定规定的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安排周期检定时间。
第十三条周期检定合格的衡器,由检定单位签发合格证书或合格标签,随衡器返回使用单位。
检修人员要对所修衡器负责,不合格的不得流入使用。
第五章衡器的降级使用、封存和报废第十四条当衡器的技术性能降低,信息控制中心应根据量值溯源结果提出使用范围建议,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降级处理,并在衡器上贴上降级使用标识。
第十五条长期不用的衡器需封存时,由使用者提出封存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封存并标识。
封存期间应加强对封存衡器的维护保养,防止衡器的损坏,开封时应重新检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类衡器功能丧失或损坏,以致不能使用或根据标准规定需要报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控制中心组织技术鉴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事故登记处理第十七条建立衡器事故登记本,对因衡器、数据记录等造成的事故认真登记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并上报企管部处理。
第十九条信息控制中心负责宣传教育活动,使公司职工吸取教训,排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