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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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6.3费率
• 影响财产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
---投保险种 ---房屋的建筑结构 ---占用性质 ---地理位置 ---周围环境 ---投保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历史损失数据 ---市场竞争因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6.4理赔处理
赔偿方式
• 支付赔偿款 • 恢复原状或重置受损保险财产
赔款分摊和不足额保险
• 赔款分摊
---不属于自己所有和使用的建筑物和固定物体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 险标的的损失,也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措施而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 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财产的损坏或报废责任
列明的自然灾害
• 施救时损失和合理费用
---施救时损失: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条款将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 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列为保险人赔偿责任, 但对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负责赔偿
---施救整理费用: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 责,且有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 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占全部施救财产 的比例负担施救费用
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6.1承保
保险标的
• 凡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而由被 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 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或其他法律上承认 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 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
• 可保财产,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 定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即为保险人 所接受的财产。

财产综合险主险与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

财产综合险主险与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

财产综合险主险与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一、财产综合险主险概述财产综合险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护。

财产综合险主险通常包括财产损失、财产损坏、盗窃、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风险的保障。

该险种适用于个人和企业,可以保障各种类型的财产,例如房屋、设备、库存、机械设备等。

二、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是财产综合险主险的一部分,专门针对建筑物的消防风险进行保障。

以下是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1. 被保险建筑物范围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适用于被保险人名下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厂、仓库等。

被保险建筑物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

2. 消防设施要求被保险建筑物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需要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消防风险评估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建筑物进行消防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保险金额和保费的依据。

如果被保险建筑物的消防风险较高,保险人可能要求采取额外的防火措施。

4. 火灾保障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对火灾风险提供保障。

如果被保险建筑物因火灾导致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重建、财产损失等。

5. 爆炸保障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还对爆炸风险提供保障。

如果被保险建筑物因爆炸导致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重建、财产损失等。

6. 自然灾害保障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通常也包括对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障。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风灾等。

如果被保险建筑物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7. 其他条款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还可能包括其他条款,如保险责任免除、索赔程序、保险金额的确定等。

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三、结语财产综合险主险与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为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护,特别是针对建筑物的消防风险。

企业财产险

企业财产险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 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 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 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市场上主要保险险种
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 险、利润损失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现 金险、雇员忠诚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航空 航天保险、能源保险、船舶保险、出口信用 保险
财产险 一切险
锅炉爆炸 水暖管爆裂 崖崩、泥石流等

×

×

×

火山爆发、雪崩
×
一切险责任免除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 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 因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 备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 露堆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 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经纪人的主要展业工作
开拓业务 联系客户,服务介绍 了解客户保险现状 获取委任 索取基本资料
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资料 业务性质、经营状况 被保财产、潜在责任和风险 各项保险之保额/责任限额 保险拟生效日期 保险人之选择 过往事故损失情况 现有/过去保单副本 保费预算
制订保险建议书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文件资料和其他利益方的要 求,制订保险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 序言/工作目标 公司简介 风险评估结果 应投保/可投保/无法投保的风险 保险方案 保险市场状况 工作进度表

雹灾 冰凌 滑坡
“三停”造

企业财产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产险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财产受到有效的保障和管理,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包括财产保险的投保、理赔、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加强对财产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财产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升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应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紧密配合相关保险公司,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财产保险投保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财产保险投保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建筑等。

在投保前,必须对企业的实际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确定保险金额。

第七条投保方案必须得到财务部门的认可,并提供详细的投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投保合同必须保留备查。

第八条财产保险的期限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能够提供持续的保障。

第九条投保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第十条财产保险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要求,选择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险种,确保企业财产受到全面的保障。

第三章财产保险理赔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在遭受风险事件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完备的理赔材料。

第十二条在理赔过程中,企业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索赔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理赔款项进行合理管理和分配,确保理赔款项用于修复受损财产,并做好理赔款项的账务管理。

第四章风险评估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财产保险工作中,应定期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识别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企业决策者参考。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课堂提问
什么是火灾? 什么是三停损失? 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本节重点内容
可保标的、特约可保标的、不可保标的;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二、财产综三合大类险详解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二、财产综合险详解
保险责任—三停损失案例分析
某市佳美食品冷冻加工厂购买使用的供电变压器,在一个雷雨交加 的夜晚,由于雷击感应损坏,造成突然停电事故,由于停电时间较 长,冷库内温度升高,部分冷冻食品遭受损失。
是否属于三停损失责任?
保险责任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特约可保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 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 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可保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财产科目主要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在建工程、代保管财 产或帐外财产。
企业财产综合险介绍
二、财产综合险详解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工业企业的流动资产可分为: (1)储备资产:从购买到投人生产为止,处于生产准备阶段的流动资产,
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 (2)生产资料:从投入到产成品制成入库为止,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流动

都邦(备案)[2010]附1716—1892号-石油化工企业财产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都邦(备案)[2010]附1716—1892号-石油化工企业财产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企业财产综合险附加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案)[2010]附1716-1892号)本条款是石油化工企业财产综合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一)一般扩展责任类(KA)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KA04.洪水扩展条款KA05.冰雹扩展条款KA06.雷击扩展条款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A11.地震扩展条款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A15.自燃扩展条款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A20.碰撞扩展条款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A25.烟熏扩展条款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KA30.存货变质条款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KA32.海潮保险条款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KA38.液体泄漏条款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A40.意外污染条款KA41.烟损条款KA42.液体渗漏条款KA43.霉变条款(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B07.冷库扩展条款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 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B16.冷库条款KB17.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KB18.电气损害条款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B21.贵重文件条款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KB23.机动车辆条款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B29.检修扩展条款KB30.草木特约条款KB3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三)扩展费用类(KC)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KC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13.额外费用条款KC14.加快费用条款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 KC17.空运费扩展条款KC18.水道清理条款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四)扩展标的地点类(KD)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D07.厂内迁移条款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KD09.车载货物条款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KD11.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D12.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D15.临时移动条款KD16.内陆运输条款(五)扩展标的类(KE)KE0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KE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E06.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KE07.个人财产条款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 KE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E10.内部物品条款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E12.租赁财产条款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KE16. 媒介物扩展条款(六)扩展赔偿基础类(KF)KF0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F02.合同价格扩展条款KF03.85%扩展条款KF0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KF06.防止损失扩大条款KF07.通货膨胀条款KF08.不使失效条款KF09.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3.龙卷风除外条款X04.洪水除外条款X05.沙尘暴除外条款X06.碰撞除外条款X07.自燃除外条款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03.重置价值条款G04.定值保险条款G05.错误和遗漏条款G06.不受控制条款G07.不使失效条款G08.违反条件条款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G11.赔款接受人条款G12.抵押权条款G13.指定公估人条款G14.预付赔款条款AG15.预付赔款条款BG16.索赔单据条款G17.紧急抢险条款G18.50/50条款G19.分期付费条款AG20.分期付费条款BG21.消防保证条款G22.防洪保证条款G23.仓储物特约条款G24.水位线特约条款:G25.防洪保证条款G26.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7.配对成套条款G28.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KA01. 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企业财产险中固定资产按什么确定

企业财产险中固定资产按什么确定

企业财产险中固定资产按什么确定企业的资产有很多,但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形资产,企业可以对资产购买相应的保险,这种保险就是企业的财产保险,那么企业财产险中固定资产按什么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确定企业财产保险⾦额,是投保⼈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额,亦即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额。

不同性质的财产投保时其保险⾦额的确定⽅法是不同的。

(1)流动资产保险⾦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按最近12个⽉的平均帐⾯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余额投保。

就是说,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额的确定办法有两种:⼀是以近12个⽉的平均帐⾯余额为保险⾦额,⼆是以最近帐⾯余额为保险⾦额。

(2)固定资产保险⾦额的确定。

依照中国**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额确定的⽅法有三:⼀是可以按帐⾯原值投保,即可以将帐⾯原值作为保险⾦额;⼆是由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帐⾯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额。

(3)已推销或未列⼊账⾯的财产保险⾦额的确定。

这些财产投保时,可以由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即可以将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额。

⼆、企业财产保险的对象包括哪些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其适⽤范围很⼴,⼀切⼯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切独⽴核算的法⼈单位均适⽤。

(⼀)领有⼯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团体等。

(三)以⼈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

(四)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三、企业财产险索赔需要的材料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施救费⽤发票(加盖财务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1.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申请。

1.2 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合同约定,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最终签署合同。

1.3 本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认和范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相应的保险服务。

2.2 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3 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章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第三条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1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决定,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变更5.1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署确认才能生效。

5.2 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内容将替代原合同内容,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6.2 如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相应的损害赔偿权利。

第七章保险事故处理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申报8.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保险事故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8.2 保险人将根据申报的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9.1 保险金的计算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计算。

9.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投保人的选择决定,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或按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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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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