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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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引言:
云南是我国农业资源非常丰富的省份之一,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适合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为了推动云南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云南省农业厅制定了《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知名度。

一、背景和意义
农产品是云南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农业经济是云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云南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质量认证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认证管理办法,可为农产品提供权威的认证标志,提高消费者对云南农产品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程序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规范农产品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确
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其中,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有: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
2.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3. 《农产品良种繁育和认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4. 云南省政府有关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业优势产品推广的政策文件。

认定管理办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评议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认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并由专家组进行评议,最后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

三、认定标准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的认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主要从商品特性、生产过程、质量指标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

具体标准包括:。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生产的种植业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

第三条企业自愿申请。

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对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了统一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确认工作,特成立“辽宁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公告、宣传、发证和市场推介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农委各相关处站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省农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制定全省名牌农产品推进目标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推进措施,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承担。

第七条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审核本市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名牌农产品各项活动,宣传推广本地农产品的优势和形象。

配合省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内“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审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闪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云南省名牌产品。

第五条在创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实行自愿的原则。

认定云南省名牌产品遵循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云南省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家或者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誉,用户和消费者满意;(二)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利税总额、销售利润率、出口创汇率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积极开展辽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管理1、省农委成立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辽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信息处,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承担。

2、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3、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名推组或办公室或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市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内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审查。

二、评选认定数量每年评选20个辽宁名牌农产品,原则上各市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3个,并排序上报。

三、评选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1、每年6月中申请企业/申请人直接从辽宁金农网()上下载《辽宁省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于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纳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2、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推荐意见,于7月15日前上报到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

3、辽宁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按辽宁名牌农产品的确认条件,根据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产品中所占的位次和企业整体质量水平,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4、7月25日前省中心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荐名单,于8月10日前上报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推荐名单通过金农网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辽宁名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辽宁名牌农产品推荐名单和综合反馈意见,最终确定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及其企业,并于8月20日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4年2月14日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本省产品知名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陕西省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程度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本省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名牌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名牌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和顾客代表组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名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第七条工业产品申请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二)相关的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三)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四)生产达到适度规模;(五)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检测设施;(六)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陕西独特工艺);(七)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九)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浙农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浙江省农业厅设立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具体负责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业类名牌产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经过严格评选,具有较高知名度、良好市场信誉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品。

第四条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创新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在广东省内进行;(二)产品具有明确的品牌标识和独立的知识产权;(三)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五)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评选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评选程序包括:(一)企业自评申报;(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四)省级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五)公示评选结果;(六)颁发名牌产品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获得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加强品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形象。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对名牌产品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撤销名牌产品资格。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激励与支持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为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提供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广服务。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考虑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虚构管理办法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七条 获得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基本图案、规格、颜色和使用类型如下:
(一)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基本图案为:
(二)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为加强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和逾期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并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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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

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

××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农村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经评选认定的××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
记录;
(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者出现过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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