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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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108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108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108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局有关处(站):为深入贯彻品牌强农战略,现将《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福州市农业局2018年4月17日附件: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推动我市品牌农业建设,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拉动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为依托,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强化农业品牌顶层设计和制度创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品牌创建与宣传活动,激发全社会参与农业品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各方共识,提振发展信心,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确保农业品牌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

做好农业品牌建设总体设计和工作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加强对品牌的宣传、培育和保护,努力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创造有利于品牌培育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主体。

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注重品牌创建,加强品牌推广,提升企业农产品品牌价值。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2•【字号】闽政办[1995]74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5]74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工业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加速结构调整,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开展对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名牌产品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和社会推荐为原则,采取用户评价、质量跟踪为主要评价形式。

第四条福建名牌产品的条件(一)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且具有独特风格的企业标准。

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精湛、实物质量达到九十年代初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认证;(二)产品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评定期内,连续两年以上该产品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三)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保持畅销,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四)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的经济规模,产量大,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五)产品生产企业拥有经法定机构注册的产品商标,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六)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形象良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闽政办网传〔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为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培育提升,建立促进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力争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企业品牌意识明显增强,品牌内涵明显提升,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占比明显提高,涌现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品牌企业成为稳定我省外贸增长的中坚力量。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结合各地产业优势和区域特点,科学谋划,整合资源,推动出口品牌健康发展,为当地优势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创造有利条件;以市场为导向,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引导企业转变竞争策略,从以价格竞争向扩大品牌影响力转变。

(二)坚持质量为基、典型示范。

突出以质取胜,加强质量管理,夯实质量基础,培育自主品牌,引导产品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质量提升促进品牌发展,以品牌发展带动效益提升。

通过质量品牌典型示范,带动更多企业参与品牌建设,不断扩大品牌建设企业的参与度与覆盖面。

(三)坚持标准引领、创新驱动。

以标准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对标国际高水平,按照“企业品牌化、品牌标准化”的思路,将品牌标准提升作为品牌建设的关键,通过标准引领,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推动企业构建品牌标准体系,培育具有核心内涵标准的自主品牌。

(四)坚持社会共治、协同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12
•【字号】闽政文〔2017〕224 号
•【施行日期】2017.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
闽政文〔2017〕22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名牌产品评价程序,经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会议审定,省政府同意授予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春伦+图形牌茶叶(花茶、绿茶、乌龙茶)”等235项产品(具体产品名单附后)“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希望获得“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再接再厉,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更好的名牌产品。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品牌战略实施力度,加快推动供给结构优化升级,努力提高供给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作出更大贡
献。

附件:2016年度福建名牌产品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附件。

省农业厅开发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

省农业厅开发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

省农业厅开发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农业》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省农业厅决定自2008年起开展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评选认
定工作依据《福建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申报范围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初级产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5月1日前向所在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茶业、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式两份《福建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的纸质件。

经县、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农业厅副厅长刘亚圣在"首届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展示展销暨产销对接会"开幕上的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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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5.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
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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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闽工商标[2018]1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
(闽工商标〔2018〕121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自2007年4月省政府第98号令《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努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

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

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

附件1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福建名牌产品总评分为1000分,其中专家评审评分为900分,社会满意度评分100分。

一、市场评价(300分)1、申报产品销售额(满分200分)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申报产品销售额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式中:基础分=满分×60%(即120分);申报值──指申报产品当年度的销售额;基础值──为本细则中规定该申报产品的最低申报值; 最高申报值──为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该年度销售额中的最高值。

(注:符合申报条件的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评价不参与基础值的设置,特色产品的该项评分直接给予基础分120分。

)2、社会满意度(满分100分)根据申报产品社会满意度调查等结果(包括行业组织评议意见或建议、社会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和投票结果,申报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及设立网站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基础分-满分(基础值最高申报值基础值申报值基础分评价指标年度得分⨯--+=分。

二、质量评价(350分)1、实物质量水平(满分200分)(1)申报产品采用的标准及标准水平(该项满分70分)申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获采标证书的,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其产品全部或主要技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65~70分;若该企业标准部分技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60~65分。

申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未获采标证书的,但其产品技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60分。

申报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55分。

申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得55分。

申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得40分。

(2)申报产品实物的主要性能指标水平(该项满分120分)根据监督检验报告,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严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得115~120分;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得110~115分。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卫生、工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主管农业的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及动植物农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三)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和食用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用农产品卫生标准,审核发放食用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和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等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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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闽政办[1999]1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5
【实施日期】1999.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闽政办[1999]127号1999年7月5日)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农、林、水、畜、禽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指便于农产品销售的初级加工及包装)。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均可申请参加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

由农产品原产地和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

第四条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
1.在独特的自然条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质、优质水源和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生产的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广阔市场发展前景,可以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和传统。

2.引进栽种、养殖、生产并经过改良、创新,适合在区域或全省范围广泛推广的名优产品。

3.产品质量稳定,并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近年来未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4.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在同一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或新开发的、经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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