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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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国办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OOO年二月十六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模板】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模板】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命名规则、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抓手,是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持续发力,有效地促进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新的背景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条款需要做进一步调整,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二、《实施细则》增加了那些医疗机构类别?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据此,《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此外,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

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
• 城市妇幼卫生工作要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网络开展基本妇幼卫生服务。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妇幼卫生 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社区居民以 及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服务。
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 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妇幼卫生 监督管理。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 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 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 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 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 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 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 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协助乡妇幼专干进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 查工作。 6、做好儿童常见病治疗,协助乡卫生院搞好本辖区的儿童 保健、体弱儿追访等工作 。 7、按时参加乡级例会; 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及检查等。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妇幼保健工作中起枢纽 作用,是 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中心及二级转诊机构, 是最关键的环节。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 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 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 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 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6日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2018年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着力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妇幼健康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新需求新期待。

一、加强依法行政,规范业务管理(一)完善制度规范。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完善助产技术管理、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制度规范。

(二)依法服务监管。

严格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行政审批。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审批管理。

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二、加强体系建设,提供全程服务(三)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及重点专科建设,以改革促发展,加快建成功能完整、服务高效的新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推进机构内部改革重组,突出预防为主,强化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推动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体现妇幼健康服务的特色和亮点,更好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

(四)加强基层网底建设。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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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的指导
意见(征求意见稿)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指导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应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规模适度,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三)合理规划布局。

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作用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稳步推进试点。

各省(区、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试点项目同步开展规范化管理的试点探索,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规范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模
式。

二、落实职责任务
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保健服务,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

(一)保健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以围产、儿童和妇女保健为中心、以必要的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保健服务。

围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产时及产后等孕产期保健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中医妇女保健等。

(二)辖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妇幼卫生
工作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要包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

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发和推广。

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分级管理、上下联动。

县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市级接受下级转诊,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务,省级应更多的承担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机制。

三、规范设置业务部门
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要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绩效。

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院、部两级管理。

院级包括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

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围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

具体科室设置可参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附件1),业务部门内各相关科室间应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

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在实现基本保健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学科发展。

四、合理配备人员、床位和设备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当地社会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承担的功能任务合理配备人员、床位和设备。

各地要根据已有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

按照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1:
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

原则上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21-160人,市级61-90人,县级41-70人,设置床位的机构以1:1.7另行增加编制。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80%以上。

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0.1张、0.38张、1.29张床位配备。

辖区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群众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是否设置床位。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具体参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表》(附件2)。

五、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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