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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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新政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管网建设管理,统筹城市道路、绿地与地下管网建设,杜绝无序开挖城市道路、损坏公共绿地、影响市容市貌现象的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网建设主要指城市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电力、燃气、供热、弱电(含移动、电信、联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地下管沟(网络)工程建设。

第三条市政管网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所有市政(地下)管网应与之同步建设;对现有道路、绿地进行挖掘埋设地下管网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计划,安排其它管网与之同步建设。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政管网的综合布局,确定各类市政管网的具体位置;市住建委负责市政管网建设的计划编制、施工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管网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1日前编报次年度本专业管网建设计划,经市住建委审核后,组织编制年度市政管网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住建委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市政管网建设计划,制定市政管网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明确开挖位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标准、文明施工等有关要求。

第七条各种市政管网工程(含道路、绿地恢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

开工建设前,必须到市住建委申办施工许可证、道路占用许可证;影响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市人防或河渠、水利管理部门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133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新乡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服务便民利民。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办事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持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点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及时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精简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

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

(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

(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

继续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衔接工作。

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不合理的坚决取消或整合。

按照国家部署,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新政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明确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重点(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新政办[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加强市容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工作,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不影响市民出行、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维护市容环境为前提,在市区内部分居民聚集区和小街巷统一规划设置一些临时便民摊点,缓解因市场不足给市民带来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设置范围(一)便民服务点设置。

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居民社区院内、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5米以内的胡同一侧设置临时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馒头面条、蔬菜、早点便民服务点。

(二)烧烤摊点设置。

在外环农贸市场内设置烧烤等消夏夜市。

(三)临时摊贩区设置。

在个别次干道、断头路、小街巷、待建工地、空闲院内设置临时摊贩区、早市。

(四)时令摊点设置。

根据季节特点,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内、居民社区院内设置西瓜销售点。

三、申批程序凡在市区内设置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需以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城管局受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批准后方可设立;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标准,认真搞好建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新政办〔2021〕 7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考核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五章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第六章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新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4日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审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审批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审批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不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的;(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告知不予受理、审批的具体理由,或者首问不一次性告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四)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拒不纳入,或者虽然纳入但行政审批的主要程序、环节不按规定在中心(大厅)办理的;(五)不按规定应用行政审批系统,或弄虚作假、有意规避电子监察的;(六)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予审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对审批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建议置之不理的;(七)未按规定条件、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八)不正确履行并联审批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误并联审批的;(九)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强制审批对象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培训、检查、摊派、收费及谋取其他好处的;(十一)不按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或者实施法定审批收费应当提供服务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违反收费有关规定,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或代收与行政审批无关的费用的;(十二)收受或索取审批对象钱物、宴请、各种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的;(十三)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十四)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委托或者默许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十五)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的;(十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十七)对受理的投诉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十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新政办[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风泉区)行政管理体制,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区规模不断扩大的新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对市与市辖区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调整。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职能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服从、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高效、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全市规划的统筹协调,有利于调动各区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合理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以行政职能调整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理性政府、服务型政府,充分调动区级政府的积极性、能动性,促进新乡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行政职能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理界定市、区两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责与权限。

市级政府应抓好宏观调控、平衡协调、有效监管,主要负责功能布局、产业布局、生态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凡不影响全市统一协调管理,有利于地方发展的管理职能全部予以下放;二是行政管理应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转变职能,减少具体办事项目,管理权限下移,最大限度地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三是职能调整应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区级政府的积极性;四是稳步实施,平稳过度,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新政办[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新政办[200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8〕25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并进行了2008年度审验。

经过审验,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所持证件以及因退休等原因不再执法的人员所持证件予以注销。

现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D01-0008李波D01-0025薛安国D01-0080贾国栓D01-0089李天新D01-0096胡福全D01-0097王玉生D01-0102郭晓林D01-0118李文平D01-0135商莹D01-0163李如意D01-0165王芬娣D01-0167张连民D01-0168朱珂珂D01-0171董德宽D01-0179赵东瑞D01-0180张淑琴D01-0200张志明D01-0219郭宏D01-0247刘兆友D01-0257陈欣D01-0278段剑钢D01-0321李杰伟D01-0342张俊峰D01-0350魏天莲D01-0351吴继兵D01-0352王宏波D01-0353李鹏D01-0357张彩荣D01-0370金子D01-0381李君莉D01-0397张学根D01-0403孙冬D01-0420徐跃进D01-0443姬泓D01-0477刘辉D01-0515王东红D01-0532袁小军D01-0599马晓旺D01-0601刘宪增D01-0605任建鹏D01-0606李德用D01-0607张进朝D01-0609申富民D01-0611李喜明D01-0612冯精钢D01-0613许建民D01-0647刘建文D01-0654孙小丽D01-0658宋卫红D01-0659张祥海D01-0672王维田D01-0678赵光明D01-0679马跃建D01-0680郝天振D01-0714刘慧明D01-0813刘兆寅D01-0833郎文录D01-0862聂建华D01-0906杨东D01-0910李杰D01-0911田庆海D01-0912唐冠臣D01-0914李国D01-0916杨绍钦D01-0918吴志君D01-0919杨群吉D01-0920古保新D01-0922齐俊安D01-0923王渝D01-0924王振录D01-0925苏小利D01-0926靳月华D01-0932李占宾D01-0935秦凤荣D01-0958宁晖D01-0982刘建清D01-0986李桐河D01-0987翟敬栓D01-0989张合凡D01-0995杜晓跃D01-1051李金D01-1079刘振琯D01-1084李恩旺D01-1086张冠强D01-1091赵斌D01-1127荆汝顶D01-1128赵永纪D01-1129牛质良D01-1130周广立D01-1135刘海林D01-1136吴学贵D01-1142田宣传D01-1168朱来庆D01-1180XXX D01-1183卢启宁D01-1208戚红伟D01-1217周献敏D01-1256刘旭日D01-1434唐艳俊D01-1443陈军歌D01-1445李立勋D01-1447宋娜D01-1450李路堂D01-1476张会芳D01-1480牛昆D01-1481沈凤霞D01-1488白国兴D01-1489朱桂波D01-1502吴志磊D01-1504李岳D01-1510杨玉展D01-1523陈伟D01-1524高伟D01-1528李国栋D01-1529王阳D01-1531周正D01-1535贾XXX D01-1539原玲D01-1544许景生D01-1545苗斐D01-1546马斐D01-1550张兰梅D01-1551房静D01-1559王泽美D01-1607高付军D01-1612申玉玲D01-1620吕海英D01-1625冯正奎D01-1627刘忠霞D01-1628李翔D01-1629任敏D01-1641岳冬菊D01-1644赵恭敏D01-1651张瑞玲D01-1672郭新刚D01-1681赵来红D01-1761刘凤举D01-1765高远亮D01-1766郭照民D01-1767梁艳莉D01-1769王英D01-1774赵均D01-1832张杨D01-1868陈斌D01-1870魏国磊D01-1883田昊D01-1934成雪娇D01-1935王文海D01-1942唐利杰D01-1947郭呈庄D01-1953杨震D01-1978王亚萍D01-1979李焕D01-1980闫红杰D01-1998年彦坤D01-2002荆春祥D01-2004赵东河D01-2011王新祥D01-2014刘志勇D01-2026徐宁D01-2040王杰D01-2078孙勇D01-2084李学军D01-2094华海涛D01-2103雷冠华D01-2104张斌D01-2105章海燕D01-2106潘永朝D01-2123申宝萍D01-2125郭玉萍D01-2139宋相岭D01-2161胡素梅D01-2168李长中D01-2172万荫钦D01-2180李建秋D01-2182史丽娜D01-2183刘晓燕D01-2191刘纪清D01-2217王继东D01-2219杜慧芳D01-2225常化君D01-2235司国安D01-2245郭宝成D01-2259齐新胜D01-2339王建民D01-2340陈俊岭D01-2345翟玉晶D01-2353邵豫新D01-2355褚凤梅D01-2383张世平D01-2402郜柠D01-2418王玺D01-2437陈经伟D01-2443徐明俭D01-2444何宗广D01-2445朱芳德D01-2446李进宏D01-2447鲍天然D01-2448李跃进D01-2449杨保章D01-2450蔡金星D01-2451董文平D01-2494杨海波D01-2515魏国慧D01-2516潘乐D01-2519白春艳D01-2520孙晓星D01-2524张燕D01-2525毛阿南D01-2526郭飞D01-2528吕海滨D01-2535张伟D01-2539杨俊萍D01-2540王增兰D01-2552樊永杰D01-2576李志刚D01-2592郭光普D01-2721郝天振D01-2724祁信军D01-2741孙志敏D01-2883邓伟峰D01-2895南国良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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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
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119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7]57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新政办[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新乡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的规定,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同意新乡市工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批复》(豫工商文〔2017〕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请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直接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直接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第三条市工商局负责拟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措施,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工作,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所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不适用本办法:
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提示个体工商户存在警示信息、被相关部门处
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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