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doc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毛小平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户外广告第三节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四节建设工地第五节居住区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第二节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
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最新115号令

第115号《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街道、建制镇(开发区)派驻的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指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开展评议考核和表彰奖励等相关职责。
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省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街道城管招聘面试题(原创)

街道城管招聘面试题1、你对当前城管工作职责有何了解?【解析】本题考察考生对城管工作职责的了解程度。
【要点】全国各地城管工作职责略有差异,无锡城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其中规定了城管的工作职责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2、假如你作为一名城管队员,巡查时看到一些小摊贩正在无照经营,对于这些人不处罚则有损城市形象,处罚来他们则感觉他们很可怜,你会怎么做?【解析】本题目以城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为例,考察考生对常见问题的工作思路。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2、和谐社会。
3、近日,济南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商贩进行清理时与一位年轻女商贩发生争执,现场聚集了大量围观市民。
女商贩在争执中抱着孩子给在场城管队员下跪,一位城管队员见状也向女商贩跪了下去。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解析】本题考查考生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应对策略。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在人多的公共场合极力避免矛盾激化。
4、目前城管工作人员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好,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平时对城管工作的关注程度以及独立思考能力。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本题无绝对要点,以下几点为示例:1、执法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2、执法方式、执法手段落后;3、管得宽、要求高、人员少;4、部分职能边界不明;5、体制不顺、没有中央和省级部门;6、正面宣传力度不够;7、内部管理不严,队伍建设不足;8、部分媒体对城管妖魔化,部分市民对城管成见深。
5、如果你在这次考试中没有被录用,你有何打算?【解析】本题暗示考生在这次面试中表现不佳,提示可能出局。
测试考生的心理稳定程度。
本题无标准答案。
【要点】镇定;敢于面对失败;敢于再次尝试。
2012年5月18日。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扎扎实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这一法律制度始见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如何加强对这一制度的宣传,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众所周知,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
长期以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政府权力的运作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严重不相适应,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很低。
受此体制和旧的管理观念的局限,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存在不少弊端。
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
这样,实践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
不仅政府的行政执法队伍多,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也多,有的政府部门下面就“依法”设置了七、八个行政执法机构。
这样,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执法队伍臃肿,执法扰民的现象相当严重,老百姓斥之为“十几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
同时,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在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每个部门又都感执法力量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
从总数上看,行政执法队伍庞大,但由于各自为战,条条分割,每个条条都覆盖全市,结果每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都不足,行政执法任务难以到位,只能是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
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行政执法职责重复交叉,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扯皮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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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日期:2007-7-11执行日期:2007-8-15生效日期:1900-1-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于2007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二)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拆除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家或省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权限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有关证据材料;(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四)现场录音、摄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或者其他应当纠正的行为,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或纠正;拒不自行拆除或者纠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强制拆除或强制纠正后,可以向违法行为人追缴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并将行政执法职责、程序、结果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对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法。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
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首先予以教育,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应当依法查封、暂扣财物或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清单;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物品,可以提取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置。
对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在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村内或城市道路两侧摆放、设置灯箱、撑牌等影响市容或环境卫生的物品,经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无物主指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查封、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在此期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停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停工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以收费代替罚款或以罚款代替收费,或者以其他方法变相收费,放任或变相保护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二)索要或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娱乐消费等;(三)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有关情况;(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六)对属于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纠正;(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八)无法定依据当场收缴罚款;(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门头;(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六)居民住宅区、噪声敏感区开设经营、服务和娱乐场所;(七)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八)处置建筑垃圾;(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告知相关部门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通知之日起至查处终结之日止,不予办理涉及该行为的有关手续,并配合执法。
已经受理的,应当立即中止。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或者正在施工的外,应当就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书》并送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政公用、环保、城市绿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涉及恢复原状或赔偿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配合执法,并在5日内作出《恢复原状或赔偿处理意见书》,同时送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处理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应当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维护治安秩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违法行使已被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该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请求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予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请求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督促该部门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