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doc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本文档是一份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被罚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及司法救济、处罚履行等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被罚当事人为某公司,位于XX街道XX号。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等。
市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并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处以罚款XXXX元;
2.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停业整治X天;
3.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好相关问题,
向城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以上责令停业整治期间,被罚当事人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申诉及司法救济
被罚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单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过受理或者复核后,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履行
被罚当事人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
对于责令停业整治的处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并经市城管局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结语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文书,其起到了标识、告知、惩罚和保护的作用。
本文档通过对加粗、斜体等Markdown文本格式的运用,使文本排版更加合理、清晰,符合行政文书的规范和美观要求。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个人】李军鹏【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萍【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李军鹏【本院观点】2008年1月1日《XX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对于集体土地上违建房屋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基本原则拘留查封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30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71行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吝亚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鹏。
上诉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军鹏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8月16日,原西安市雁塔区XX乡XX街建成后将对外出售,并附带土地使用证。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经我
部门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违反《环境保护法》,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且未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废水处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无合法依据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3.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涉嫌偷逃税款行为。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我部门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你公司罚款100万元,限三日内缴至本部门指定账户,
并提供缴款证明;
2.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在三日内整改完毕,报
告相关整改措施;
3. 责令你公司停止利用农用地进行工业用途,恢复原土地用途;
4. 依法移交给税务机关,对你公司的偷逃税款行为调查处理。
立即执行。
二、附则
1.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部门:
日期:年月日
复制:
注意:以上为文档的范文,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
和违法事实进行修改和编辑。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对象:李某某处罚决定书编号:CG2019-001时间:2019年5月1日文号:CG2019-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李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在广场A地段违法搭建经营设施,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违反了《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二、证据及取证材料1. 现场调查笔录:笔录了现场执法人员对李某某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2. 案件照片:拍摄了李某某违法搭建经营设施的照片;3. 相关资料:梳理了李某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相关资料;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依据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材料,李某某未经许可搭建经营设施的事实清楚,违反了《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根据事实和情况,我局决定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搭建经营设施的行为,恢复原状;2. 收缴李某某非法所得,并予以没收;3.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告知方式和期限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口头告知,并抄送给李某某。
李某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
逾期未提出申辩或申辩无法成立的,本决定即时生效。
附件:案件照片、现场调查笔录、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1月29日通过,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行政执法活动中司法性质的基本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依据和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处罚通知书
尊敬的[单位名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我们细致的调查与核实,现就贵单位[当事人]先生/女士的违法行为一事,向您正式发出本通知书。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性别]
年龄:[年龄]
住址:[详细住址]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当事人]先生/女士在[具体日期]涉及以下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及证据]。
我们认为,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的相关规定。
据此,依据[具体法律条款]的规定,我们特此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贵单位需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携带本通知书至[指定缴纳地点]缴纳相应的罚金。
若逾期未缴纳,将按照每日罚金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先生/女士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名称]或[同级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将持续执行。
若[当事人]先生/女士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敬请贵单位及[当事人]先生/女士高度重视此事,并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及时采取行动。
处罚机关(盖章)
年月日。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周琴(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处罚日期】2021.12.02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邵阳县城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邵阳县
【处罚对象】周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10:04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邵城罚决字﹝2021﹞第1011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周琴
违法行为类
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县盛世华庭小区旁正印(原腾达)物流店门口实施了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巡查人员调查取证充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0.2
(万元)
处罚决定日
2021-12-02
期
处罚机关邵阳县城管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包括多种文书,每种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1.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行政强制决定书: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
行为、强制措施的依据、强制措施的内容和期限等。
3.行政检查记录:用于记录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4.行政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事项的文件,应当载明告知的事项、依据和具体内容等。
5.行政决定书:用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决定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
称、申请事项、决定内容及理由等。
这些文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文书,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17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群叶光氢钱跟东【审理法官】桂群叶光氢钱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邓正辉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邓正辉【当事人-公司】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良峰【代理律所】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正辉【被告】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一、本案中,邓正辉与德亿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邓正辉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听证罚款行政处罚维持原判书面审理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中,邓正辉与德亿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邓正辉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邓正辉不受德亿公司安排工作和管理,德亿公司也未向其支付工资,其并非德亿公司员工,邓正辉运送燃气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二、邓正辉自认其存在用客户自备的液化气瓶到气站代为充气、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只能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邓正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燃气运送并收取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非法经营燃气的的行为,城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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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的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请□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自行改正。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元(大写)的处罚。
其中,罚款按以下方式履行:□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
年月日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xx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
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xx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M,超出预售许
可面积14005.64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三被处罚人:/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xx地址:xx市
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以上有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滁州琅琊支行银行(户名滁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0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