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政处罚⼀般程序
城市管理对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起到很重要的作⽤,⽽城管是城市执法的主要⾏政机关,在实践中因城管执法问题产⽣的纠纷是⾮常多的,那么城管⾏政处罚⼀般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城管⾏政处罚⼀般有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书。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截留、损毁或者擅⾃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定⽐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员,对重⼤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等⽅⾯进⾏法制审核。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统⼀格式的⾏政执法⽂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城管⾏政处罚⼀般有什么程序”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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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案件并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实。
2.如果案件属实,执法机关将受理案件,并录入案件登记簿,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编号。
二、调查取证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看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如果需要,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暗访、监视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
三、案件审查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查明违法事实、责任人和数额等。
2.如需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询问笔录,并由询问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听证程序1.在案件具有争议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申辩并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2.听证会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五、处罚决定1.在案件依法认定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违法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方式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六、送达通知书1.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当事人。
2.送达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法律规定的申诉、诉讼权利。
七、申诉、复议和诉讼程序1.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诉。
2.复议:当事人对申诉机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或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执行和督查1.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处罚义务。
2.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跟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程序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篇: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互相推诿。
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或处理。
第三条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执法局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执法局的处罚行为相关的审批情况定期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第五条执法局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对任何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在72小时内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及结果应按本规定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应按规定着装,持有工作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票据,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调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调查、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规范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定。
二、背景信息为了有效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各地设立了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这些规定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进行规范,旨在保障执法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其次,它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程序上的要求和限制。
最后,它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和申诉渠道,保障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城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立案调查、听证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和公示等环节。
4.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明确了执法权限和行为规范。
5.处罚结果的公示和申诉: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
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1.清晰明确的程序流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从接到案件到最终处罚结果的公示,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和限制,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合理的权力配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定义,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3.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和申诉渠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加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一、基本程序:1.立案阶段:(1)接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核实。
(2)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调查,掌握相关证据。
(3)如果证据确凿,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便可立案。
2.通知阶段:(1)立案后,向涉案行为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
(3)可以约谈当事人,听取其解释和申辩意见。
3.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证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形成处罚决定。
(2)履行听证程序。
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应当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3)根据证据、申辩意见、听证意见书等,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方式和期限。
4.处罚履行阶段:(1)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
(2)如行为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执法注意事项:1.程序合法性:执法部门在履行处罚程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证据确凿: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需要收集、保全充分的证据,确保证据确凿,避免不当的处罚。
3.听证程序:必要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合理申辩意见,避免违反听证原则。
4.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5.处罚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方式和期限,不能过高或者过低,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送达义务。
7.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程序的进行。
8.执法公正:执法部门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原则、程序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基本程序,注意执法注意事项,有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行政处罚的约束力和有效性,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一、案件处理程序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到案件报告:当发生一起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时,市民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举报或报案。
执法局接到案件报告后,会进行初步核实,并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执法局会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或调取相关证据,包括视频监控、书面材料、当事人证言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制定处理方案: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依法确定处罚措施。
4. 通知当事人:执法局会向涉案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调解通知书,告知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决定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涉案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辩或申请调解。
5. 处理结果公示:执法局会将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事实、处罚措施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公示的目的是保障信息透明、权威公正,让公众了解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
6. 结案归档:当案件的申辩期限或调解期限到期后,执法局会根据申辩结果或调解达成的协议,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决定执行完毕后,案件将被归档,相关材料按规定保存。
二、案件处理要点在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一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1. 法律法规的适用: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适用。
2. 证据的确凿性:案件处理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确保处理结果可靠和有效。
执法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合法、公正、客观,不得篡改、伪造或掩饰证据。
3. 处罚的公正性: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使执法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不得滥用职权或滥用执法权力。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为了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正常运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处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2. 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一种处罚程序。
该程序的目的是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发现违法行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需要通过巡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
3.2 现场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收集有关证据以支持行政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勘验现场等操作。
3.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等方面。
3.4 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数额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应当被告知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3.5 履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4. 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4.1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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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
保存。
(三)案件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核,由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
(四)报批。
案件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分局、执法局法制科及主管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确有应收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理决定,分别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执法局法制科备案,两份立卷。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能直接送达当事人,应直接送达。
送达必须有回证。
受送达人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决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送达人应当邀请两名有关基层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局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当事人履行处罚。
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九)退回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要求当事人签收。
(十)结案。
执行完毕,结案,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装卷顺序按统一规范进行,案卷由各分局统一归档、保存。
三、听证程序
执法单位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对经营活动中个人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一)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其被告知后3日内,向执法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规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二)通知。
在举行听证7日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三)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前3日发布听证公告。
(四)举行听证。
听证会由具有《听证主持人资格证》的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过程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
由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执法局,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统一由执法局法制科组织安排,各分局配合。
四、执法文书
(一)执法文书由执法局法制科统一制发和管理,各分局不得私自制发文书。
(二)要使用执法局统一编有案号的规范制式执法文书,各分局不得任意编案号,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漏项落项。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必须保留存根,再次申领文书时上缴或报执法局法制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