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中汇交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通知(中汇交发〔2012〕135号)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要求,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76家证券公司需在2012年7月20日前披露2012年上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资本计算表;80家财务公司、40家信托公司、13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家汽车金融公司及7家保险公司需在2012年7月15日前披露2012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一、披露文件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PDF格式通过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栏目里的“信息披露上传”界面上传,文件审核无误后将在信息披露栏目中的“集中信息披露”里展示。
具体要求如下:1、填报完成的财务报表中,需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左上方,即“填报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证券公司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也应有单位公章。
2、加盖公章后的报表均统一转换成一个PDF格式的文件,扫描文件必须数字清楚,且报表必须旋转正面对应阅读者。
3、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金融机构全称。
4、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记账币种和金额单位。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2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深交所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深交所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专项说明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根据该说明,深交所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金融业务方面的合规性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财务交易行为。
同时,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交易的披露、审计等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这份专项说明的发布标志着深交所将对金融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和稳定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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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公司与三峡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同时要求关联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最高余额为 12.09亿元,贷款余额为55.44亿元,全年累计支付利息1.13亿元。
根据深交所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现将三峡财务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三峡财务基本情况三峡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7年11月成立,是专门服务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二、三峡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一)控制环境1.治理环境根据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管要求,三峡财务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即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1、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参考.docx
四、关联方的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

PR A C T I C E D I SC U SSI O N匿匿圜疆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周翌星摘要:资金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
财务公司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结算系统支持、上门服务、金融产品创新等方式积极推进集团的资金归集。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制约和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内外部因素,重点体现在“不可归集的专户资金”。
搞清楚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有哪些方面、不可归集的专户资金包括哪些范围,对于提高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效率和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某集团企业专户资金分析为切入点,找出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并对如何推进资金归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冀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分析与建议一、某集团成员企业专户资金的现状从某集团2013年全年的统计结果看.专户资金占集团银行存款总数的月均占比约为15%,且在年底有上升的趋势,专户资金已成为影响该集团资金集中度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某集团成员企业的专用账户主要分为六大类:住房公积金专户、税款专户、社保类专户.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票据单证保证金专户和其他专户。
后三类专户资金占总专户资金的占比达到90%以上。
其中.票据单证保证金专户中资金量占比较大的有: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专户中资金量占比较大的有: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煤炭企业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资金、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共管账户资金.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等。
二、影响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通过对某集团成员企业专户的具体贫析.包括专户开立的具体用途,开立专户的政策依.该专户能否在财务公司开立.专户资金能否进行归集等内容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笔者发现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限制;二是成员企业自身业务特点限制:三是财务公司业务开展的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企业在报告期末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提出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这个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指南详细解释了什么是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合同。
根据其特定的特征和具体的交易条件,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大类。
其次,应用指南明确了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金融资产可以按季度、年度等时间段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安排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再次,应用指南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金融工具处理给予了具体指导。
比如,对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金融工具交易应如何处理以及与业务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应如何处理等。
最后,应用指南还给出了一些实践指引和示例,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准则。
指南详细介绍了如何根据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使企业能够正确应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规定。
总的来说,这个应用指南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使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通过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应用这个应用指南,以确保其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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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六、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该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八、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九、上市公司拟发生达到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披露标准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需要分别对金融服务协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处置预案报告等发表意见);
(四)金融服务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风险处置预案;
(七)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八)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单独披露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在披露中,除按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要求披露相关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外,至少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类型;
2、协议期限;
3、预计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4、交易的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的比较情况;
5、为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如存在下述第十三条的情形,应当约定财务公司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等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3、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董事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充分认识到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与关联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开披露。
十二、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上市公司应制订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应当针对下述每项风险事项提供解决或处理方案,并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上述风险处置预案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十三、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关联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五、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该说明应当按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一年度的发生额、余额,比照本备忘录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十六、与上市公司发生存贷款关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交资金占用清偿方案。
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同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十七、在本备忘录发布实施前已经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于2011年年度报告
披露前按照本备忘录要求进行自查,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本所将重点关注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将从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