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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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最新版)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最新版)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最新版)一、单选题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A.3B.5C.10D.15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B)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商业银行D.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3.《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审批的制度。

(C)A.统一B.集中C.分级D.逐级4.《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C)A.商业B.抵押C.信用D.质押5.《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拆入资金不能用于()的需要。

(D)A.弥补票据结算B.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临时性周转资金D.固定资产投资6.《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C)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7.《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

A.一年B.两年C.三个月D.六个月8.《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的干涉。

(D)A.政府B.政府有关部门C.任何单位D.任何单位和个人9.《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C)。

A.十亿元人民币B.五亿元人民币C.一亿元人民币D.五千万元人民币10.《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审查批准。

(C)A.中国人民银行B.财政部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D.工商局1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应当报经()批准。

法律规定贷款服务费(3篇)

法律规定贷款服务费(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贷款服务费作为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贷款服务费是指贷款机构在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向借款人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我国对于贷款服务费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贷款服务费的定义、法律法规、收费标准、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贷款服务费的定义贷款服务费是指贷款机构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收取的费用。

这笔费用通常用于弥补贷款机构在贷款过程中的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

二、我国贷款服务费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涉及贷款服务费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2)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贷款机构在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收取贷款服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贷款服务费的规定如下:(1)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2)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贷款服务费。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贷款服务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贷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监管措施等内容,具体如下:(1)贷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2)贷款服务费应当纳入贷款合同,并由贷款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借款人明示。

(3)贷款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贷款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4)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服务费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贷款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贷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1.贷款服务费的比例贷款服务费的比例通常由贷款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成本等因素自行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臵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一)科技能力丧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三)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之令狐文艳创作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之令狐文艳创作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令狐文艳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申请减免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申请减免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息,作为金融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补偿手段,对于鼓励储蓄、促进投资和调节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企业经营困难等,过高的利息负担可能成为企业和个人难以承受的负担。

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我国法律对利息减免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减免利息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款人、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并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要求的贷款项目,可以给予优惠利率。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贷款。

有息贷款,利率可以由借贷双方约定。

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三、申请减免利息的条件1. 自然灾害原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导致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申请减免利息。

2.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因经营困难,如市场萎缩、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减免利息。

3. 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借款人因个人原因,如疾病、失业等,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减免利息。

4. 其他特殊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特殊情况,如借款人死亡、失踪等,也可以申请减免利息。

四、申请减免利息的程序1. 提出申请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减免利息的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我国外汇管理中的跨境直贷及其担保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中的跨境直贷及其担保管理

FUJIAN FINANC福建金融安全金融我国外汇管理中的跨境直贷及其担保管理□刘富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建福州350003)摘要:跨境直贷属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分别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审批,但外资银行业务在审批上并不区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

跨境直贷存在担保行为的情况下,可分为跨境直贷(内保)和跨境直贷(外保)。

根据外汇管理跨境担保的三个构成要件,跨境直贷(内保)不属于我国外汇管理中的跨境担保,跨境直贷(外保)则属于我国外汇管理中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从离岸金融业务和跨境担保外汇业务两个维度进行监管。

关键词:跨境直贷;离岸金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4;F83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0)12-0079-04广义而言,跨境直贷是指一国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直接向非居民提供本外币贷款的金融活动。

本文所称“跨境直贷”是指我国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直接向我国非居民提供外汇贷款的金融活动。

笔者在外汇监管实践中发现,一些境内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非居民提供外币贷款,那么这种贷款业务是否需经审批呢?若需要审批,则应由我国哪个监管部门履职呢?当跨境直贷业务中存在担保行为时,其是否属于我国外汇管理中的跨境担保范畴?我国又是如何管理跨境担保相关外汇收支呢?为此,本文将结合有关政策法规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

―、跨境直贷业务概述(一)跨境直贷属于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其特征是游离于国内金融体系之外、监管趋于宽松、税收政策优惠。

目前我国开展的离岸金融主要为离岸银行业务和离岸债券承销业务。

其中,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国际结算、离岸存贷款等,在资金载体方面,我国OSA账户①、NRA账户②和FTN账户③均具有一定的离收稿日期:2020-06-28作者简介:刘富城(1992-),男,江西兴国人,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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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这一条款的内容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这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谓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所能承受的能力。

商业银
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和风险承担是息息相关的,而充足的资
本是保障商业银行稳定运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石。

其次,这一条界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标准。

商业银行
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由监管机构依法设定,并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业务范围、业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评估。

这意味着资本充足率的
设定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充分
满足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三,商业银行应当持续维持合规的资本充足率。

这一条款要求
商业银行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率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
督和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手段,保持
合规的资本充足率。

只有通过长期的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商业银行
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后,这一条还强调了商业银行存在资本不充足的风险情况下,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正。

商业银行在面临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既需要
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和战略布局,寻找更加稳健的经营模式,也需要通
过外部融资等方式增加资本实力,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
面的努力。

只有积极应对和处理资本不充足的风险,商业银行才能在
经济波动时保持韧性和弹性。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业银行应当积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本充足率合规,并通过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同时,商业银行需树立
风险意识,及时采取措施修正资本不足的风险,以应对市场变化和挑战。

只有如此,商业银行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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