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第1篇一、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二、拆零药品应设立专门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勺,药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三、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药柜(架),不能与其它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四、拆零药品包装袋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五、药品拆零时,如发现拆零药品的内包装及外观质量可疑,应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处理,不得拆零使用、销售。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第2篇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此外,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
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同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
七、积极协助卫生院,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八、积极参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
九、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有责任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
1.未取得输液许可证的,不准输液。
2.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3.支持乡镇卫生院设置“流动服务站”定期巡诊;或通过购买具有执业资格人员服务等方式,为该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5.村卫生室至少设置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资料室)、药房、厕所和宣传栏。
开展静脉给药的,应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计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计康复室。
6.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房。
7.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8.村卫生室人员每3-5年免费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9.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10.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11.推行村卫生室“标准处方集”在线系统,提高合理用药
水平。
12.乡镇卫生院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渝府发〔2012〕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2日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卫生室(所)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村卫生室(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卫生室(所)的规划、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设置第四条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第五条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所)。
村级卫生村工作制度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下面是我整理的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工作制度:
1. 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保持工作环境的
整洁和卫生。
2. 认真填写门诊日志:详细记录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3. 上报统计数据: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数据,以便上级部门进行管理和决策。
4. 建立档案: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包括患者档案、药品器械使用记录等,确保
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5. 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在进行医疗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6. 家庭病床管理:对家庭病床的患者,按时访视、体检,提供咨询和治疗服务。
7. 协助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协助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儿童保健服务。
8. 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提高村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
保健能力。
9. 慢性病管理: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10. 会诊和转诊:对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和转诊,确保患者的及时治疗。
11. 财会制度:遵守财会制度,合理使用和保管医疗经费。
12. 药品和物品管理:遵守药品、物品领取规定,合理使用和保管药品和物品。
13. 防火防盗:确保卫生室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盗窃事件的发生。
14. 便民服务:开展便民服务项目,如提供咨询、指导用药等,以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赢得村民的信任和满意。
以上就是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

乡村卫生室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村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乡村卫生室由卫生室主任、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医护人员组成,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1.卫生室主任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卫生室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2.医生负责做好各项医疗服务工作,确保医疗质量;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病人护理工作;药剂师负责合理管理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三、服务内容乡村卫生室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疾病的诊疗、健康指导、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同时还要开展健康教育和慢性病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1.患者挂号:患者到卫生室就诊时,需先到挂号台进行挂号登记,获取就诊号码。
2.初诊检查: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初步检查,作出初步诊断。
3.确诊治疗:医生根据初步诊断结果,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后给予相应治疗。
4.随访工作:对患者进行治疗后,医生需要进行随访工作,检查患者的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五、医疗质量为保证医疗质量,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医护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做好医疗服务。
2.医疗器械设备要定期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3.药品要合理管理,遵守用药规范,确保用药安全。
六、卫生环境为保证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定期对卫生室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保持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
八、附则本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全文导语: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附则8章5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村卫生室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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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