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会议纪要
2018年山东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8年山东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2018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于XX年XX月XX日召开。
会议由院长主持,法官、书记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议题:一、审理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议首先对近期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重点讨论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证据不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等。
与会法官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主张在审理案件时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全,确保审判公正。
二、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会议还对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官们就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解释不明确、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加强法律研究和学习的重要性,要求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裁判依法公正。
三、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提升审判效率会议强调了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性。
法官们要加强团队合作,相互学习、交流经验,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会议还提出了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审判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其他事项会议还就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庭审管理、文书质量、审判公开等。
会议要求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严谨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以上就是2018年山东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的召开对于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们要不断学习、提高,做到公正审判,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希望通过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XXXX年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15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1.04.21【实施日期】2011.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审判监督程序【唯一标志】1533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现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XXXX年X月X日
会议地点:XXX会议室
主持人:XXX
参会人员:XXX
会议内容:
一、会议开始
本次会议于XXXX年X月X日上午X点准时开始。
主持人XXX首先致欢迎辞,感谢各位参会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二、回顾上次会议
主持人XXX简要回顾了上次会议的内容,并对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和总结,确定了解决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分配。
三、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XXX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四、法院运行情况汇报
XXX对法院各项运行情况进行了汇报,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审判执行情况、裁判文书质量等内容,提出了相关问题和建议。
五、重点案件讨论
会议就法院当前重点关注的案件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了解决方案,并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六、民事审判工作展望
XXX在会上对未来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展望,提出了工作目标和重点,并对工作重点进行了分解和分工,明确了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七、其他事项
会议最后对其他一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就后续工作计划和安排进行了协商。
八、会议结束
本次会议在XXX时分圆满结束,主持人XXX总结了本次会议的讨论情况,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布置和要求。
以上为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市XX区XX大厦XX楼主持人:XX法院院长与会人员:XX法院各庭审庭长、审判官及相关工作人员一、会议目的为了总结上半年度的审判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特召开本次会议。
二、会议内容1. XX案件审理情况XX法院院长首先就上半年度审理的重大民事案件进行了汇报,分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提出了个别案件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2. 审判工作经验分享各庭审庭长和审判官就本庭审判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交流和分享,包括庭审效率提升、管辖案件分类处理、诉讼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做法。
3.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会人员针对上半年度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包括庭审程序管理不规范、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执行难题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4. 改进措施和建议与会人员就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如加强庭审程序管理,提高判决文书质量,加强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建议。
5. 下半年工作任务安排会议最后就下半年度的审判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和安排,确定了工作重点和着力点,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三、会议总结本次会议充分发挥了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通过会议,进一步团结了全院干部职工,增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相信在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下半年度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以上纪要经与会人员共同审定并确定。
会议记录人:XXXXX法院院长:XXX以上为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讨论稿)2011年8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讨论,会议就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加强,审理物权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
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
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
贯彻执行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3篇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3篇篇1一、背景与目标本次会议旨在明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农村房屋交易的安全、公正和透明。
本纪要旨在指导各级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基本要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买卖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等信息。
3. 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
4. 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期限。
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合同合法性与有效性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认定为合法有效:1. 买卖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
四、合同履行与变更1. 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
2. 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变更内容并书面确认。
五、违约责任与救济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3.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六、特殊情形处理1. 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应遵循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2.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应遵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3. 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等情形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七、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1. 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3. 在处理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案例分析本次会议将对若干典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会议纪要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篇1x月x日晚6:30点,在初中部三楼行政会议室召开了行政会议,学部校长、各处室主任、各年段段长及女生楼主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王__副校长主持。
首先王__副校长组织学习了总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接着各年段、处室安排了近期工作,学部王校长、陈校长、就分管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现将会议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一、政教工作1、做好初一学生的军训工作,军训时间:x月x日~x月x日。
2、为配合摄影家协会__采风,并积极参与这一世界性的公益活动,__学校初中部将于x月x日星期六下午3点在初中部大操场举行冰桶挑战赛。
3、以防学生擅自离校和防学生财物丢失为重点,做好“五防、四重”工作,加强楼栋、教学楼值班工作,严防学生擅自离校、泡病号等现象。
4、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提升校风、学风、教风各班级组建班委会。
5、进一步强调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体罚事件及索要财物事件发生安全隐患大排查。
6、做好特困生及身体特殊学生的建档工作。
7、启动初中部文明使者活动。
8、做好八月份月安全工作小结。
二、教学工作1、第二次教学干部会议。
2、督促年段做好新学年的第一次常规大检查。
3、检查学生笔记,规范学生书写、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4、督促各年段加大学籍材料的催交工作力度5、统计各年段各班暑假作业回收情况6、制定年段教学目标实施方案。
7、统计学生数,做好学生人数月报,计算班主任津贴。
8、建全各班级点名制度。
三、教科处工作1、制定初中部第五阶段课改实施方案。
2、收集下发的初中部听评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汇总定稿。
3、组织教研组讨论定稿各学科学生学习习惯培养实施方案4、安排布置四、五级教师公开课时间。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容

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部分:会议背景1.1 会议时间:2022年6月15日上午9点1.2 会议地点:XX市人民法院大楼会议室1.3 参会人员:由法院院长主持,法官、书记员、书记员助理等审判人员共计50人参加会议第二部分:会议议程2.1 会议主题:总结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2.2 议程安排:2.2.1 院长致辞2.2.2 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总结2.2.3 问题分析和存在的困难2.2.4 下半年工作计划2.2.5 其他事项第三部分:会议纪要3.1 院长致辞3.1.1 院长对参会人员表示感谢,并指出本次会议的重要性,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听取会议内容,积极发言,共同探讨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为民众服务而努力奋斗。
3.2 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总结3.2.1 回顾上半年工作情况,总体工作达成率较高,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圆满完成。
3.2.2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充分调查取证,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审判效果的质量。
3.2.3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认真研究案情,客观公正地作出审判,体现了法官应有的专业素养。
3.3 问题分析和存在的困难3.3.1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案件的审理周期偏长,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3.3.2 在调解工作中,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对调解员进行更多的培训和指导。
3.3.3 在执行工作中,部分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确保执行效果。
3.4 下半年工作计划3.4.1 为解决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将加强对审理时间的监控,加大力度推进审理工作。
3.4.2 针对调解工作难度大的问题,将组织多次调解经验交流会,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3.4.3 对于执行工作难度大的问题,将建立健全执行督导机制,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督促力度。
3.5 其他事项3.5.1 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
3.5.2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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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
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4.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
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
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
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
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
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
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8.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9.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1)申请再审人不是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案外人;(2)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3)再审申请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4)原审裁判系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5)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撤销;(6)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或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7)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8)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1.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1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
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送卷期限、调卷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写明需调取的卷宗案号。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个月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工作,提高调卷效率。
1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
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询问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和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
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
1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9.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5)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6)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
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的认定20.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区分再审事由类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再审事由成立的条件。
原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三)项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主要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2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24.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8.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2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