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任务,夯实基础,加快步伐,争创一流---第一季度末工作会议近日,民*庭召开第一季度总结及今后工作安排会议。
***庭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回顾了年初以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了今后工作任务,并进行了动员部署。
一、第一季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年初以来,全庭干警齐心协力,积极进取,按照年初工作规划确定的目标,直抓实干,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审判工作平稳推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二是调解工作势头良好,群众满意率高。
1-3月份审结的案件中,调撤率达到%,比去年同期高出7个百分点。
三是制度措施到位、工作突出抓实。
通过狠抓制度的健全、落实、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
四是集体的凝聚力逐步增强。
人心齐、干劲足,干警团结协作、关注集体的意识得到增强。
二、今后工作安排*庭长号召全庭人员认清形势、找准位置、鼓舞士气、加快步伐,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主动权,保质保量完成好今后各项工作。
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集中精力办好案。
要求各审判人员严格庭审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合议程序、写好裁判文书,紧扣时间结点,杜绝案件审理超审限。
二是要继续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要搞好理论调研和宣传工作。
要以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为指导,把握工作中的要点、难点和亮点,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创新、成绩和先进典型人物,及时推广新举措、新做法、新经验,推进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对法官而言,办案是天职,规范是基石,廉政是底线。
各干警要认真学习讨论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认真领会,提高认识,务必自重自省,警钟常鸣。
最后,*庭长强调,全庭人员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再一次发挥勇于争先的拼搏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奋勇拼搏,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严要求,把思想认识、智慧力量统一和凝聚到创造一流业绩、一流庭室的目标上来,202*年谱写出更美好的篇章!扩展阅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2*]2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2*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会议管理}高院会议纪要

{会议管理}高院会议纪要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
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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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年8月21日-23日,省法院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民事审判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省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23日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其他与省院民一庭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态势,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增大了劳资关系的比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富余劳动力的下岗安置以及劳动用工、工资、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企业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与过去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集中性、对抗性、群体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经 济 基 础 服 务 的 特 点 是 通 过 审判 民 事 案件 调 整 民 事 法 律关 系
,
民事 案件 越 来 越 多
解决 民事 纠纷 而 实 现 的
,
,
。
民
济建 设 和 市 场 经 济 服 务 的 范 围 越 来 越 广 例 如 房地 产
权
、 、 、
事 纠 纷 是 人 民 内部 矛 盾 的 一 种 表 现
,
审 判 工 作 推 向一 个 新 阶段
审判 工 作 会 议 以 来 的 工 作 情 况
、
交 流 了审 判 工
,
( 一 ) 正 确 认识 民 事审判 工 作 的重 要 作 用
作 经 验 ; 讨 论 了 当 前 民 事 审判 工 作 中的 问题 重 点 讨 论 了 房地 产 劳 动 争 议 和 涉 港 澳 台 民 事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民
、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期
,
,
民 事审
庭 庭 长 梁 书文 就 当 前 民 事审 判 工 作 的 情 况 题 和 如 何 更好 地 为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作 了 发 言
问 这
判 工 作 总 的要 求 指导
,
就 是 要 以党 的 十四 大 精 神 为
。
以 邓小平 同志 建设有 中国特 色的社 会主
“
具 有典 型 意 义
( 司法解释
、
。
我 们在办
错 误 认 为 以 公 安 机 关 侦查 终结为 理结果
”
另 一 案的审
行 政案 件
, ,
行政诉讼法 没
而 裁定 中 止 诉讼
,
当事 人应 该怎 么 办 ?
最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精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合辑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合辑
全国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993年)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442号)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地方会议纪要
湖北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3年)
江苏省民事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5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下)
广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杜万华民商谈话汇总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6年3月)
杜万华在武汉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讲话(2016年1月14日)杜万华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情况答记者问(法制网记者)(2015年12月23日)
杜万华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稿
杜万华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2年2月17日若有喜欢或是需要本文的,可以点击下载哦!祝大家生活愉快!。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方面,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份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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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