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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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全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全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2015年举办的全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会议主要
内容如下:
1. 会议回顾了2014年全面民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教训,
并对2015年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2. 会议强调了全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力量,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公正司法。

3. 会议提出了2015年全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
包括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制度建设等。

4. 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安排,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会议强调了加强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外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 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加强合力,在恶劣天气、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7. 会议指出了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法院在审判中要充分考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维护市场秩序。

8. 会议强调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法官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9. 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审判水平和司法能力。

以上是根据2015全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总结的内容,具体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容对比及解读(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容对比及解读(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
条文对比及解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值得再三研读。

正式版本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在运用时不仅需要注意两者不同之处,从修改内容也可探究最高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原意。

为此,我们赶制了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版本的对比表,部分条款附有解读,供法律界同仁参考。

注:(1)对比内容分别为2019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正式版本”)。

(2)蓝字部分(有删除线)为征求意见稿有、但被正式版本删除的内容;蓝字部分(无删除线)为征求意见稿有、被正式版本修改的内容;红字部分为正式版本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海银财富解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五部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意见共计六条,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说明。

《纪要》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合规课堂为大家带来以下正文及解读。

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纪要》明确,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该义务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合同义务。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解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已走过8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一个由最初的自律规范,发展到纳入监管体系并由司法加以确认,最终形成自律、监管、仲裁和司法多层级联动的专业监管体系的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和自律性规范,直至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正式实施,统一了各市场、各产品、各业务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但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纪要》明确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为先合同义务,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争议篇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12月)

劳动争议篇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12月)

劳动争议篇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12月23日至24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14、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予以受理。

1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口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泛化劳动关系。

(一)关于仲裁时效问题4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43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发布:2015-12-24 实施: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各位领导,同志们: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

新法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

新法确立的出资制度非常灵活,赋予了投资者很大的选择空间,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新法规则被恶意滥用从而导致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在此,需要指出,公司诉讼案件中要准确把握新资本制度理念,要通过公正裁判强化规则意识、引领诚信风尚、维护法制统一。

第一,要按照既有法律规则正确审理公司资本纠纷。

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出灵活规定,但其本身并未免除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法律只是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法律强行规定调整为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时,法院仍应当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出资义务、责任的规定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公司章程就股东出资义务作出的规定,如果新法施行后章程未被修改,仍应当按照原先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

在公司资本纠纷中,尤其不能因为新《公司法》将出资事宜交由股东灵活决定,就无视注册资本法律规则,放纵技资者背信行为。

还要注意,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数额及出资方式后,公司运营中有的股东尤其是公司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要么延长自己的出资期限、要么减少自己的出资数额。

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尊敬的读者:今天我想和大家共享的主题是“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这个主题是一个涉及法律、审判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对于我们理解我国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共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的背景和意义。

这次会议是在当时法院各级法院法律文件上下文环境中,对于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开展。

在这次会议中,涉及到了审判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例如适用法律、证据标准、合同解释和民间借贷等。

这些都是非常具体和实际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因此这次会议的纪要对法院的工作和人民的生活都具有着重大的意义。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这次会议纪要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机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努力适应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民事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需要法院不断提升审判水平、完善审判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次会议纪要的发布是司法机构积极回应变化、完善工作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和尊重法律的具体体现。

在会议纪要中,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探讨和规定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参考和启示。

在证据标准方面,会议纪要对于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指导。

而在合同解释和民间借贷等领域,会议纪要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原则和解释标准,这对于加强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等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是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它全面地涵盖和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为司法机构的工作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指导。

这份纪要的发布也表明了我国司法体系在适应社会变化、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正在逐步深化和完善,这对于我们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讨论与决策】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地点:XXXX市XXXX大厦X楼X会议室
主持人:XXX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等
会议内容:
1. 会议开始前,与会人员对会议议程进行了初步讨论并确认。

2. XXX部门汇报了最近一段时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进展,重点提及了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 XXX与会人员纷纷发表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看法和建议,其中突出的几点为:
a) 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b) 针对复杂疑难案件,建立专门的专家团队进行研究指导,提高判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c) 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4. XXX总结了与会人员的意见,指出了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和任务:
a) 优化审判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b) 持续加强官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c) 营造良好的审判环境,强调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的重要性。

5. 会议总结了本次讨论的最终结果,并明确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和目标。

6. 会议结束,各与会人员分头行动,积极落实会议决议和工作要求。

本次会议旨在全面了解和讨论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并达成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的共识。

与会人员积极交流并提出中肯的建议,以期为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

通过本次会议,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民商事审判工作一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目录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切实加强公正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什么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守法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理念看待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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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5.12)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专题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个发展'坚持'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要注重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1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提出探望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正确塑造的重要意义,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监护权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的,予以支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4、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8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应当区分责任基础予以认定。

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9、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夫妻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关于返还彩礼问题10、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11 、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

因此,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12、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人以自已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13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4、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予以受理。

1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自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该条规定。

承揽人履行承揽合同中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1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

(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8 、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及时研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新问题,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

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19、医疗机构以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

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必然出现新情况、发生新变化、产生新问题。

要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预判,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2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处理。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23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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