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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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
第一节一般规定
7.1.1 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应分段进行吹扫与清洗(简称吹洗)。
7.1.2 吹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赃污程度确定。吹洗的顺序一般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
7.1.3 吹洗前应将系统内的仪表加以保护,并将孔板、喷嘴、滤网、节流阀及止回阀阀芯等拆除,妥善保管,待吹洗后复位。
7.1.4 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7.1.5 对未能吹洗或吹洗后可能留存脏污、杂物的管道,应用其它方法补充清理。
7.1.6 吹洗时,管道的赃物不得进入设备,设备吹出的赃物一般也不得进入管道。
7.1.7 管道吹扫应有足够的流量,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流速不低于工作流速,一般不小于20m/s。
7.1.8 吹洗时除有色金属管道外,应用锤(不锈钢管道用木锤)敲打管子,对焊缝、死角和管底等部位应重点敲打,但不得损伤管子。
7.1.9吹洗前应考虑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加固。
7.1.10 管道吹洗合格后,应填写《管道系统吹洗记录》,除规定的检查及恢复工作外,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它作业。
7.1.11 管道系统最终封闭前,应进行检查,并填写《系统封闭记录》
第二节水冲洗
7.2.1 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一般应进行水冲洗,如不能用水冲洗或不能满足清洁要求时,可用空气吹扫,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7.2.2 水冲洗的排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