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动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

动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标准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方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登记编号。
(一)本规程所指管辖,是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内局部工。
(二)管辖的原那么按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管辖原那么,即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抵押登记,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
(三)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参照我市汽车牌照前两位的排列模式,前两位代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后面的数字分别代表县、区工商局、基层分局(所)、年份、登记份数。
例1:苏D1—2021—0001,代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第1个县级局于2021年办理的第1份动产抵押登记书。
例2:苏D3—5—2021—0086,代表xx局第5个基层分局于2021年办理的第86份动产抵押登记书。
(四)各局代码:xx—陕D1;xx—陕D2;xx—陕D3;xx—陕D4;xx—陕D5;xx—D6;—陕D7。
第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动产抵押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当事人的要求,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条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效劳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以下动产可以抵押:(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青工商合发[2008]3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工商合发〔2008〕38号)
各分(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第30号令《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0号令)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培训宣传,落实分工责任,积极稳妥地完成了动产抵押登记新法与旧法的过渡、衔接,较好地发挥了抵押登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由于新的登记形式、内容、程序较过去变化较大,且工商所直接担负抵押登记工作,根据近期市局对各分(市)局、工商所工作情况的了解和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切实保证依法有效执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严格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
分(市)局、工商所在受理动产抵押登记材料中要认真按照《物权法》和第30号令的要求,。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46327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璋低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第六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抵押(3篇)

第1篇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我国,动产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抵押的相关内容。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2. 特征(1)抵押物的特定性:动产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且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2)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只需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可。
(3)抵押权的实现具有优先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4)抵押权的设立需遵循法定程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公示。
二、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抵押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动产抵押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34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动产抵押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第18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程序一、登记机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苴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二、动产抵押登记范围(《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苴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三、申请抵押登记文件(《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四、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立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用;(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苴他资料。
四、登记机构审査事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五、登记机构登记程序(《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査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
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市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实行抵押物属地管辖,若抵押物存放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属特殊情况或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抵押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财产:1. 企业的设备;2. 企业的原辅材料;3. 企业的产品或商品;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第四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工作,应于受理的次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若抵押物与抵押人不在同一区(县)时,为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向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最新)!今年9月1日实施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最新)!今年9⽉1⽇实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2016年9⽉1⽇起施⾏。
局长张*2016年7⽉5⽇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17⽇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5⽇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融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暂⾏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条第⼀款第四项、第⼀百⼋⼗⼀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本办法所称⼯商⾏政管理部门,包括履⾏⼯商⾏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物权法第⼀百⼋⼗条第⼀款第四项是指“⽣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物权法第⼀百⼋⼗⼀条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共同委托的代理⼈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设⽴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登记: (⼀)抵押⼈、抵押权⼈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抵押权⼈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三)抵押合同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抵押⼈、抵押权⼈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履⾏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姓名、联系⽅式等; (七)抵押⼈、抵押权⼈签字或者盖章; (⼋)抵押⼈、抵押权⼈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总局令第30号)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2007-10-17【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主要是针对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化、法律化,动产抵押也是一种债权,在动产抵押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债权是的成立也是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小编在下面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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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
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
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
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
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
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
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
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
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