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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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砖、瓷砖属于CCC认证产品,您知道吗?

地板砖、瓷砖属于CCC认证产品,您知道吗?

地板砖、瓷砖属于CCC认证产品,您知道吗?
反光膜ce认证
日前,宾阳县质监局对辖区内建材市场开展“地板砖、瓷砖CCC 认证”专项检查,共检查65家建材经销单位的3类27种产品,对未经“CCC认证”的瓷砖产品,责令商家立即进行整改,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宾阳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大型建材专卖店销售的产品均符合国家要求,而部分新开的和小规模的门店则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无CCC认证标志,无厂名、无厂址等。

通过检查,发现有4家经销单位销售的瓷砖产品未经CCC认证,12家经销单位销售的瓷砖产品涉嫌冒用“CCC”认证标志。

对此,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整改,停止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向经营者详细介绍国家强制认证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营者的法律认识。

据了解,“CC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CCC,它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地板砖、瓷砖等属于“CCC认证”的产品。

陶瓷产品的“CCC认证”主要针对瓷质砖产品有无放射性。

只有无放射性的瓷质砖才能获得认证。

按照国家规定,吸水率≤0.5%的瓷质砖必须获得该认证,如抛光砖和仿古砖。

而一些墙面砖为釉面砖,则不属于认证的范围之内。

3c类生产制造主要流程

3c类生产制造主要流程

3c类生产制造主要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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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质砖3C认证的认识误区

瓷质砖3C认证的认识误区

瓷质砖3C认证的认识误区
自8月1日起,国家对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三类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或3C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贴认证标志的这三类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这是继国家颁布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后,整治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据了解,不合格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含有甲醛、苯等大量有害物质;不合格的瓷质砖则放射性超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不合格的混凝土防冻剂主要是尿素含量过高,易造成室内氨气污染
对于瓷质砖产品,消费者与商家需谨防四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所有瓷砖产品都要有“3C”标志或证书
按照国家规定,只是瓷质砖必须获得该认证,比如:抛光砖和仿古砖就属于瓷质砖。

而一些墙面砖为釉面砖,就不属于认证的范围之内。

误区二:8月1日开始是过渡期而不是强制标准
该政策早在去年就已公布,今年8月1日起,必须实行强制认证。

误区三:新品上市,强制认证尚需时日
专家表示,有的经销商称新品上市一年后,才能提供“3C”认证证书,只是一种托词,国家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该认证的瓷质砖绝对不应该上市销售。

误区四:其他检测证书替代“3C”证书
如果瓷砖专卖店的工作人员,拿出诸如“某某信得过产品证书”、“国家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书”等五花八门的证书来。

专家表示,消费者要认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这些都是专门的证书,有固定的格式的。

8月1日起瓷砖无3C认证将禁售

8月1日起瓷砖无3C认证将禁售

8月1日起瓷砖无3C认证将禁售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陶瓷工业》
【年(卷),期】2005(12)4
【摘要】国家质监部门公布,从今年8月1日起,将对陶瓷砖产品实施“3C”强制性产品认证,凡未获得国家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未在产品上加贴“3C”认征标志的瓷砖.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总页数】1页(P64-64)
【关键词】3C认证;陶瓷砖;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174.76;F203
【相关文献】
1.瓷砖入市需获国家3C认证 [J], 伍勇峰
2.九月起汽车安全坐椅无3C标将被禁售 [J],
3.8月1日起瓷砖须贴3C标志不贴禁售 [J], 无
4.瓷砖入市需获国家3C认证 [J], 伍勇峰
5.陶瓷砖装潢产品实施“3C”强制性产品认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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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3c认证标准

瓷砖3c认证标准

瓷砖3c认证标准瓷砖3C认证标准瓷砖3C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以保障瓷砖生产及使用安全为。

一、安全要求1.瓷砖导电性能:瓷砖表面电阻率应在九个小时以上后仍达到3Ω以上,抗穿刺型瓷砖应在九个小时以上后仍达到5KV以上;2.瓷砖热稳定性:在温度处于85℃的条件下,瓷砖表面电阻率应在九个小时以上后仍达到3Ω以上,抗穿刺型瓷砖应在九个小时以上后仍达到5KV以上;3.耐酸碱性:瓷砖抗酸碱性良好,能够抵抗常见的酸碱溶液的侵蚀;4.耐磨性:瓷砖抗磨损的能力大于200多克拉;5.耐冻融性:瓷砖耐冻融次数大于20次;6.抗冲击性:瓷砖应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能够抵抗单次冲击、反复冲击、较大冲击;7.耐负荷能力:瓷砖受荷能力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结构力学标准》(GB50006-2012)规定标准;8.静电性能:瓷砖应满足《电磁兼容性标准》(GB/T17626.1-2006)的要求。

二、使用要求1.瓷砖材料选用:瓷砖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

2.瓷砖装饰:瓷砖装饰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装饰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3.瓷砖施工:瓷砖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4.瓷砖使用:使用瓷砖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使用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

三、检查要求1.瓷砖材料检查: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检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2.瓷砖装饰检查: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检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3.瓷砖施工检查: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检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4.瓷砖使用检查:使用瓷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检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瓷砖 国标 等级

瓷砖 国标 等级

瓷砖国标等级
瓷砖的国标等级标准主要根据其平整度、边直度、尺寸偏差、
表面质量等指标进行评定,具体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三个
等级。

其中,优等品是质量最好的等级,平整度高,质量稳定,适
用于家庭装修的各个场所;一级品质量稍次,可能存在一些微瑕疵,但整体质量良好;合格品则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最低质量要求,一般
用于建筑工程。

此外,除了国标等级,瓷砖还有A、B、C三个等级的分类方式。

其中,A类瓷砖使用范围不受限制,辐射标准和环保方面要求严格;B类瓷砖可用于建筑物的内、外墙砖,但不适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
及室外其他用途;C类瓷砖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在选择瓷砖时,除了关注其国标等级和分类方式外,还需要注
意其吸水率、耐磨性、抗折强度等指标。

一般来说,吸水率越低,
瓷砖的品质就越好;耐磨性越高,使用寿命就越长;抗折强度越高,瓷砖的承重能力就越强。

因此,在选择瓷砖时,建议根据实际需求
和用途来选择适合的品质和规格。

CCC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类 瓷砖 XXXX(共12页)

CCC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类 瓷砖 XXXX(共12页)

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底子环节4.认证实施的底子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查抄产物抽样检测认证成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动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5.3认证证书的变动5.4认证范围的扩大5.5认证范围的缩小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认证标记使用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记样式6.2加施方式和位置6.3相关要求7.收费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物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物认证工厂质量包管能力要求附件2:编号:CNCA-12C-050:2021 装饰装修产物强制性认证实施规那么瓷质砖产物2010-07-06发布2010-07-06实施中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打点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本规那么规定了对瓷质砖产物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物认证的要求。

本规那么适用的产物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物按照其放射性程度可被认证为:1)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2)B类:不成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病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那么所适用的产物范围为尺度GB/T4100 陶瓷砖中所定义的瓷质砖。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查抄+产物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注:必要时,可采用产物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查抄+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的底子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查抄产物抽样检测认证成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底子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认证单位划分原那么上同一加工场合出产的放射性程度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位,加工场合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位。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物加工厂概况;3)产物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5)产物放射性控制情况;6)按附件2 瓷质砖强制性产物认证工厂质量包管能力要求成立的产物放射性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注1: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 Ra、外照射指数Iγ,如锆英砂(ZrSiO4)。

瓷砖CCC细则

瓷砖CCC细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0 引言
CQC-C2101.02-2014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规则的要求编制,并配套以上规则
编号:CQC-C210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2014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CQC-C2101.02-2014
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瓷质砖产品: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E)不超过 0.5%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 (CNCA-C21-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CQC-C2101.02-2014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 ...............................................................................................................1 3.1 可选的两种认证模式 ............................................................................................1 3.2 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 ............................................................................................2 4 认证单元划分........................................................................................................2 5 认证委托 ...............................................................................................................3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5.2 申请资料 ...............................................................................................................3 5.3 实施安排 ...............................................................................................................4 6 认证实施 ...............................................................................................................4 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4 6.2 型式试验 ...............................................................................................................6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7 6.4 认证时限 ...............................................................................................................7 7 获证后监督............................................................................................................8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 7.2 监督抽样检测........................................................................................................9 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11 7.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1 7.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1 8 认证证书 .............................................................................................................11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1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1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2 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3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13 9 认证标志 .............................................................................................................13 9.1 标志式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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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编号:CNCA-12C-050:2010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2010-07-06发布 2010-07-06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初始工厂检查4.3 产品抽样检测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保持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5.3认证证书的变更5.4认证范围的扩大5.5认证范围的缩小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加施方式和位置6.3相关要求7.收费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1)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2)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 4100《陶瓷砖》中所定义的瓷质砖。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品加工厂概况;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5)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6)按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注1: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 Ra>1.0、外照射指数Iγ>1.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如锆英砂(ZrSiO4)。

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达到或接近临近值时(内照射指数I Ra>0.9。

外照射指数Iγ>1.2)时,应对影响产品放射性水平的主要原料进行筛查,以确定是否还有除锆英砂(ZrSiO4)之外的其它关键原料。

注2: ODM模式的认证活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4.2初始工厂检查4.2.1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2.2 工厂检查内容4.2.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a)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或产品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b)检查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2.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产品抽样检测4.3.1抽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

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应根据其关键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进行综合判断。

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

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

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批量生产经工厂确认为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3.2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在工厂检查的同时进行。

特殊情况下,产品抽样也可在工厂检查前进行。

4.3.3 抽样场所原则上在认证委托人或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中抽样。

4.3.4抽样人员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

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

4.3.5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3.6检测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3.7检测机构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

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工厂检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认证机构完成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方式4.5.1.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加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加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监督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

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监督检查可采取正常监督、飞行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或使用量等,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d)认证机构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加工厂,认为有必要增加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内容4.5.2.1监督的模式工厂监督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4.5.2.2工厂监督检查每次工厂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第3、4、6、9条款的检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确保每四年覆盖所有条款。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与初始工厂检查相同。

4.5.2.3 产品抽样检测4.5.2.3.1抽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当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

4.5.2.3.2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一般情况下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应暂停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产品检测不合格,应暂停该认证单元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工厂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可恢复其认证资格,继续使用认证标志;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认证证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代码、地址、认证产品名称、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生效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认证证书附件内容a)认证证书编号b)附件的变更号和生效日期c)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系列名称d)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注:认证证书附件应按工厂各自的命名规则描述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系列名称。

产品系列名称描述的详略程度仅需能够区分放射性水平不同的产品配方即可,且应与产品包装箱上标识的名称或产品编码对应,确保在市场监管认证产品、用户识别认证产品和工厂加施认证标志时均能从认证证书中找到明确的界定。

5.3认证证书的变更5.3.1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新的产品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扩展申请。

申请中应说明拟扩展产品使用的关键原料的种类、来源和使用量,经认证机构评定后实施扩展,必要时可进行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更换认证证书。

5.3.2认证证书其他信息的变更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委托人、制造商或加工厂的名称等信息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认证机构核查该变更对原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后决定。

加工场所搬迁时,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对认证单元内的产品系列名称变更,由认证机构识别差异后决定。

上述变更而更换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变。

5.4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填写并提交正式申请书。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的正式申请书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可安排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

5.5认证范围的缩小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相应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某些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经确认后更换相应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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