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资料:卫生法规(用心记住考点,必定能过!)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一、卫生法概述。
1. 卫生法的概念。
-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是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卫生法的渊源。
- 宪法: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等相关规定。
-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卫生管理相关事务,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可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事务作出特殊规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
1. 概念。
-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构成要素。
- 主体。
- 包括国家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如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如医学协会)和公民(如患者、医护人员)等。
- 客体。
- 生命健康权:这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重要客体,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卫生法的核心目的。
- 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监督行为等。
- 物: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也可作为客体。
- 内容。
- 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患者有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有提供合格医疗服务的义务。
三、传染病防治法。
1. 传染病的分类。
-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这类传染病要求强制管理,对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患者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乙类传染病(26种):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其中部分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等)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丙类传染病(11种):如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等。
丙类传染病主要进行监测管理。
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 预防措施。
-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等。
-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1.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
3.医疗机构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需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留意“可以”的有:(1)在患者死亡后36小时内进行;(2)在患者死亡后60小时内进行;(3)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进行;(4)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进行。
6.不属于病人自主权范围的是——违反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选择。
留意“属于”的有:(1)同意或拒绝医生的规劝;(2)同意或拒绝医学试验;(3)选择医疗方案;(4)选择医生。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8.《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胎儿性别诊断。
9.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0.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连续教育。
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属于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侵害。
留意“属于”的有:(1)宣扬普及卫生保健学问;(2)敬重患者隐私权;(3)努力钻研业务,准时更新学问;(4)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12.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实行的措施是——准时转诊。
留意“可以”的有:(1)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2)连续观看;(3)马上抢救;(4)请示当地卫生局依法处理。
13.对流淌入口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处理的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看、就地治疗。
14.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医疗活动的全部有关医疗技术人员。
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一、什么是医师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前提是获得资格,如何获得资格?关键是注册,怎么注册?注册后执业,如何执业?二、获得资格的方式: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条件:本1专2中5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专科和中专1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注册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获得资格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的考核合格证明。
重新注册(1)哪些需要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
(2)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执业规则(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②敬业尽责,遵守职业道德;③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二)医师执业要求1.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关于医师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4.告知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5.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6.紧急情况时,服从调遣。
7.医师的报告责任。
四种情况: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8.执业助理医师没有独立的执业权,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但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

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对卫生法规的了解和掌握非常重要。
在执业医师考试中,卫生法规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执业医师考试中的卫生法规,进行深入的解析和讲解。
什么是卫生法规?卫生法规是指国家、地方和部门机关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治疗疾病而制定和发布的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
卫生法规是医务人员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执业医师考试中的卫生法规在执业医师考试中,卫生法规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考试内容,其中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
下面,我们将依次介绍重点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关于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在诊治传染病时,必须遵守该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
同时,它也规定了在传染病爆发时,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该采取的防控措施。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一部关于预防接种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预防接种的程序、接种对象、接种时间、接种程序、接种后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必须熟悉该法规文件,能够正确进行预防接种程序,并且能够对接种者进行有效的咨询和引导。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食品的安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在诊治患者时,必须关注其饮食安全问题,能够对患者提供合理的膳食建议,并且能够对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做出诊断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一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在参与医疗服务时,应该遵守该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治疗、评定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应该关注与患者工作有关的职业病问题,能够对职业病进行合理的预防和治疗。
结语本文综述了执业医师考试中的卫生法规重点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
执业医师考试笔记卫生法规(全)

执考笔记卫生法规(全) l.2015年考18个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条例。
共计考18分。
一、执业医师法l.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
2.考试和注册:考过医师资格证后到当地卫生局注册然后拿到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的只能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考过:医师资格证书。
注册:卫生局发医师执业证书。
报考条件:中专0年大学试用一年助理证五年执业医师证书大专3年大学试用一年助理证两年执业医师证书本科5年大学试用一年执业医师证书注册流程:考试合格→医师资格证书→到县级卫生局提出申请注册:A:提交材料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申请注册,卫生局30天内给予审核完毕。
B:不予注册,个人申请复议15天。
C:变更注册,到卫生局,卫生局30天审核完毕。
D:刑事处罚医疗事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年内不能注册。
E:个体行医必须在医疗机构满5年,个人15天,卫生局30天,摊上事2年,满5年。
3.执业规则:权利:应得的,享有的,被动的。
1.开具各种医学证明2.从事医学研究、艺术交流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4.获得工资报酬。
5.参加继续教育。
义务:应做的,遵守的,主动的。
1.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水平。
2.关心爱护患者。
3.遵守各种法规道德。
4.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考核和培训:A:医师定期考核:考核部门:卫生局委托机构或组织。
处理:不合格,立即暂停执业3-6个月,接受培训,再次考核。
如果再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执业医师证书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5法律责任1.没证出事《刑法》。
无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证非法行医,损害人体健康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证非法行医造成人员伤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证非法行医,卫生局发现罚10万。
对已经看过的病人,无损害不赔偿。
2.有证出现医疗事故受行政处罚。
临床执业医师历年考试重点笔记大放送卫生法规基础医

临床执业医师历年考试重点笔记大放送卫生法规基础医卫生法规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接到医学会通知后1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造成死亡者最长赔偿不超过6年,残疾者最长不超过3年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医疗事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定母婴保健法目的: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染色体病,有关精神病在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时,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有缺陷时应向卫生部门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报告轻度残疾、器官损伤导至功能障碍属三级医疗事故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30年对60周岁以上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赔偿生活补助费时间不超过15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链霉素未作皮试导致死亡属医疗责任事故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需隔离治疗的有: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艾滋、肺炭疽鼠疫、霍乱、炭疽尸体需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发现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应当在:6小时内向所在当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怀疑甲类传染病患者,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属乙类传染病《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前内的患者需输血,经治医师需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患者签输血治疗同意书预防医学预防医学:以环境-人群-健康为模式。
研究特点:工作对象包括群体及个体,主要为群体。
研究重点是人群(体)健康与环境的关系。
一级预防是最积极的,主要适应病因明确的疾病。
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都属一级预防二级预防是对病因不明确或多病因预防,为临床前期预防三级预防是防伤残,促康复,预防并发症强化社区行动体现了新公共健康精神属于健康观的内容是:三级预防医学史上第一次卫生革命的标志是:个体预防向群体预防发展NO和烃类在紫外线作用下出现强刺激的浅蓝色烟雾,光化学烟雾对人体最突出的危害是:刺激眼睛和上呼吸道黏膜,引起眼睛红肿和喉炎人为污染最主要来源是:工业"三废"听觉适度:10~15dB以上;听觉疲劳:15~30dB以上紫外线:A段为色素沉着;B段为红斑及抗佝偻病作用;C段杀菌,雪盲和电光性眼炎作用氰化氢中毒:氧障引起细胞内窒息,有苦杏仁味,能引起电击样死亡。
执业医生考试必背考点
执业医生考试必背考点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执业医生应了解卫生法的基本条款,如医疗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等内容。
-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执业医生需要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业医生应知道处理医疗事故的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包括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补偿等。
- 医师执业条例:执业医生应熟悉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包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和执业守则等。
2. 伦理道德- 醫学伦理:执业医生应了解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如尊重人的生命、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等。
- 医疗道德规范:执业医生需要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尊重患者权益、不侵犯患者隐私等。
3. 专业知识- 基础医学知识:执业医生需要掌握基础医学知识,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
- 临床医学知识:执业医生应具备临床医学知识,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常用药物的使用等。
- 医学进展和最新研究成果:执业医生需要关注医学进展和最新研究成果,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4. 急救技能- 基本生命支持:执业医生应熟练掌握基本生命支持技能,包括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
- 创伤急救:执业医生需要熟悉创伤急救的处理原则和技术,包括止血、创面处理等。
- 急性疾病处理:执业医生应了解常见急性疾病的处理方法,如心脑血管急症、呼吸道紧急状况等。
5. 传染病防控- 基本防控知识:执业医生应了解常见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环境消毒等。
- 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执业医生需要了解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和报告程序,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以上是执业医生考试必背的主要考点,执业医生需要掌握这些内容,以提高执业能力,合法合规地开展医疗工作。
请考生认真学习和复习相关知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思考和应用。
卫生法规考前必背要点(考前看看提高15分)
卫生法规考前必背要点(考前看看提高15分)田博士团队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考试!欢迎加入田博士医考交流群:242151736卫生法规第一单元卫生法概述考点1★★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亦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来源于哪些法,其表现形式及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也是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考点2★★★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患者自主原则包括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第二单元卫生法法律责任考点1★★★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1. 卫生民事责任的概念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医药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医药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1)主要是财产责任;(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考点考点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3★★ 卫生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考点4★★★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用心记住考点,必定能过!)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执业医师考试考前7天卫生法规题眼速记
执业医师考试考前7天卫生法规题眼速记医师资格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颁发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申请医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刑事处罚,自执行刑罚到申请注册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自处罚到盛情不满2年的(4)国务院规定不许参加的对依照执业医师法规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到6个月重新注册:指执行处罚满2年申请个体行医的职业医师,须在预防、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医师执业的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师的执业规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不得拒绝急救措施。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医疗事故条例》按照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该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
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签字,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果不服的,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再次鉴定申请。
考执业医师的伙伴们应该去做那些咬伤我们,刺痛我们的题。
例如:历年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题。
当下,各种各样的试题充斥着执业医师考试市场,令备考的小伙伴们难辨真伪,无所适从。
做有价值的题,做质量上乘的题,无疑是智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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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004-1-4,H2006-1-1 H2004-1-2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五种)(Z06-1-1,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五、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考点: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3、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4、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章执业考点: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Z06-1-3,执业许可是近年的热点)H2006-1-3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Z2005-1-5)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H2006-1-4。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文书)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03-1-98)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