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12.19
•【字号】黔交建设〔2016〕279号
•【施行日期】2016.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6〕279号
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贵州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6年10月31日经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此前印发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
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30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19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陕交函[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函[2013]33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的管理,保障交通行业专网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为交通运输行业各应用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平台,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4月27日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厅信息中心2012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的管理,保障交通行业专网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为各应用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平台,推动交通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陕西省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是全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网络基础。
交通行业专网为省-市-县三级结构,连接各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各单位。
主干网络为连接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厅直单位的网络;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是交通行业专网的延伸,是专网的组成部分;分支网络为市县级网络和利用高速公路光纤网络延伸到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和管理所的网络。
第三条陕西省交通行业专网是交通运输部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属非涉密网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厅直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为了保障专网的正常运行,交通行业专网的运行管理遵循“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陕西省交通厅信息中心代省厅负责专网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专网的主干网运行管理、全网监督管理。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好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及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工程实现“结构安全、环境优美、节约资源、质量最优、系统最优”的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黔高速工[2016]60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若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优化、完善、修改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参建各方应在其职责和授权权限范围内做好设计变更的实施和管理。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框图都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组织机构框图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职责一、项目办(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及指南。
(二)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及人员体系,审批总监办上报的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及人员体系。
(三)组织开展项目办各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拟定项目办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对各参建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总监办,并督促整改。
(五)对总监办设计变更管理人员进行履职情况督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各参建单位设计变更管理人员进行履职情况抽查,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总监办,并督促整改。
(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80万元<变化金额≤150万元)的设计变更方案; 对设计变更(变化金额>150万元)提出方案审查意见。
(八)联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一般、较大、重大设计变更事宜。
(九)汇总、上报都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二、总监办(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办有关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及指南。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对到场材料 的质量负监督责任。组织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每个中心实验室 1 人 驻地监理办: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材料 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并审查;积极参与中 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组织甲供材料的 计量;甲供材料现场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 的处理。 每个合同段 1人。
施工单位:按时编制材料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并 上报;积极参与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积 极参与驻地办组织甲供材料的计量;积极参与甲 供材料现场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每 个合同段 人,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内,应及时 按甲供材料项目部的要求,上报两名以上责任心 强、常驻工地且有权代表施工单位签收材料及履 行材料计划、供应、核算等相关工作的材料员名 单及联系电话,当施工单位对上报的材料员做出 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供材料项目部,施工单位 应协调好有关更换材料员的交接工作,以免日后 出现纠纷。
第五章 材料的运输及装卸 第十二条 材料运到施工单位指定的钢筋棚、拌 合站或仓库时,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卸车(所 用装卸设备、人员等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提供满足材料运输所需的 汽车便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如因道路或场地原 因导致材料无法送达而造成停工,损失由施工 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材料运输至施工单位钢筋棚和拌合站 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安排专职材料管理人员到 现场,进行验收、卸货到达施工单位工地的钢 材、水泥原则上在 8 小时内卸完,否则,滞留 压车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路 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为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进度,保质、保量、 及时做好材料的供应,理顺材料采购与供 应流程,规范材料采购、计划、运输、现 场管理以及款项结算等各项工作,明确有 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本项目的工程施 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文件条款及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特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黔交〔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高速公路在建及经营管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科学合理控制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提高通行能力和运行效率,持续做好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编写了《贵州省高速公路速度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并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同步优化测速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速优化工作要求全省高速公路主线采取8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110公里/小时、120公里/小时四类限速值。
(一)一般规定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
(二)特殊规定1.长度1公里及以下隧道与相邻路段同速;长度大于1公里的隧道,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进行限速,且不低于80公里/小时。
对于事故多发、公路技术指标采用极限值指标等因素和“一路多方”认为需要进行限速调整的路段,按《指南》论证后,依据结果进行调整。
2.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当大于20公里/小时,应结合现场实际设置过渡段,进行分级限速。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交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公路、水运或铁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旨在为交通建设工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一)本省交通建设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检查、巡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应急救援、宣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二)其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方案评审、宣贯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领导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一)审定入库专家的资格;(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三)保障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所需经费;(四)对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协调和解决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在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一)初步审查入库专家的资格,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二)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三)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专家联络服务;(四)对入库专家参与委托工作的有关信息、记录及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更新及发布;(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公路、水运、铁路工程三大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入库专家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号】黔府函[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收取车
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黔府函〔2013〕2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在贵都高速公路秦棋互通处增设贵阳东收费站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3〕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秦棋互通处增设贵阳东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期限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41年3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
三、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1〕52号)执行。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中交贵都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收费单位须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亮证收费。
要切实加强管理,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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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
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网站的正常运行,实现互联网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宣传、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为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
第三条网站体现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坚持真实、科学、时效、生动的信息内容,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公路事业管理和监督服务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使其成为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对外宣传的窗口、事务公开的渠道、服务社会的平台和内外交流的桥梁。
第四条网站的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并办理法定程序、手续。
第五条“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网站由行政办公
室承办,并具体负责网站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网站管理
第六条管理局成立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网站的建设、监督与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充分体现严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是准备上网的信息,要实行层层审核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内容完整无误,不发生泄密事件。
网站更新维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栏目相关责任科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有效。
第八条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由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九条网站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有关单位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网站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条网站设置的主要栏目有:机构介绍、交通新闻、政务公开、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党群工作、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招投标信息、办事咨询、互动平台。
首页界面主要设置有:本地动态、通知公告、专题报道、行业新闻、及时路况、政务信息、
文件速递、办事程序、职能科室、路政管理、便民服务、友情链接、公路养护、下属单位等栏目。
网站设置的主要标题栏目和首页界面主要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网站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十二条管理局行政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信息发布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网站实行“规范管理、总体监控、分工负责、专人维护”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管理局行政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建设规划、信息审核、发布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网站内容保密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局各相关科室是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责任部门,负责栏目内容的采集、审核、报送。
各科室根据负责栏目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并负责做好栏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六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网站信息管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局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管理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科室及各单位需指定一名信息员(兼安全保密员)负责其上网信息的采集与报送。
(二)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站发布。
(三)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八条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符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条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
因邮箱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管理人负责。
严禁将帐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防止遗忘、被盗用或泄密。
网站分配的邮箱只限于在都匀公路管理局各单位内部收发邮件,不能用分配的网站邮箱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电子邮件。
第五章上网内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网站上网内容由管理局各科室与管理局下属各单位共同保障,保持网站上网内容新颖、便民。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二十三条网站栏目内容由以下部门负责:
(一)专题报道栏目:由党办、行办及相关科室提供。
(二)政务信息栏目:由行政办公室提供。
(三)机构介绍栏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内设机构):由行政办公室、人事科提供。
(四)交通新闻栏目(本地动态、行业新闻、图片新闻):由行政办公室、宣教科及相关科室、局下属各单位提供。
(五)政务公开栏目(通知公告、文件速递、都匀公路、人事任免、重要讲话、光荣榜):由党办、行办、人事科、工会、宣教科及相关科室提供。
(六)公路养护栏目(养护通报、及时路况、公路建设):由养路工程科提供。
(七)路政管理栏目(执法公示、路政动态、超限运输):由路政科提供。
(八)党群工作栏目(文明创建、党建工作、工会管理、廉政之声):由党办、工会、监察室提供。
(九)安全管理栏目:由安全科提供。
(十)政策法规栏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由行办、路政科、收费科提供。
(十一)招投标信息栏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由养路工程科提供。
(十二)办事咨询栏目(许可事项、办事程序、资料下载):
由行办、路政科、收费科提供。
(十三)互动平台栏目(意见征集、交流合作、局长信箱、书记信箱、廉政信箱):由行办、党办、各科室提供。
第二十四条上网信息审批程序:管理局各科室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料提出上网申请,并将资料整理、编辑、校对无误后,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党办或行办,重要信息资料报分管领导批准,交党办或行办,党委或行办负责收集整理后方可上网发布;局属各单位拟报管理局网站的信息资料,经整理、编辑、校对无误后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交管理局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方可上网发布。
提出上网申请的信息资料需附电子文档。
凡涉及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等,需报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已在网站上发布的资料,网络维护人员要用纸质原件连同审批表一起建立文书档案备查。
管理局网站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审查网上资料,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信息责令维护人员立即删除。
上网信息审批程序见附表《“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信息网”上网信息审批表》。
第六章上网内容的保障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下属各单位、各科室要注重公路信息及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积极鼓励提供信息稿件,认真落实责任
制,做好网站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要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网站信息工作,并把好信息稿件的质量关、文字关。
第二十六条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突出工作重点、挖掘深度、打造精品;提供信息的内容要真实,有实例、有数据,数据要准确,文稿要简练,具有科学性、时效性、代表性、可用性和宣传性,为推进公路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指导性、借鉴性较强的信息稿件;文稿体裁不限。
第二十七条下属各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稿件,将作为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并定期将上网信息稿件提供、录用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和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或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2、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奖励
对领导重视、上传及时准确、积极组稿与提供信息的先进单位(部门)、优秀通信员及采编人员年终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都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7 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