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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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对于建筑垃圾产生、清运、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投放,鼓励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配合清运单位,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第六条清运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合适的清运车辆,及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七条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妥善处置,做好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管理第九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存放点,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建筑垃圾袋,垃圾桶等设施,保障建筑垃圾的规范存放。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配合清运单位进行分类清运。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建筑垃圾存放点,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做好对员工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清运单位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具备环保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清运车辆和人员。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清运车辆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安全运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配备清运作业人员,确保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明,提高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渣土运输制度范本

渣土运输制度范本

渣土运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有序、环保、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运输、密闭运输、环保清运、资源利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运输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运输活动。

第六条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二)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四)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或者委托运输协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申请表;(二)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件;(三)办公场所证明;(四)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资料;(五)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六)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或者委托运输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运输活动;(二)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条件,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三)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外观整洁,无明显污渍;(四)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五)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目的地运输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者目的地;(六)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泄露、遗撒;(七)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私拉乱倒。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建筑渣土运输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组织建筑渣土运输前,应当向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建筑渣土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渣土运输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规划许可证;(三)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及复印件;(五)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渣土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发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建筑渣土处置期限相一致。

第三章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规定,组织建筑渣土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二)车辆外观整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有效;(三)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四)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建筑渣土;(五)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卸载建筑渣土,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渝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办〔2007〕53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遏制当前主城区建筑垃圾违章处置的势头,确保今年主城“蓝天行动”目标的实现,根据2007年6月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对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整治,达到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合理,冲洗控尘设施完备,进出口道路硬化,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通过对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建立严格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制,实现建筑垃圾运输整洁、文明,为构建和谐重庆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一)整治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含建筑垃圾倾倒和回填,以下同)场。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普查,分类登记造册,对违章处置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按下列情况予以整治:1.对已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要求规范营运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收回《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发还。

2.对未经行政许可,控尘条件基本具备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渝府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规范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7月10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5日规范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精神,加强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依据《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规范和整治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易撒漏建筑材料运输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要求(一)新购入使用的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的自卸式垃圾运输车辆,且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符合《机动车运输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

(二)原有不能满足全密闭运输的车辆,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按照《重庆市加盖密闭运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DB50/145―2003)标准进行改装,达到全密闭要求,并经市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承运建筑垃圾。

重庆物业出渣管理规定(3篇)

重庆物业出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等渣物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的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三)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染;(四)责任明确,管理规范。

第四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渣物产生与分类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产生渣物;(二)按照渣物种类进行分类收集;(三)建立渣物产生台账,记录渣物产生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建筑垃圾:包括房屋拆除、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产生的废弃材料;(二)工程渣土: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线等工程产生的废弃土石、混凝土等;(三)生活垃圾: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品。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市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渣物收集与运输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收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渣物种类分类收集;(二)使用符合规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工具;(三)保持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工具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市有关标准的运输车辆;(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三)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卫生。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渣物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三)对运输过程中的渣物进行分类、覆盖,防止撒漏、扬尘。

渣土消纳清运日常管理制度

渣土消纳清运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消纳清运管理,规范渣土运输、消纳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渣土消纳清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渣土消纳清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四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

第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密闭装置,防止渣土泄漏、扬尘。

第六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渣土;(二)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时间;(三)不得超载运输;(四)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渣土;(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渣土。

第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基本信息、运输路线、时间、渣土来源、去向等。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三章消纳管理第九条渣土消纳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消纳许可。

第十条渣土消纳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渣土消纳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一条渣土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消纳标准和程序消纳渣土;(二)不得擅自改变渣土消纳场用途;(三)不得擅自接纳未取得消纳许可的渣土;(四)不得将消纳后的渣土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二条渣土消纳场应当建立渣土消纳台账,记录渣土来源、去向、数量、消纳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渣土消纳场应当定期对消纳后的渣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消纳清运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渣土运输、消纳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渣土运输、消纳车辆的监控,确保车辆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渣土消纳清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渣土运输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渣土运输的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第一节渣土运输主体责任渣土运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车速、载重、保养等要求进行运输。

第二节渣土运输管理要求(一)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输。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日常保养周期进行保养维护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贴有标志,明确其安全等级。

(四)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擅自改变。

(五)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禁止超速行驶。

(六)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载重合理,禁止超载行驶。

第三章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第一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渣土运输人员,开展安全管理检查。

第二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一)为渣土运输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二)对渣土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四)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渣土运输交通管理第一节渣土运输交通管理要求(一)禁止渣土车辆在城区、交通拥堵路段、施工现场等情况下通行。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通信号控制,禁止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通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节渣土运输事故处理(一)渣土运输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确保现场安全与尽快恢复通行。

(二)渣土运输事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1.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标志样式。

(2)渣土运输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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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的城镇。

县是否适用,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
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开发前到所在地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其他地区的建设工地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条建设工地作业产生的渣土、泥污、树枝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废水归沟,进出车辆干净,不得带泥出场,废水、泥浆不得沿道路流淌;拆除建筑物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第六条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
施工单位清运建筑渣土,应当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甲乙双方协议书或合同到所在地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市市政行政
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发的《建筑渣土准运证》;
按《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渣土;
清运建筑渣土必须装载规范,沿途不得漏、撒、扬、溢;
《建筑渣土准运证》应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超期使用。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及其他依法委托的监察队伍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下面整理的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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