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拍卖流程
海商法第1,2章

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二)海商法的定义(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 海上运输关系:①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交通部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②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③海上特殊风险发生的社会关系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2.船舶关系①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的船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航行权②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③船舶安全与管理国家海事部门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四)海商法的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殊性(五)海商法的性质民法的特别法,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二、海商法的形式•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内立法•国际航运惯例•判例•法学家的学说三、海事法律规范(一般了解)•海事法律规范的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制裁•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四、海事法律关系(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事件:出生、死亡、台风……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附条件附期限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义务:必要性;责任:法律后果)五、海商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5世纪以前)——海事习惯法(二)中世纪(476-1640)——私人编纂海商法(三)近代(17-20世纪)——国家制定海商法(四)现代(20世纪初-二战)——国际统一立法(五)当代(二战以后) ——发展中国家海商法的兴起思考题:1、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工作指南

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工作指南引言:海事法院船舶拍卖是一项涉及船舶拍卖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复杂工作。
本工作指南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拍卖前后的流程指引,确保拍卖过程的透明、公平与合法。
1. 准备阶段:法律调研:在拍卖前,了解相关海事法律、船舶拍卖法规以及相关法院的规章制度。
拍卖公告:拟定拍卖公告,包括拍卖物描述、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条件等详细信息,并发布在指定媒体和网络平台。
2. 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条件:制定报名条件,要求报名者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证明和拍卖保证金。
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满足法定要求,以保证拍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拍卖阶段:拍卖程序:设定拍卖程序,明确拍卖开始、加价幅度、最低竞价等规则,以保障公平竞价。
竞价过程:拍卖人根据报名者的竞价,按照规定的程序逐轮宣布最高价,并征询是否还有更高出价。
落槌:当没有新的加价出现时,拍卖人以最高价“落槌”,确认竞得者。
4. 拍卖结束后:成交确认:拍卖结束后,确认最高价出价者为竞得者,以及其支付拍卖价款的意愿。
成交通知:通知竞得者并公示成交结果,提醒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
支付及移交:竞得者按时支付拍卖价款后,办理移交手续,将船舶合法所有权交付给竞得者。
5. 法律程序与纠纷处理:法律程序:在拍卖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纠纷处理:如果拍卖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6. 法律文件和备案:拍卖合同:拟定拍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拍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备案:将拍卖结果及相关文件备案,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结: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工作是一个涉及法律、流程、程序等多个方面的复杂过程。
本指南所列步骤仅为基本指引,具体操作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
在进行船舶拍卖工作时,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广州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涉案资产丰海26轮的

广州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涉案资产“丰海26”轮的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18]第0820号广州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涉案资产“丰海26”轮的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18]第0820号资产评估广州业勤有限公司土地房地产估价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部分声明 (1)第二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3)第三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5)一、委托人及委托人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5)二、评估目的 (5)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7)五、评估基准日 (9)六、评估依据 (9)七、评估方法 (10)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13)十、评估结论 (15)十一、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5)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十三、评估报告日 (16)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17)第四部分附件 (18)第一部分声明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交易流程

船舶交易流程一、船舶转让申请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
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2)船舶国籍证书;(3)船舶检验证书;(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1、交易挂牌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
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船舶资产评估

船舶资产评估船舶资产评估方法简介船舶是水上运载工具,按适用的航行区域分为海船和河船;按所装货物类型分为散货船、杂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特种货物船等。
按照资产评估的一般方法结合船舶资产的特点,下面以散货船为例说明船舶资产的评估过程,其他类型的船舶可参照进行。
一、向委托方提交船舶资产评估资料清单,索取被评估船舶资料1.被评估船舶明细表。
明细表内容要求包括船舶名称、建造日期、建造厂家、启用日期、载重吨位、主机型号、功率、初始原值(清产核资前的帐面原值)、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可将这些内容设计成评估表格由企业填写。
2.产权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的一项手续。
经登记后的船舶,发给船舶登记证书;凡经核定在海上及国际河流行的船舶,则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如发现其登记项目中的船舶所有权人与委托方不一致,需委托方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对被评估船舶拥有所有权。
3.船舶规范。
船舶规范应包括船舶所有的技术参数、建造资料、船上设备型号及台数等。
一般航运企业为便于管理均对所属船舶编制了技术规范,有了编制完整准确的船舶规范就可以按后面所述成本核算法计算出船舶的重置全价。
如没有船舶规范或内容不全,需要通过进一步查阅船舶设计资料和图纸、船舶的各种证书记载内容等了解。
4.船舶的各种证书。
船舶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的通称。
各项船舶证书均由国家验船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船级社)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
对于内河船舶应索取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它包括: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装截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临时证书和船舶的技术文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中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和技术文件必须复印存档。
远洋船舶的国籍和船籍可以不同,船舶必须在船尾悬挂所入国籍国的国旗。
我国不允许中国籍的船舶加入外国的船级社,但允许外国船舶加入中国船级社。
船舶拍卖流程

船舶拍卖流程与一般财产的拍卖比拟,船舶拍卖不仅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程序也比较复杂,根据海诉法的有关划定,详细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1、成立拍卖委员会。
根据海诉法第34条的划定,委员会由法院执行职员和礼聘的拍卖师、验船师组成,执行职员一般由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员担任,验船师一般由检修该船舶的验船师担任。
这样,对被拍卖船舶的惰况比较认识,有利于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礼聘的柏卖师应对拍卖船舶有一定经验,并应提前参与、了解认识该船舶的有关情况。
2、检修船舶。
船舶拍卖前,需要对船舶及其属具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勘验。
这项工作由海事法院委托船舶检修局或渔船检修局,船舶检修局和渔船检修局指派验船师进行。
验船师实地对船舶进行检查勘验后,出具书面验船讲演,其中包括船体、货舱、油水舱、甲板、救生消防设备、轮机、主机、电气和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及检修结论这几个部门,并附有相关照片。
3、价值评估。
这项工作由海事法院委托价格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价格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师根据船舶的状况,结合市场行情和快速变现等因素,出具书面评估讲演。
4、发布拍卖公告。
根据海诉法第32条的划定,公告应刊登在公然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
拍卖外轮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国籍和主要技术资料,拍卖的理由、依据、时间、地点、拍卖委员会的组成、竞买手续和债权登记等事项。
公告的目的不仅是扩大受众的范围,同时也体现了拍卖的公然性,防止“暗箱操纵”。
5、展示拍卖船舶。
根据海诉法第36条的划定,拍卖委员会应公然展示拍卖船舶,申请竞买人可以到实地察看拍卖船舶,并查阅有关船舶资料,柏卖委员会应提供察看的前提和便利。
实践中,竞买人一般是根据法院的电话或书面通知上船察看。
6、确定留存价。
拍卖委员会应向海事法院汇报验船和评估情况,由海事法院审讯委员会研究确定拍卖底价。
实践中,拍卖底价一般分歧错误竞买人公然。
船舶32艘拍卖公告

船舶32艘拍卖公告
受转让方委托,定于2017年6月14 日上午10:00时在XX船舶交易市场交易大厅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一、XX拖32,总长37.25米,型宽8.62米,型深4.10米,总吨271,净吨156,主机额定功率728千瓦,1974年大连建造。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标的详情见报名时所提供的材料)。
二、报名及看样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 日下午XX时止(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有意竞买者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XXXXX报名。
节假日除外。
看样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日两天;
看样地点:XXXXX、XXXXX。
三、参考起拍价:4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8万元人民币。
所有保证金及船款打入以下账户:
帐户名:XXXXXX有限公司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
四、报名办法:有意竞买者请于即日起至XX月XX日下午16:
00 时止,携有效身份证明到本公司现场报名。
截止时间过后概不报名。
五、拍卖人: XXXXXXX有限公司。
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XXXXXXXX、XXX。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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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流程
浏览人数:617 作者:飞越船舶
与一般财产的拍卖相比,船舶拍卖不仅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程序也比较复杂,根据海诉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1、成立拍卖委员会。
根据海诉法第34条的规定,委员会由法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组成,执行人员一般由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员担任,验船师一般由检验该船舶的验船师担任。
这样,对被拍卖船舶的惰况比较熟悉,有利于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聘请的柏卖师应对拍卖船舶有一定经验,并应提前介入、了解熟悉该船舶的有关情况。
2、检验船舶。
船舶拍卖前,需要对船舶及其属具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勘验。
这项工作由海事法院委托船舶检验局或渔船检验局,船舶检验局和渔船检验局指派验船师进行。
验船师实地对船舶进行检查勘验后,出具书面验船报告,其中包括船体、货舱、油水舱、甲板、救生消防设备、轮机、主机、电气和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及检验结论这几个部分,并附有相关照片。
3、价值评估。
这项工作由海事法院委托价格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价格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师根据船舶的状况,结合市场行情和快速变现等因素,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4、发布拍卖公告。
根据海诉法第32条的规定,公告应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
拍卖外轮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国籍和主要技术资料,拍卖的理由、依据、时间、地点、拍卖委员会的组成、竞买手续和债权登记等事项。
公告的目的不仅是扩大受众的范围,同时也体现了拍卖的公开性,防止“暗箱操作”。
5、展示拍卖船舶。
根据海诉法第36条的规定,拍卖委员会应公开展示拍卖船舶,申请竞买人可以到实地察看拍卖船舶,并查阅有关船舶资料,柏卖委员会应提供察看的条件和便利。
实践中,竞买人一般是根据法院的电话或书面通知上船察看。
6、确定保留价。
拍卖委员会应向海事法院汇报验船和评估情况,由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拍卖底价。
实践中,拍卖底价一般不对竞买人公开。
7、竞买登记。
根据海诉法第35条的规定,竞买人应在法院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一般截止至拍卖前一天)向拍卖委员会登记。
登记时应当交验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买船保证金。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船舶吨位确定保证金数额。
8、拍卖船舶。
一般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以超过保留价的最高竞叫者为买受人,击糙成交。
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立即交付不低于20%的船舶价款。
如果所有竞买人的报价均未超过保留价的,则本次拍卖不成,另行择时进行第二次拍卖,或者转为变卖。
9、移交船舶。
根据海诉法第38条的规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后,船舶所有人应以船舶现状将船舶移交给买受人。
实践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将船舶交付买受人,并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确认书,随后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和产权转移公告,拍卖程序至此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