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查封程序流程
消防临时查封

第八节临时查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工作流程临时查封一般程序流程图临时查封紧急程序流程图解除临时查封流程图二、适用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现场填发《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其他需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进入处罚程序;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三、决定和实施程序(一)告知临时查封决定作出前,应当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临时查封告知笔录》(范例2-8-1)的注意事项1.“告知内容”第一栏填写时应当写明拟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法律全称和具体条、款、项。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临时查封”,要求写明拟临时查封的具体部位。
2.被告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3.笔录末尾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并在所签字的部分逐一捺指印。
4.被告知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本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被告知人是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签字。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 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

浅析消防执法之临时查封摘要:临时查封作为消防执法中最常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其执法结果对被处罚对象影响大而广受关注。
本文通过消防执法中临时查封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给出提升临时查封措施使用公信力和执法效力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临时查封消防执法1引言临时查封是指,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贴封条、就地查封的措施,使得危险部位不得再由所有者或使用方使用。
临时查封是在消防执法行为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对被执法对象经营、使用某场所或部位有着比较严重的影响,很容易引发执法矛盾,稍有不当就会影响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本文通过对执法过程中临时查封措施使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给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2临时查封执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消防执法队伍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于临时查封的使用存在法律认识不到位、执法程序不清晰的问题,即对应当什么时候用、怎么用判断不准确,使用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封代罚问题。
临时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不能够准确认识此执法行为的类型,将临时查封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认为临时查封是行政处罚的类型之一;或知道临时查封是行政强制措施,但认为由于临时查封对被执法对象的影响较为严重,只要对其进行了临时查封,就可以不再对存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了发现隐患以封代罚的现象。
2.2临时查封结束后,无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未执行再次查封。
临时查封时限不能超过30天,虽然按照120号令,未明确说明到期后自动解封,但根据相关行政法解释,查封期限到期后会自动解封。
那么,遇到无法在查封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则需要再次履行临时查封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到期后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误认为未解封就可以持续查封,导致未及时复查和二次查封。
2.3不敢于使用当场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ppt课件

1、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场 所进行;
2、询问查证期间应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 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到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 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 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将情况记录 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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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与送达
❖ 1、关于期间的计算(第32条)
❖ (1)将不包括路途上时间的期间明确为“法律文 书送达的期间”
❖ (2)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计算的例外(不得因节假日
延长)
❖ 2、根据基层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完善了留置送 达的程序(拒收录音录像、附卷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事
由和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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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鉴定制度
一是规范了鉴定聘请环节。 二是对检材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统一精神病鉴定机构。 四是明确了吸毒检测和酒精含量检测的程序。 (强制检测)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告知和重新鉴定的有 关规定。 六是明确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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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辩认程序
❖ 1、明确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 2、增加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警号××××××)强行提取尿液过程。民警张×× 告知王××,因 王 ××拒绝接受吸毒检测,依据《禁毒法》第××条规定对其依法进行 强制检测,王××可以依法提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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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民警 张×× 李×× ❖ 当事人 王×× ❖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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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询问程序
❖ 事由和目的 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操作规程

五、责任追究
❖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履行职责,对应当解 除临时查封或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除和恢复,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五、责任追究
❖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 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查封、执行范 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临时查封
(三)临时查封的条件: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临时查封
(四)临时查封的程序:
1、检查发现。 2、集体研究决定。 3、制作《临时查封告知笔录》。
二、临时查封
(四)临时查封的程序:
4、制作《临时查封审批表》。 5、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 6、现场实施临时查封。
二、临时查封
三、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
5、制作《代履行/强制执行审批表》。 6、制作《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7、现场实施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组织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 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 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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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为人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那么,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消防行政强制

第六章消防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临时查封等。
一、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三)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得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实施。
(四)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备公安消防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txt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还保持微笑。
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简单的事做对既不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 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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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
176页至179页临时查封的解除
(二)采取临时查封的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三)临时查封的范围
查封限于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临时查封的实施主体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