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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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我国实施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目前,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报销范围
1、必须报销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必须报销的项目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有偿献血报销费用、取暖补贴费用、抢救费用等。

2、可报销的项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报销的项目包括可选择的特殊治疗费用、特殊检查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
1、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和政策来确定。

报销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最高不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标准的三倍。

2、可报销的特殊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3、可报销的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

总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既有强制报销项目,也有可选择性报销项目,报销标准以当地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标准的三倍,以此保障城镇居民的健康权益。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一)哪些城镇居民可以参保?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2、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

3、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

4、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

2、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00元。

3、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60元。

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筹集:(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2)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

(三)缴费业务管理工作如何划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缴费业务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协助做好本校(所、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四)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于每年1月31日前缴费。

其中,当年毕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启动当年,缴费期为 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办法》规定的四分之一,暂不设门诊定额,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四分之一数额可并入2008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合并计算。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8•【字号】淄政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的原则。

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账,单独统计。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医疗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门诊统筹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二)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淄博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淄博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淄博医保报销⽐例具体是多少【摘要】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市民在产⽣医疗费⽤后是可以按照⼀定⽐例进⾏医保报销的。

那么,淄博医保报销的⽐例是多少?据悉,淄博市是按照参保⼈员的不同类别来确定不同的报销⽐例的。

具体内容见下⽂。

1、学⽣、⼉童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淄博医保报销⽐例具体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摘要】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市民在产⽣医疗费⽤后是可以按照⼀定⽐例进⾏医保报销的。

那么,淄博医保报销的⽐例是多少?据悉,淄博市是按照参保⼈员的不同类别来确定不同的报销⽐例的。

具体内容见下⽂。

1、学⽣、⼉童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次以上的,从第⼆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

转院或者⼆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或再次⼊住医院起付标准补⾜差额。

店铺提⽰:淄博医保报销⽐例是多少?从上可知,淄博市医保报销的⽐例按照参保⼈员的不同类别划分为三个档次,即学⽣、⼉童,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和其他城镇居民。

学⽣、⼉童以及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医保报销的⽐例最⾼可达到65%,⽽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例最⾼为60%。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淄博新农合

淄博新农合

新农合报销相关规定一、住院报销相关规定住院报销封顶线统一为15万元。

镇级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200元,1万元以下报销比例80%,1万元以上90%;区级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500元,5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5%,5万元以上70%;市级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0%;市外省内医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转诊报销比例50%,未转诊报销比例25%;省外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1000元,转诊报销比例45%,未转诊报销比例25%。

市外急诊按相应医院级别进行报销。

20种大病报销规定详见后。

二、门诊报销相关规定(一、)普通门诊报销封顶180元,其中卫生室报销封顶50元;(二、)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60%,其中10种慢性病封顶线50 00元,5种特殊慢性病封顶10000元,具体规定详见后。

注意:普通门诊仅在镇卫生院及定点卫生室就诊方能报销;慢性病门诊需在定点医院方能报销。

三、优抚报销相关规定1. 优抚门诊报销材料及顺序:门诊优抚报销凭证-门诊结算单复印件。

2. 优抚住院报销材料及顺序:住院优抚报销凭证-住院结算单复印件-优抚证复印件(带优抚类别的页面)。

3.材料要求:报销凭证盖医院财务章,有经办人签字,有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有领款人身份证号。

门诊和住院结算单复印件盖新农合章。

4.上报时间:优抚报销材料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一个季度的优抚材料,与门诊和住院报销材料一块报送区新农合办公室审核。

5. 表格要求:优抚门诊及住院财务报表沿用以前的把以前带减免的一明细汇总表,门诊因取消减免费用,门诊汇总表栏去掉。

从程序导出的明细表,以电子稿和纸质的方式与优抚材料一块报送。

电子稿以单独邮件发送,纸质稿要求盖医院财务章。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淄人社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管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便于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⒈报销对象所有居住在淄博市城镇的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⒉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急诊费用等。

(2)特殊医疗费用:包括大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

(3)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医保目录中的药品费用可予以报销。

⒊报销比例(1)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具体比例由医疗保险部门确定。

(2)特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特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具体比例由医疗保险部门确定。

(3)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符合医保目录中药品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⒋报销申请流程(1)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应向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居民医疗保险证,确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居民在医疗消费后,应向医疗机构索取发票或费用清单,并填写报销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报销申请表格和相关发票或费用清单,提交至居民医疗保险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4)医疗保险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核实无误后,医疗保险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将费用返还给居民。

⒌报销限制(1)非居民:非居民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2)不合规费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3)超出限额:对于超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限额的费用部分,不予报销。

附件:⒈居民医疗保险申请表格(可在医疗保险部门领取)。

⒉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标准表(可在医疗保险部门查询)。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居民医疗保险:指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⒉医保目录:指国家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了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淄政办发〔2022〕7 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收缴服务、帮办代办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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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说明(城镇居民) 一、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单次住院不足起付标准的,年内累计计算)。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10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四、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情需要,在市内医保联网医院住院的,须在入院2日内持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到住院处进行登记,出院时联网自动审核报销;按规定转到市外协议医院住院的,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区医保处进行手工报销,经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后,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5%;转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余额部分再按第二条执行。

一级医院一般指乡镇卫生院;
二级医院一般指区县和部分市级专科医院例如:淄川区医院、区中医院、张店区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山东侨联医院等;
三级医院淄博市有6家:市中心医院、市一院、市三院、市中医院、淄矿集团中心医院、解放军第148医院。

温馨提示:医疗费用报销咨询电话 0533--5288442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0—12万元 65% 6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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