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的杰作裁判方法的典范--评“北大方正案”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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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

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

徐爱国-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在读到第一个案件“杀了你还是阉了你?”时,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理解被告因为女儿的遭遇而对不良青年原告做出的行为。

但事实证明,法律所维护的是每个人的权力,即使是坏人,权力亦受保护。

大法官运用法律的智慧,对威胁和殴打及相关诉讼时限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认定个人的社会心里理由不能作为唯一依据,本案需发回重审,且原告可以提起精神赔偿的诉讼。

这样一个包含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件,复杂却也引人注意,有利于我们面对这样的问题做出公正的理解。

还有一个关于消防员救火受伤而向事主所求赔偿的案例,也让我印象深刻。

因为其中所提到的“自愿承担风险”是我从未听闻的。

案件中涉及的隐私权、商标权、诉讼资格、过错责任原则等等有关侵权行为方面的专业术语,虽然对于我这样的初读者理解起来有些困难,却也更直白的给予了我们详细了解法律的好机会。

【1101张惟佳】——在这本书语调轻快的描述中也贯穿着一个沉重的话题“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

一开始看时我对“个性”一词出现在法律这个严谨的体系中不是很理解,但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看到了一些案例如“服务性行业的严格责任”“虚假许诺的责任界限”等等,了解到由于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法官的不同判法。

也因此我深刻地认识到依照具体国情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对其它国家的法律体系一味照搬照抄绝非一种理智和合理的做法。

所以个性是我们在立法时不可或缺的……《名案中的法律智慧》这本书是很适合法律初学者看的,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浅显易懂的分析让我们很容易融入法律的世界里。

以这本书为铺垫了解西方法律史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1101张广馨】——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总结出欧美国家的法官在判案时并不是依据法条死板地判决,当案件实际情况与法条所规定的有差别,或者法条中的规定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法官就不会硬要依据法律判决。

这种处理更加具有人情味,是做到了真正的以人为本,人文主义,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利益。

最新-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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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民三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因与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及2019高民监字第1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民三监字第3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

企业文化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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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知识竞赛题单项选择题一、企业文化类:1、企业文化是一种〔〕A、瞧念形态的价值瞧B、理论C、工具D、治理活动2、企业文化建设的职能是〔〕A、努力生产B、提高效益C、使全体职工确认和同意一种企业哲学D、提高治理水平3、〔〕是企业文化的实质A、以事为中心B、以物为本C、以人为本D、以工作为中心4、企业文化将由“角色文化〞转向〔〕A、职员取向B、人际取向C、产品取向D、物质取向5、提出“造物之前先造人〞思想的是〔〕A、张瑞敏B、松下幸之助C、牛根生D、李嘉诚6、〔〕具有强大的感召力、约束力,是企业职员对企业的信任感自豪感和荣誉感的集中表达,是企业在经营治理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因素。

A、企业精神B、企业制度C、企业治理D、企业战略7、〔〕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是瞧念形态的东西,是人的考虑方式和行为方式深层动因A、经验B、价值瞧C、审美瞧D、学识8、塑造企业价值瞧必须坚持企业利益和企业〔〕相统一的原那么A、社会责任B、工作责任C、治理工作D、生产经营9、一个企业的英雄人物是企业为了宣传和贯彻自己的〔〕而为企业成员树立的能够直接仿效和学习的典范A、技术系统B、价值系统C、治理系统D、评估系统10、典礼仪式是企业围绕着自己企业的〔〕而组织和筹划的各种仪式和活动A、世界瞧B、集体瞧C、价值瞧D、宗教瞧11、行为文化是指〔〕在生产经营、学习娱乐中形成的文化A、治理人员B、经理C、企业职员D、生产人员12、企业风俗由精神层所主导,又反作用于精神层,企业风俗能够〔〕A、自然形成B、不能够自然形成C、能够改变D、不能够改变13、团队精神在企业具体经营治理中,要紧表现为〔〕A、集体领导B、提倡集体决策C、领导作主D、上级讲了算14、在企业物质文化根底要素中,专门用以代表企业或企业产品的固定图案、文字或其他形式的子要素是〔〕A、企业名称B、企业标准字C、企业标准色D、企业标志15、在企业物质文化诸要素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是()A、企业产品要素B、企业技术C、企业环境D、企业制度16、评价企业文化优劣的标准是〔〕A、时代性标准B、社会性标准C、生产效率和绩效标准D、技术性标准17、美国治理学家哈默指出,〔〕是一个伟大的制造,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根底,是重新构建公司的一个全然动身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2年考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19年考过】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第二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第二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第二辑)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第二辑)目录1.买卖京牌小客车车牌合同无效案——原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案2.义务帮工人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索赔案——原告杨某等诉被告高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3.劳动者因伪造简历被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获得经济补偿案——鲜某诉甲公司劳动争议案4.购买信用卡信息进行网络刷单涉罪判刑案——赵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5.楼道起火导致居民死亡索赔案——马某等诉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等生命权案6.购买凶宅撤销买卖合同案——袁某诉柴某及第三人李甲房屋买卖合同案7.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案——北京甲公司诉乙物业服务合同案8.以骨灰盒为由拒不腾房被强制执行案——付某诉罗某国等排除妨害案9.高校大学生宾馆坠亡责任自负案——高某等诉北京某宾馆等生命权案10.滥用权利重复诉讼的法院有权驳回起诉案——刘某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案买卖京牌小客车车牌合同无效案——原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案裁判要旨:买卖京牌小客车车牌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总体规划,不利于首都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核心价值:公共利益、遵纪守法(一)基本案情原某与赵某某签订《购车(背户、二手)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及该车“京牌”使用权卖予原某。

同时,赵某某口头告知原某,涉案车辆已抵押给他人,不可办理过户登记。

随后,原某向赵某某支付款项18万元,赵某某将车辆交付给原某。

2018年8月,原某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

经查,涉案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

原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赵某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返还18万元。

赵某某辩称:不同意返还。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前冲刺试卷含解析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前冲刺试卷含解析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024年事业单位考试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前冲刺试卷一、言语理解与表达1.所有的作物都是自野生品种演化而来,这意味着,用达尔文主义的说法就是,野生品种在漫长的时间里获得了生存所需的适应能力。

然而在驯化与种植中,发生了遗传侵蚀,这种适应能力也遭受损失,甚至其野生祖先也可能灭绝;于是今天的很多作物一旦突然间无人种植,直接就会消亡。

这段文字的关键词是:A、适应能力B、驯化过程C、遗传侵蚀D、野生物种2.根据我国五年规划的目标,经济增长率应当保持在8%左右。

因为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每十年翻一番的目标,平均每年增长率应为7.2%,将经济增长的目标确定为8%,可以确保十年翻一番目标的实现。

根据这段话,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A、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是8%B、中国经济增长的最佳速度是8%C、要实现每十年翻一番的目标,平均每年经济增长率不得低于7.2%D、根据五年规划的目标,经济增长率不得低于8%3.李振声说:“几十年的经验使我深刻体会到,学点哲学的确可以使人做事情少犯错误,做研究少走弯路。

”下列观点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李振声的上述感悟相一致的是()。

A、哲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基础B、哲学是人类对某一具体领域规律的概括C、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D、哲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功能4.要使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加速发展,我们要不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呢?根据我国国情.可不可以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呢?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句是:A、不能,我们要有自己的创造和发展,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B、我们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否则就会犯政策上的错误C、我们的回答只能是肯定的。

否则就没有改革的出路D、我们的回答是只有深化改革.不能踌躇停滞.更不能知难而退5.小说家应该尽可能地把人物对话写得流利自然,生动活泼,__________不能完全像实际说话。

__________讲故事或作报告,__________又决不能像日常说话那样支离破碎,__________不写稿子,__________应像一篇文章。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模拟考试试题D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模拟考试试题D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模拟考试试题D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A、乙B、丙C、丁D、丙和丁2、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

后甲又与丁(女)结婚。

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3、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4、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

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A、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B、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C、丙购买一批正版录音制品后廉价出租给同学D、丁购买正版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5、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宜宾市长宁县事业单位考试模拟题及答案2023

宜宾市长宁县事业单位考试模拟题及答案2023

宜宾长宁县事业单位笔试模拟题及答案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1年12月11日18时32分,中国第二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中核集团福建福清核电6号机组反应堆首次达临界顺利完成,标志着机组正式进入带功率运行状态,向建成投产迈出了重要一步。

作为中国核电走向世界的“国家名片”,“华龙一号”是()A.当前核电市场接受度最高的二代核电机型之一B.当前核电市场接受度最高的四代核电机型之一C.当前核电市场接受度最高的一代核电机型之一D.当前核电市场接受度最高的三代核电机型之一【答案】:D2.2021年7月21日,国际奥委会第138次全会在日本东京投票选出2032年第35届夏季奥运会举办地()A.布里斯班B.首尔C.河内D.悉尼【答案】:A3.《红楼梦》中描述的四大家族除了贾、薛、史,还有:()A.刘家B.王家C.赵家D.林家【答案】:B4.“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曼昆《经济学原理》中所称的这种成本是()。

A.会计成本—1 —B.机会成本C.边际成本D.沉没成本【答案】:B5.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公文种类是()。

A.通知B.意见C.报告D.函【答案】:A6.“王者之道,仁政德治”中的管理思想属于()。

A.法家思想B.墨家思想C.道家思想D.儒家思想【答案】:D7.我国《刑法》中对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

A.18周岁B.16周岁C.20周岁D.14周岁【答案】:B8.“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

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

”这说明()。

A.粮食价格上涨B.自然灾害导致粮食价格不稳定C.粮食供给不足D.粮食的弹性需求少【答案】:D9.区分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的主要标志是()。

A.是否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调控—2 —B.是否通过市场中介来进行调控C.是否通过经济计划来进行调控D.是否通过政府机构来进行调控【答案】:B1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是改革开放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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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杰作裁判方法的典范
--评“北大方正案”的再审判决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发布时间:2007-03-26 09:48:13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诉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称北大方正案)是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该案既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实施后最高法院再审的、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第一案,也是知识产权界众人瞩目的一个案件。

该案件的意义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它肯定了法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使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正确适用该规则具有方法论意义
再审判决书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做出判断。

”这一裁判要旨对于今后正确适用这一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证据规定》第68条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一般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本身就是一条充满矛盾品格的证据规则,因为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目标、价值、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竞争,对一个目标的肯定往往意味着对另一个目标的否定,选择一种价值的同时不得不舍弃另一种价值,保护一种利益会不可避免地损害另一种利益。

而这些互相冲突的目标、价值、利益均有其合理性,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轻重之别,所能够区分和辨析的,充其量也只是在特定情势下,哪一目标更具有紧迫性,哪一种价值更值得珍视,哪一种利益需要优先保护。

因而,在确定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立法者、司法者经常会处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境之中,而无法达到两全其美的理想状态。

具体而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冲突;(2)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的冲突;(3)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冲突。

另一方面,证据规则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看似明确的标准,其实与“诚实信用”、“公平”、“正当事由”、“权利滥用”一样,仍然是相当抽象的规定:如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有无大小之分,造成的后果有无大小之别,是只要是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一概排除,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里法律是狭义还是广义,是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违反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违反法律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还是也包括当事人的取证行为虽然不为法律的具体规定所禁止,但却有悖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二审法院便是以原告取证违反公平原则为由对证据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为了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各种冲突的最佳平衡点上,为了对规则所确立的一般性标准作出妥当的解释,在把这一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

从再审判决书看,法官们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利益衡量:第一,原告的取证方法
是否违反公正原则。

原二审法院对原告取证方式作出否定性评价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它有悖公平原则。

但问题在于本案中的被告确实实施了盗卖原告享有版权的软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被告违法和侵权在先。

原告的行为的确带有欺骗的意味,但原告毕竟是为了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防卫和反击才进行欺骗的。

如果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无异于使原告失去有效的防卫手段,使原告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而无从寻求司法救济,这对原告来说难道是公平的吗?第二,原告的取证方法是否适当。

原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取证方法不合法的另一条理由是陷阱取证不是唯一的取证方法。

判断原告的取证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为当时条件下合理、可行的取证方法,显然需要结合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点来分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强、易于实施,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盗版者只要有适当的机会,拷贝起来非常简单,也不容易被权利人发觉。

盗版者取得软件后,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中,放在自己的办公室,权利人很难接近,难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取盗版的证据。

而如果不能获得能够证明盗版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即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仅凭着权利人的怀疑也难以启动调查程序,若是请求法院实施证据保全,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面临同样的困境。

所以,原告的陷阱取证虽然不能说是唯一可行的取证方法,虽然这一取证方法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质疑,但相对而言,却是一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取证方法,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取证方法。

第三,哪一种选择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否定还是认可原告的取证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起到截然相反的效果。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取证手段违法,排除了北大方正以此种方法获取的证据,那就会使今后权利人获取证据更为困难,盗版者实施侵权行为更为安全,风险更小。

其结果一定是侵权者欢欣鼓舞,弹冠相庆,而权利人则会垂头丧气,深感今后维权倍加艰难。

第四,认可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原二审法院否定原告的取证方式,还出于担心此种取证方式一旦蔓延开来,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但是这一理由并不充分。

从我国当前的情形看,正是形形色色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取证方式,使得权利人能够较为便利地获得侵权的证据,较容易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济,这对侵权者无疑能起到相当大的威慑作用。

这分明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取证方式会刺激盗版的需求,但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取证者虽然会向对方提出购买盗版软件的要求,但对方如果根本就没有盗版的意图,一定会对这一违法的要求严词拒绝。

二、明确认可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行为”并不违法
该案件肯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方法。

“陷阱取证”最初运用于刑事诉讼,被称为“警察圈套”,常用于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的侦查,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为“机会提供型”,一种为“犯意诱发型”。

在“机会提供型”中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故意,侦察人员的诱惑行为只是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条件,而“犯意诱发型”则不同,嫌疑人原本并无犯罪的意念,是在侦察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罪念头和实施犯罪行为的,故对“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各国是认可的,而对“犯意诱发型”则严格禁止。

如果本案的被告从未买过盗版软件,并且一开始根本无意买盗版软件,不情愿从事违法活动,但在原告一而再再而三要求下,最终经不起巨大利润的诱惑,才实施盗版行为,原告的行为便属于“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对这样的取证行为否定其证据效力完全是合理的,
可本案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原告职员提出欲购买盗版软件后,被告员工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向其担保盗版软件的质量绝无问题,尤其是后来,原告依据设陷阱获得的线索,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机关随后的调查取证证明了被告此前确实把盗版软件卖给了多家公司,查明了被告一直在从事出卖盗版软件的行为。

案件事实表明被告本来就希望通过此种方法促进激光照排的销售,获取更多的利润,原告职工的诱惑行为,只不过是再次向被告提供了实施盗版行为的机会罢了。

所以,可以确切地说,本案中原告的陷阱取证行为,是属于“机会提供型”。

再审判决表明,这一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认可的取证方式同样可以用于民事诉讼。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认可“机会提供型陷阱”,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较为便利、有效的途径去取得盗版嫌疑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另一方面也使盗版者的风险骤然增加,由于很难区分谁是贪图便宜而真心购买盗版软件的,谁是权利人派出的暗探,盗版者不得不有所收敛。

这对于遏制和打击在一些地方至今仍然十分猖獗的盗版行为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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