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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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字库的著作权保护

汉字字库的著作权保护

汉字字库的著作权保护“方正诉宝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下称“方正诉宝洁案”)中,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下称宝洁公司)因在产品上使用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方正公司)所开发字库中的两款倩体单字,而与方正公司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

“方正诉宝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下称“方正诉宝洁案”)中,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下称宝洁公司)因在产品上使用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方正公司)所开发字库中的两款倩体单字,而与方正公司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并作出判决:“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方正诉宝洁案”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方正倩体字库中的单字为什么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次,在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前提下,为什么单字的整合成的字库就能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进而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

再次,判断汉字字库及其单字是否成为美术作品,应采用何种独创性标准。

最后,“方正诉宝洁案”被告宝洁公司仅使用了“飘柔”两字,但因“飘柔”两字不属于美术作品而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假使宝洁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倩体单字符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那么宝洁公司是否侵权?一、汉字字库及其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字库是随着现代设计理论的引入,以及数字制版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

字库的制作通常经过字型设计、扫描、数字化拟和、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等步骤。

字库的制作过程是将汉字字型草图数字化成为单字,再将单字整合成为汉字字库的过程。

因此,汉字字库及其单字本质上是数字化的汉字。

而汉字本身具有实用性(记录和传递信息)和艺术性(书写性、欣赏性)两种基本特征。

《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

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

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

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

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作者:张玉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6期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后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上使用了倩体字“飘柔”;“飘柔”二字产生于该设计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方正公司计算机字库正版软件。

方正公司认为,其发行的不是计算机软件,而是美术作品,所以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飘柔”二字,构成版权侵权。

方正一审败诉;现在又有非外资企业准备对方正公司收费要求提出不应交费的确认之诉。

一、现实很严峻(一)理清字体版权保护范围刻不容缓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有多少企业接到这样的律师函,支付了多少钱,恐怕单个字体业者自己也说不清。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如果获得法律支持,会涉及所有中国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金额恐怕要以百亿、千亿人民币计算。

因此,通过二审判决,厘清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已刻不容缓。

(二)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在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则表示,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

甚至有个别专家也认为,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已经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两个字去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2011-07-05-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倩体字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3

2011-07-05-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倩体字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3

司倩体字库的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此外,方正公司还提交了其内部往来邮件,给宝洁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和快递单,用以证实其在2008年3月曾通知宝洁公司告知其使用行为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进行赔偿。

宝洁公司在4月回函表示将调查此事,但此后再无音信。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87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产品及照片,方正公司所作宝洁公司产品及对应用字一览表,国科知鉴字(2008)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方正公司的内部往来邮件、律师函和快递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三、与被控侵权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设计有关的事实。

为证实其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飘柔”二字系使用正版倩体字库设计,宝洁公司提交了美国NICE公司(NICOSIA C reative Expresso Ltd.)设计的飘柔洗发水的设计样本、评估表、订单和账单,以及NICE公司于2004年11月购买方正兰亭字库V1.0版本的发票、产品包装盒、光盘照片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上述证据显示,NICE公司是宝洁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之一,飘柔系列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由该公司设计。

设计公司在传真的文件中明确表示使用了方正兰亭字库的正版软件,其中的许可协议注明未经方正公司许可,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仿制、再发布等,这里所称再发布,应指软件的再发布,而非针对最终用户的使用。

宝洁公司表示,NICE公司购买的方正字库光盘中的用户协议,只明确不得被仿制、租赁、出借、网上传输和再发布,并未限制商业性使用。

方正公司认为,NICE公司虽购买了方正字库,但许可协议中有对二次使用的限制,其没有授权NICE公司再许可权,该公司无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所以宝洁公司也无权使用涉案的字体。

设计公司购买正版软件,按照许可协议约定设计样稿没有问题,但宝洁公司将设计样稿印在产品的包装上,直接复制、发行了倩体字,应承担侵权责任。

宝洁公司表示,直接使用字库并获益的是设计公司,方正公司应直接起诉设计公司,而非使用设计结果的最终用户。

字体侵权的是与非

字体侵权的是与非

著 作权法 只保护特 定的作 品,而不保护 文字 的结构形 式或者
书法的流派 、风格特 点 。我 国的 《 作权法 》并没有规 定文 著 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 的流 派、风格特点享有著 作权 ,
虽然 媒体 对 于该 案 的介 绍经 常使 用 “ 体侵 权 ” 的概 字
ln v t n n o ai o
中的具体 单字 “ 飘柔 ”设计 的成果提供 给被上 诉人宝洁 公 司 进 行后续复制 、发行,NC 公司 的该 行为属于其对 涉案倩体 IE 字库产 品合理期待 的使用行 为,应视 为 已获得 上诉人许 可 的 行为。 ”
通 过这 个案件 的回顾我们 会看 到 :1 、北大方 正确 实 因
l nov ton n ai
创新 知识产权
了解 释所谓 的 “ 字体侵 权 ”到底 是怎么 回事 ,我们 需要 回顾

字体侵权 的是与非
赵虎
下这个 案件的前因后果 。 20 年5 ,北 京北大 方正 电子有 限公 司在家 乐福 中关 08 月
村 广场店购 买 了广州 宝洁公 司生产 的 “ 飘柔洗 发露 ”、 “ 飘 柔 精华素 ”等5款产 品 。方 正公司认 为 ,生产 商广州 宝洁和 5 销 售商北 京家乐福侵 犯 了其 著作权 ,故提起诉 讼,要 求广州 宝洁立 即停止使用 并销毁所 有带有 方正倩体 系列、方 正卡通 体和方 正少儿体 字库字体 的外包装 、产 品标识 、产 品商标 、
在网络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利 用互联网的便利可以下载多种字体, 但很少人会考虑到著作权的问题。加 之以前国内也很少出现这种关于字体
的诉讼案,因此国内大多数家电企业
产 品广 告宣传 品;北京家 乐福立 即停止销售 所有带有 上述字 库字体 的产 品;两被告公 开赔礼道 歉、消 除影响 ,并赔偿经 济损失 。2 1年1月 ,北京市海 淀区人 民法 院作 出判决 ,驳 00 2 回了原 告北京 北大方正 电子有 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理 由是 : “ 正倩体字 库字体具有 一定 的独创性 ,符合我 国著作权 法 方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着作权辨析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着作权辨析

作者简介: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著作权辨析陶鑫良内容提要: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构架下,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而中文印刷字体因其不具有可复制性,故不是作品。

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包括数字化的计算机软件字库,因其整体缺乏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美术作品与作为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技术工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并具有不同的使用。

关 键 词:中文印刷字体 单字 美术作品 字体字库软件 软件作品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诉讼案的基本事实是:方正公司创新开发出了一种新的中文印刷字体即倩体。

每套168元的方正中文字体字库软件中包含有倩体字库与黑体字库、楷体字库、宋体字库、仿宋体字库等123款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并可用以屏幕显示或者打印输出。

美国NICE设计公司购买了一套正版的方正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并且为宝洁公司洗发液产品及包装设计提供了凸显“飘柔”倩体单字的设计稿。

宝洁公司采用了NICE公司的设计方案,将“飘柔”倩体单字成千上万地印制在其洗发液产品容器及包装上。

对此,方正公司在与宝洁公司交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最终明确指控宝洁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与商业宣传中规模化复制使用其“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保护”;2.因为汉字本身具有较强的工业产品功能,主要用于传情达意,同时字体字库中风格一致的单字之间相互否定独创性,故包括“飘柔”在内的倩体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3.美国NICE公司“以其选择行为构成对方正字库软件的整体性使用”,宝洁公司只是使用了其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NICE公司选择的“飘柔”倩体单字,但是“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倩体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从而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方正电子诉广州宝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方正电子诉广州宝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下面来看看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方正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后方正公司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体“飘柔”二字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方正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被告室洁公司辩称,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

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体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方正电子诉“字体网”侵犯字库著作权判决生效

方正电子诉“字体网”侵犯字库著作权判决生效

方正电子诉“字体网”侵犯字库著作权判决生效近年来,创意字体的广泛应用使字体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9年10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国内著名字库厂商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方正电子)诉北京出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出海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合议庭审议,认定出海公司通过“字体网”为网络用户提供方正字体的免费下载和使用的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出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

随后,出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出海公司日前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

方正电子诉出海公司“字体网”侵权一案一审判决的生效为国内字体版权保护又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7年,方正电子发现,一个名为“字体网”的网站,在为网络用户提供方正字体的免费下载和使用,经过实际下载操作及字体软件对比,“字体网”确实将方正公司所拥有的“方正新书宋繁体”等167款字体提供给用户下载和使用。

方正电子认为,“字体网”的所有者兼运营者出海公司未经方正公司授权和许可,擅自将方正公司的字体上传至出海公司所有并运营的“字体网”,提供网络用户下载和使用,侵犯了方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方正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8年6月方正电子将出海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出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63万元。

出海公司辩称,出海公司网站中的被诉软件是由用户上传的,出海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出海公司并未将被诉的字体软件进行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正电子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就针对涉案软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出海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选择编排,出海公司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海公司赔偿方正电子经济损失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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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
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
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
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

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

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

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
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宝洁公司原审辩称: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汉字
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

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

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
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献。

方正公司可以就其劳动成果主张其他保护,尚不足以对字库中的单个汉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方正公司没有在齐立设计的字体上附加任何独创的智力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
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
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
用主要为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要功能。

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

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同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

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将字库中的每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
计产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
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庭审中,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
全部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
果中的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中每一个字。

同时,宝洁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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