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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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之美——聆听国际设计大师小林章的讲座

字体之美——聆听国际设计大师小林章的讲座

字体之美——聆听国际设计大师小林章的讲座前言:5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的“新华1949国际创意产业园区”内,一群设计界的大咖们,以《西文字体》新书发布会之名聚在一起,聊起了字体设计。

下面是对谈实录,非常精彩!主持人:首先我介绍一下“字体之美”新书发布会嘉宾的情况。

小林章先生是毕业于日本武藏野美术大学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同时他是在日本长期在做字体研究,后来到德国蒙纳字体公司对字体产品进行品质管理,同时也进行原创字体制作,并与赫尔曼•察普夫、阿徳里安•弗鲁提格等著名字体设计师共同进行字体开发和旧字体家族的改刻、以及开发企业定制字体等。

吕敬人老师是知名书籍设计师、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国际平面设计师联盟“AGI”成员。

曾获首届华人艺术成就大奖、曾被评为亚洲十大设计师。

陈嵘老师是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设计学院副教授,也是秦伟设计创作总监。

第四位嘉宾是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马忆原。

Part I 如何融入西文字体的世界?主持人:首先想请小林章先生谈一下,为什么会想到写一本西文字体的书籍呢?小林章:常年从事字体设计工作的时候,我比较关注的就是读者,或者说是阅读文字的人的状态和阅读习惯。

我更关注于阅读者的问题,而不是单纯说我要设计什么样的字体,这是我做字体最重视的一点。

我常常把字体设计比喻成建筑设计,就像在建筑中会碰到很多不方便的地方一样,如房子建造得有问题,就会容易被门夹住手。

作为字体设计师我最注重的就是使用者的感受。

现在有很多的字体,特别是西文字体,并不是做了一款新的字体,只不过是在他人字体的基础上做一些修改,很大程度上都是半模仿、半改良的字体。

实际上,字体设计完全不应该是这样的。

比如说像ABC这样的字母造型,单个字母造型的结构是完全一样的。

字体设计其实就是在完全一样的结构上体现每个字原创的地方,这才是字体设计最有趣的地方。

不过,字体设计最有趣的地方也是字体设计里最难的一点。

这一点要分成两方面来理解,其实这两个方面是有矛盾的。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1汉仪诉青蛙王子、双飞日化字体侵权案判决书摘要:汉仪公司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将前述两家法院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4个单字中,4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以下是侵权商标对比图以及(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敬请参考。

(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案涉案侵权商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汉仪秀英”字体:城市宝贝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普通“宋体”:城市宝贝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l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01刘某干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燕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裁判要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代表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稳健”商标的知名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使用于细菌过滤效率远低于医用口罩标准的口罩,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又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winner”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口罩。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干联系被告人黄某燕,要求购买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

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4600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的包装袋。

2020年3月8日,刘某干从李某湘处购买46000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干抓获,并缴获已封装完毕的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0960个、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400个、封口机器一台。

经核实,2020年3月期间,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一万余个,销售金额合计37215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

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雕版印刷体验实验报告

雕版印刷体验实验报告

雕版印刷体验实验报告一、优化传承场所,活态传承打造雕版印刷技艺活态旅游区,雕版印刷技艺活态旅游区由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建设,项目由雕版印刷技艺展示馆,雕版印刷技艺传习所,雕版印刷技艺的手工体验休闲区,雕版印刷技艺研究所四大部分组成,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和旅游相结合的一次尝试,将雕版印刷30多道传统工艺拆解成一个个旅游体验项目,游客不仅可以亲眼看到非遗大师的现场演示制作,还可以亲自操作,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带走。

通过生动精彩、有趣好看的展示和参与满足游客对非遗的认知,拓宽了非遗传承和宣传渠道,增强了旅游的文化内涵,赢得了文化与旅游相结合叠加效应,使活态旅游区建设既成为非遗保护、展示、研究的大空间,也变成非遗教育推广创新发展的大平台,构建了融“保护、生产、传承、利用、展示、交流”于一体的非遗产品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推动中国雕版印刷技艺能够活力展现、活化利用、活态传承。

目前雕版印刷技艺活态旅游区已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即将成为中国印刷博物馆广陵分馆。

二、开展理论研究(一)为雕版印刷技艺编撰国家级行业标准,目前我国非遗项目制定行业标准是首例,这些濒危的技艺以往是通过师带徒方式口传心授,其专业技术和制作方式等很难用文字表述。

早在2013年,扬州市质监局、扬州报业传媒集团就开始策划组织非遗传承单位——广陵古藉刻印社大胆尝试制定雕版印刷技艺标准,先后通过了市级和省级行业标准,并于2014年底,正式申报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目前已获正式批准,即将正式颁布。

(二)2012年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举办雕版印刷技艺国际研讨会,专家共同围绕“如何保护、传承、发展”雕版印刷技艺,探讨雕版印刷技艺的未来发展之路。

(三)扬州广陵古籍刻印与扬州非遗保护中心合作,组织专家学者和传承人,整理雕版印刷技艺资料,对扬州雕版印刷技艺的历史、渊源、技艺特征等资料进行详细的整理。

(四)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组织深圳科技学院、苏州桃花坞及扬州的相关学者一起先后在扬州、苏州、河南新乡三地举办雕版印刷技艺研讨活动。

字体侵权案例

字体侵权案例

字体侵权案例【篇一:字体侵权案例】(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

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1汉仪诉青蛙王子、双飞日化字体侵权案判决书摘要:汉仪公司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将前述两家法院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4个单字中,4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以下是侵权商标对比图以及(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敬请参考。

(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案涉案侵权商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汉仪秀英”字体:城市宝贝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普通“宋体”:城市宝贝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l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注册商标使用版权字体会导致商标被撤销吗

注册商标使用版权字体会导致商标被撤销吗

颜值商品时代,随着人们审美情趣的提高,商家也越来越注重产品包装及商标的设计和保护,其中所运用的字体也是风格各异,有大气庄重的、也有俏皮可爱的,商家普遍希望能在小小的商标中体现自家的品牌调性。

市面上的字库多如牛毛,找到心仪的字体风格也不难,但随之而来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注册商标使用版权字体会导致商标被撤销吗?毕竟商标撤销的明确条件就有这么一条: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单看法条,这不是清晰明了,板上钉钉的要被撤销?然而,事实并不如此。

1. 字库单字的版权天然有瑕疵,难以认定文字是交流的工具,历史上已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风格,且为人们熟知并摹仿。

我们品评名家书法,是基于对XXX整体风格的描述,如张旭的肆意狂放,王羲之的骏逸潇洒、宋徽宗的灵动瘦劲……倘若限定几位名家只写“一二三四”几个字,多半猜不出是谁写的。

商标与字库版权的冲突也在于此。

商标往往都是两三个单字构成,而字库的风格需要通过数千汉字的协调一致来体现。

潦草划“一”横,能不能说我草书大成?显然不可能嘛!2. 美术(书法)作品是例外单字或几个字,能不能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当然能,书法作品别称“墨宝”,不就是对书法作品艺术和财富双重价值的共同认知?书法作品和字库字形的诞生过程并不一样,书法可以理解为绘画而成,而字库字形则是根据某种设定的规则经程序运算展示而成。

这种差别,体现在“人的思想”参与创作的程度上。

而这一点,恰恰是著作权的核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如美国对于书法作品(及艺术化汉字)申请商标,使用的是图形商标的审查标准;同样,我国对艺术化英文字的审查,也会援引图形商标进行审查。

用他人书法作品申请商标,因侵犯著作权被撤销的可能性更高。

3. 《著作权法》不能架空《商标法》从法律本身角度而言,《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是同级的法律,没有高下之分。

如果仅凭几个计算机生成的单字,就能轻易推翻商标权,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冲突。

更何况商标冲突的起点是“近似”,远低于“相同”,这无形放大了著作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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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方正因宝洁公司用其字库字体“飘柔”而诉侵犯其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计算机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判决方正败诉,该案北京一中院二审终审从合同法的角度判决方正败诉。

之后北京汉仪公司分别起诉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笑巴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秀英字库软件中字体,侵犯其著作权。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两案中都认定字库软件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判决青蛙、笑巴喜侵权。

字库字体著作权期待柳暗花明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颇为微妙。

在非常近似的两起案件中,字库字体先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保护。

可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一纸判决,却认定字库字体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独立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业内人士为此欢欣鼓舞。

他们认为,这是硬生生地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上给“拽”了回来。

真可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已走过了从兴旺到衰败的历程,从最开始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四五家企业。

这其中,有市场调整的必然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关于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并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现象。

一纸判决,让整个行业的生存受到考验说起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有一个案例不得不提起,那就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这起案例一度被认为攸关字库字体产业的生死存亡。

2008年6月,方正电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方正电子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他们是倩体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人,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飘柔洗发水和帮宝适纸尿裤等多款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倩体字,家乐福销售了涉案的产品,侵犯了方正电子公司的相关权利,应为此承担责任。

据了解,宝洁公司在飘柔系列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为方正“倩体”,由方正电子公司字体设计师齐力所创,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方正电子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倩体”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

宝洁公司则认为,“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虽然方正电子公司对“倩体”字库拥有著作权,但不能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要求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库字体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方正“倩体”字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

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方正电子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

字库字体行业悲观地认为,该判决将导致字库字体行业再无创新,这个行业将逐渐走向灭亡。

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与一审不同的是,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为,宝洁公司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得到方正电子公司的默示许可,所以,该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权。

北京市一中院没有就涉案“倩体”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作出认定,从而给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怎么保护留下了悬念。

又一份判决,让这个行业充满期待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一份被字库字体行业视为“救命稻草”的判决。

原因在于,这份判决所涉及的案例与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非常近似,但南京市中院认定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据了解,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秀英”体字库的权利人。

2011年3月,汉仪公司将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起诉至南京市中院,认为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在生产的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秀英”体字,苏果超市销售了涉案产品,共同侵犯其著作权。

两家笑巴喜公司则称其商标为合法注册,“秀英”体文字系从网上免费下载,是善意使用,未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

苏果超市辩称,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且汉仪公司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

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

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

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南京市中院认为,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

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

南京市中院认为,由于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

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

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南京市中院还认为,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

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

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其商标和包装装潢中使用“秀英”体“笑”、“喜”二字,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苏果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国内字库字体行业对于南京市中院的判决普遍感到振奋。

汉仪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是对从事字库字体创作的人的肯定,为字库字体的创新提供了动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曹义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果超市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后又于2011年5月27日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补充质证,原告汉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到庭参加质证,被告苏果超市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旱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

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被告三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儿童护肤系列产品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该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分为三类,最早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3年,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一百多件产品及包装上,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使用“城市宝贝”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巨大、侵权时问持续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判令被告苏果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辩称:1、从字库的实际情况看,字库中的单个字不是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美术作品,字库实际上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原告对字库中的单个的字并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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