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专题复习-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我等的花儿也开了!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然而夏季来临的绿色,尤其是微风吹来、阳光透过绿树的斑驳光影,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张伟最爱初夏时节!吃着西瓜,陪着老人,又低头玩儿手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一气呵成,未加雕琢,且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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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智慧源为您作如下分析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销售不动产、提供服务。
因此,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解读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实务处理

依据 财 税 [0 95 20 ] 9号 文件,企 业 重
第三,分立 企 业和 被分 立 企业 在 1 2
存 续分 立 通常 采用让 产分 股 式和让 组 的税 务处 理 区分 不同条 件分 别 适用一 个 月内均不 改变原来 的实质 经营活动 ; 第四,被 分 立 企 业 股东 在 该企 业 分 产赎 股 式两 种技 术 方式。让 产分 股 式分 般 性税 务处 理规 定和特 殊性 税 务处 理规
股 东。被分 立企 业 可以继 续 存 在,也 可
股东 也跟 着分 家, 一部 分股 东依 然占有 被分 立企 业,
一
持 有股 权之间的成本确定。
部 分股 东占有分 立企 业。
新 设 分 立 通 常 采 用股 本 分 割 式分 立, 是将 公司分割组 成两 家以上新的公司,
依 据 财 税 [0 95 文 件,特 殊 分 2 0 ]9号
分 股式 分 立、让 产赎 股 式分 立 )和新 设 被分 立 企 业的全 部 股 东按原 持 股比例均 益的连续性” 具 体要同时符 合五个条件 : , 分 立 ( 本 分 割 式分 立 ) 股 。 第 一 ,企 业 分 立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目 衡 地 同时取 得 全 部 分 立企 业的 股 权,原
独立法 人而存在。存 续分立后,分立企 业 解 散 , 票依 法注 销。 股 的股份由被分立企 业的股东持有。新设 分 立则是将 被 分立企 业 分设 成两 个或两 个 ◎ 企业 分 立需 要解 决 的所 得税 问题
以上的企业,被分 立企业依 法注销。
来防止股东 进行实质性 的股 票股利的分 配或者 清算。
致的。
分 离出去的资 产 是否 确认 在 转 让 过 程中
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企业如何汇总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企业如何汇总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的税种,即共享税。
法人所得税制带来的突出问题在于: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将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地区间的利益转移,同时由于分支机构分享了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税收贡献,便制约了地方经济建设及全国经济均衡高效的运行。
为妥善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国务院出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分别从财政预算和税收征管两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的利益分配,有效解决法人税制带来的税源跨地区转移问题。
目前,汇总纳税的各项政策的实质都是强调在法人税制的基础上解决区域分配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的政策规定,反映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申报突出法人所得税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各项数据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
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时,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独立核算还是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即非独立核算的方式。
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方式,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一个法人企业,预缴及汇算清缴的各项申报数据是法人企业整体核算的结果,各分支机构都不需要单独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本运营必备税务法律知识点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本运营必备税务法律知识点一、引言企业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活动,以实现资源整合、风险分散和效益提升的目标。
税务法律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将介绍企业重组中的税务法律知识点。
二、重组形式及税务影响1. 合并重组合并重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重组方式。
税务影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在合并重组中,合并企业需要履行合法纳税义务,同时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2. 分立重组分立重组是指将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重组方式。
税务影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在分立重组中,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权的转让行为。
税务影响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确保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三、重组过程中的税务规划1. 合理选取重组方式在进行企业重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重组方式,并结合税务法律规定进行规划。
例如,对于跨国企业重组,应考虑跨国税收规则和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
2. 资产评估与减值准备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资产评估和减值准备的问题。
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减值准备,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可利用各地区或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依法申报和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四、重组完成后的税务事项1. 税务设备重组对于完成重组的企业,应尽快进行税务事项的变更。
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等。
这有助于确保纳税义务的顺利转移和资金流的正常使用。
2. 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重组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保持纳税纪律,遵守税法,是企业合法经营和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
3. 税务风险防范企业重组完成后,应时刻关注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封面》及《填报表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 《封面》及《填报表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封面》新旧对比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4年版)》的公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封面及填报说明2014年版2017年版项目填报内容项目填报内容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 没有聘请的, 填报无。
小度写范文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模板
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目录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2、企业分立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营业税(二)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印花税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契税(二)印花税(三)企业所得税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五、结束语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
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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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13号公告虽然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
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公告进行理解和把握。
1.关于资产重组
在理解13号公告相关内容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资产重组的相关常识。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是13号公告的核心和关键。
此前,虽然学界也是认为合并或分立等方式涉及的货物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参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处理,纳税人心里没底儿。
第13号公告的出台,使纳税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涉税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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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涉税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
某家纺公司在省外设立了三个发货点,淡季把生产的产品陆续运抵省外的发货点,旺季再从发货点销售到各购货单位。
公司在外省设立的发货点所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由公司统一核算,催收货款和开具发票由公司办理。
2011年10月~12月,公司账面反映有1400万元产成品分别运到了上述三个发货点,进项税金190万元。
但该公司发到上述发货点上的货物只销售了1280万元,其中进项税173.7万元,并且已开具发票,其余120
万元货物因发生质量问题准备削价处理,但这批货仍在发货点上。
该家纺公司这种货物移送行为,应该如何缴税?
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即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企业分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分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企业分立及其基本类型企业的资产重组通常有两个方向:一是通过收购合并使企业资产扩张,另一个是通过资产剥离,使企业资产收缩,即所谓的分立。
企业分立是将一个现存的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重组行为。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另行注册登记。
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在存续分立中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两种技术方式。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没有法人资格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全部股东。
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或分支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
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1)、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
(2)、被分立企业的一个股东集团取得部分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以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其股票依法注销。
二、让产分股式分立的会计处理让产分股式分立作为存续式分立的一种方式,由于被分立企业是存续经营的,分立前后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仍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应按评估价值调整被分立企业存续经营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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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3、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4、重组日,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注:由A变成A和B两个企业,A和B股权结构相同,叫存续分立。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注:由A分出B和C,A不存在,B和C是股权结构相同,A要进行清算,叫新设分立。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
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
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