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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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标准细则.docx范本一:一、引言一句话介绍写这篇文档的目的和重要性。
二、背景介绍相关的背景信息。
三、定义对于文档中所涉及的特定名词和术语进行明确定义。
四、监管机构4.1 主要监管机构及职责4.2 监管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分工五、许可证申请5.1 申请材料和程序5.2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六、备案管理6.1 备案材料准备和提交6.2 备案的审批和管理七、经营活动及管理要求7.1 经营范围和范围变更管理7.2 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求7.3 生产和加工管理要求7.4 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7.5 采购和供应商管理7.6 宣传和广告管理要求八、质量管理8.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要求 8.2 质量控制要求8.3 不合格品管理九、不良事件报告和管理9.1 不良事件的定义和分类9.2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9.3 不良事件的跟踪和记录要求十、经营信用管理10.1 经营信用评价要求10.2 经营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要求十一、监督检查和处罚11.1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11.2 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管机构:指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主管部门。
2. 许可证:指经营医疗器械所需要的许可证明文件。
3. 备案:指将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备案并进行管理。
4. 生产和加工管理要求:指对经营者的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5. 不良事件:指与经营医疗器械相关的事故、故障、缺陷和危害等情况。
6. 不良事件报告和管理:指对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要求。
7. 经营信用管理:指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规定。
8. 监督检查和处罚:指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应处罚的行为。
范本二:一、引言一句话介绍写这篇文档的目的和重要性。
二、背景介绍相关的背景信息。
三、定义对于文档中所涉及的特定名词和术语进行明确定义。
四、经营主体准入4.1 经营主体资质要求4.2 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五、产品准入5.1 产品类别和范围5.2 产品注册和备案要求5.3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要求5.4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要求六、生产和质量管理6.1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6.2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要求6.3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七、经营活动和销售管理7.1 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求7.2 销售管理要求7.3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要求7.4 售后服务管理要求7.5 采购和供应商管理要求八、不良事件报告和管理8.1 不良事件定义和分类8.2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流程要求8.3 不良事件信息的统计和分析要求九、监督检查和处罚9.1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9.2 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十、经营信用管理10.1 经营信用评价要求10.2 经营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要求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经营主体准入:指对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准入和管理。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2.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1. 本条例适用于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各个环节。
2. 本条例涉及的定义如下:(1) 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定义,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或者损伤以及影响人体生理结构或者功能的医疗器械。
(2) 经营者:指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生产者:指生产、组装或加工三类医疗器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进口者:指向境内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出口者:指向境外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经营许可证: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用于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一、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 生产者应当依法申请生产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予以许可,并制定生产许可证样式。
二、生产环境的要求1. 生产者应当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
2. 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污染、交叉污染等情况。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 生产者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
2.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生产者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 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其中库房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冷库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二)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还应配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回路电路。
(三)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储运设施设备(冷藏车或者可自动显示温度的冷藏箱)。
第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仅经营类代号名称为6822角膜接触镜(软性)及其护理液的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库房面积按照经营范围分类做具体规定:(一)专营类代码为6870医疗器械软件、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批发企业可以不设库房。
(二)全部委托其它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物流储运经营企业进行贮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可以不设库房。
(三)专营类代码为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批发企业,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经营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配置与所经营产品相适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条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专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按需设置。
(二)兼营类代码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输液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做具体规定,库房不做要求,但至少应在其经营场所内划出独立经营区域(如设医疗器械专区、专柜),专区、专柜的条件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特性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一、背景介绍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补充人的生理功能的设备、用品、材料和其他商品,包括各种医用材料、器具、设备和仪器。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细则。
本文将介绍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二、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其中,三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应用,可能会对人体产生高危险性的医疗器械。
对于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要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经营企业进行定期的抽检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行为的规范针对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质量标准: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购和销售三类医疗器械,不得销售过期、过期、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2. 售后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质量问题,并记录相关信息和处理结果。
3. 信息公开: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用户提供有关医疗器械的产品信息、使用说明、质量认证等相关文件,并保持真实、准确、完整。
4. 宣传广告:经营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不得夸大产品的疗效,不得使用虚假和误导性的信息,确保宣传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四、处罚和监督机制对于违反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规企业给予书面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再违规经营。
2. 罚款:对违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3. 暂扣或撤销许可证:对严重违规的企业,监管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目录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二、定义与分类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四、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五、医疗器械使用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八、附则九、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件5: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附件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管理办法附件7: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人体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或者改变生理功能的器械、设备及其附件、校准物、试剂、软件等。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公布。
第七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的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咱们平常生活中,难免会跟医疗器械打交道。
比如说去医院看病,那些先进的仪器设备,很多都属于医疗器械。
而今天咱要唠唠的是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先来说说啥是三类医疗器械。
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这些,可都是关乎人命的重要玩意儿,它们就属于三类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风险高,所以监管就得严上加严。
这管理细则啊,就像是给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画了个圈儿,告诉它们能做啥,不能做啥。
比如说,经营场所得达标,不能随随便便找个小破屋就开张。
我就曾经去过一家医疗器械经营店,那店面又小又暗,货物堆得乱七八糟,一看就不符合规定。
进货渠道也得正规,不能啥来路不明的货都敢进。
有一次,我听说有个小老板为了图便宜,从一些没有资质的厂家进了一批三类医疗器械,结果被查了个正着,罚款不说,还差点吃了官司。
这可真是得不偿失!还有人员配备,得有懂行的专业人员。
得能分得清啥是合格产品,啥是有问题的。
不然卖给患者出了事儿,那可就麻烦大了。
另外,销售记录也得清清楚楚。
卖出去的每一件器械,卖给了谁,啥时候卖的,都得有账可查。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万一出了问题,能迅速追溯源头,找到解决办法。
再说说监管部门,他们可真是操碎了心。
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就怕有企业违规操作。
有一回,监管人员突然来到一家企业,那老板当时就慌了神,为啥?因为他心里有鬼,平常没好好遵守细则。
总之,这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可不是吃素的,它是为了保障咱们老百姓的健康和安全。
企业得老老实实遵守,咱们消费者也得多留个心眼。
只有这样,咱们才能用上放心的医疗器械,让健康多一份保障!。
三类医疗器械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公司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1. 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公司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质量保证:企业负责人应保证公司所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质量可靠,对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3. 质量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应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
4. 培训与考核: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员工参加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考核。
三、质量管理人员职责1.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2. 法规执行:确保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 首营企业审核:负责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包括审核《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4. 质量管理培训:负责组织员工参加质量管理培训,并对员工进行考核。
四、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确保采购的三类医疗器械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 供应商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3. 销售管理:销售部门应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进行销售,确保销售的三类医疗器械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医疗器械质量验收、保管及出库复核制度1. 质量验收:对到货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2. 保管制度: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出库复核:对出库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复核,确保出库产品符合要求。
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不合格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退换货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患者的健康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经营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详细的细则。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对医疗器械的分类、经营监督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医疗器械的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1.一类医疗器械:指对人体进行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的使用风险较低,如口腔用器械、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等。
2.二类医疗器械:指对人体进行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的使用风险适中,如心电图机、超声诊断仪等。
3.三类医疗器械:指对人体进行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的使用风险较高,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等。
二、经营监督管理细则针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经营监督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以下是对于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具体要求。
1.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监督管理细则(1)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认证,产品必须通过相关的质量检测。
(2)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立产品信息公示牌,并定期更新产品信息。
(3)经营企业应保持产品的质量记录,并定期进行质量抽检。
2.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监督管理细则(1)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质量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3.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监督管理细则(1)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符合高标准要求。
(3)经营企业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等信息。
三、实施细则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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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其中库房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冷库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
(二)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还应配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回路电路。
(三)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储运设施设备(冷藏车或者可自动显示温度的冷藏箱)。
第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仅经营类代号名称为6822角膜接触镜(软性)及其护理液的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库房面积按照经营范围分类做具体规定:
(一)专营类代码为6870医疗器械软件、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批发企业可以不设库房。
(二)全部委托其它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物流储运经营企业进行贮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可以不设库房。
(三)专营类代码为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批发企业,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经营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配置与所经营产品相适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条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按需设置。
(二)兼营类代码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输液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做具体规定,库房不做要求,但至少应在其经营场所内划出独立经营区域(如设医疗器械专区、专柜),专区、专柜的条件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特性要求。
(三)兼营类代码为6822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眼镜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做具体规定,库房不做要求,但至少应在其经营
场所内划出独立经营区域(如设医疗器械专区、专柜),专区、专柜的条件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
此外,还应具备以下要求:
1.经营场所应设置单独的适合验光需要的验光室,配备满足视力检测要求的设施设备(如5米灯箱视力表,或
2.5米灯箱加反光镜视力表,或小于5米的投影视力表)。
2.应具备角膜接触镜验配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裂隙灯、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仪)、角膜曲率计(仪)等,其中属计量器具的需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十一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企业计算机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应尽可能实现与监管部门医疗器械远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第十二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或取得中级验光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兼营类代码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输液器等的药店,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可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兼任。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与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医疗器械物流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具备零售门店,同时具备批发与零售的经营条件。
第十七条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其医疗器械库房不得与其它非医疗器械混合贮存,应实行专区或分库储存。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经营场所应
当整洁、卫生。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
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屋产权证及租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及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
转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应有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及房屋设计用途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
属证明;
(三)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第二十条跨设区市行政区设置(增设)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市局或受其委托的县局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或变更申请)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备案)。
受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变更)或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备案)的程序及要求实施许可或备案。
准予跨设区市行政区设置(增设)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盖有发证部门公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报备表》(附件1),到库房所在地设区市局或受其委托的县局报备。
异地库房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工作规程,规范许可程序、格式文书和许可卷宗,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局及受其委托的县局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